浅谈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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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论文浅谈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论文房地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房地产法律法规论文,供大家参考。房地产法律法规论文篇一:(浅谈房地产法律法规)【摘要】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日益壮大,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努力完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法规,有助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持续地发展。由于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管理中,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贯穿于前期的开发阶段、工程的建设阶段、商品房的交易阶段。并且房地产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而
2、确保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顺利运行。【关键词】房地产;法律;法规1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综述1.1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房地产法主要适用于调整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主要包括房地产的管理人、修建人、使用人)之间以及房地产的所有权人之间在房地产进行交易(主要包括房地产的租赁、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的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权属等经过中出现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由三部分组成:(1)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住宅法)和(城
3、市规划法)以及(建筑法)等;(3)相关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和(草原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等。1.2房地产法施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坚持国家土地的公有原则;我国的社-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并且公有制经济在社-义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系。土地是国家的资产,也是国家的资源。我国施行的是土地所有制,除部分土地由相关法律规定属国家之外,其余土地均属劳动群众所有。同时,国家因需要有权依法征用土地,所征用的土地属全民所有。(2)坚持国家土地的有偿使用原则;国家土地的有偿使用主要指的是有期限的使用。
4、农村集体经济能够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联营和人股的形式与其他的个人和单位共同合作办立企业。但是,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通过转让、出租、出让的方式用于非农业方面的建设。对于根据法律获得的建设用地并且符合土地使用的总体规划的企业,由于兼并和破产造成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土地除外。(3)坚持合理利用土地和珍惜土地以及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珍惜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已经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必需要全面规划土地的使用,严格控制、开发、管理和保护土地资源,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严禁个人或者集体组织非法占用土地。要对土地施行特殊的保护制度,根据相关法律坚持施行土地使用用处的管制制度、耕地
5、占用的补偿制度、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 (4)坚持房地产的综合开发原则;房地产企业对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要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同时施行配套建设、综合开发、合理布局、全面规划。 (5)坚持城镇住房的商品化原则;为了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安然平静寓居条件,国家要适当的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加大对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的扶持力度,并要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才能最大限度的知足人们不断增加的住房需求。 (6)坚持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互相结合的原则;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由于房地产市场具有高风险和高利润的特性,尤其要警觉出现泡沫经济,不能让房地产交易活动听任自流,也不能
6、管得太死。因而,对于房地产市场以宏观调控为指引,由市场去调节才是最科学的管理方法。2针对房地产业融资风险的相关法律法规2.1正确划分政府部门在房地产业融资风险中的行为界线作为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快速、稳定的发展,其首要目的是控制房价。化解融资风险比拟重要的措施就是政府要在低收入住房的保障体系和私人商品房的市场体系中明确定位目的,并实行二元制政策。政府部门还要明确房地产行业融资监管的局限性和正当性,房地产融资监管的正当性主要体如今金融服务强烈的外部性和公g产晶特性,通过金融组织的运行规则和行为规则的制定,进而建立房地产行业的市场预警制度和价格监管制度,并采取多种预防和控制措施
7、来稳定房价,保证房地产市场快速、稳定的发展。同时还要明确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融资市场化能够有效解决房地产行业的融资风险,通过价格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建立起多元的房地产融资构造。2.2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建立健全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房地产开放经营中,银行信贷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资金;,因而银行体系名副其实地成了房地产企业融资风险的集中地。因而,需要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更多新的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分散银行体系承当的融资风险,进而构成完好的房地产行业金融体系。同时,还能够确立证券、信托等融资方式在房地产行业融资中的合法地位,通过统合性的法律措施,进而建立起市场体系多层次、组织机构多元
8、化的房地产融资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固然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和,但是也会因不适应经济发展而产生主体退出市场,因而还需要依法构建房地产行业融资的退出机制。还要依法建立房地产行业融资的信誉平台,信誉平台的建立,有助于房地产企业估价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提高银行体系的放贷质量。2.3健全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固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金融监管方面只要少许的规定。因而,要加强对于专业性较强并且复杂多变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方面的立法。同时要独立司法、严格执法。法律制度的施行不仅要体如今它的制定和完善,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法。完善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的法
9、律制度,要建立起行政监管、法律监管、自律性监管,进而减少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风险。3针对预售商品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的基本义务就是要进行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实行商品房的预售登记不但能够预防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房产纠纷,还能够保护商品房购房者的相关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的交易安全。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要在行动上和思想上对预售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要积极地到相关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在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就能让预售合同产生相应的公示效力,减少不必要的商品房预售纠纷,同时也能有效避免第三人的购房行为,防止购房纠纷。在房地产商品房的预售经过中,还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
10、责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监控保管工作,房地产企业需要付给监管机构一定的报酬,并且等到商品房完工、验收合格之后,将商品房预售款退还给房地产企业,进而有助于工程款项的供应得到保障,还有保证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专项使用,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款不人为地流失,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顺利进行,也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4结束语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法规涉及到每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千家万户的亲身利益。解决和减少房地产企业纠纷,关键在于完善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法规不但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的寓居质量,还能让房地产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参考文献 1王俊安.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郭梅珍、翁玉
11、江.谈商品房预售有关法律问题.河南:中国法院网,2003 3刘雪强,李兴文.我国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分析期刊论文.科技创业月刊 4赵亮.我国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分析期刊论文.科技咨询导报2007(20)房地产法律法规论文篇二:(试谈房地产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社-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城市化建设,城市的发展必将进行新城区拓展及旧城区改造,也就必然会涉及房屋拆迁问题。近年来,我国房屋拆迁纠纷逐年增加,且有激化迹象。而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没有进行相应明确的界定,立法对于房屋拆迁的规范存在一定的缺陷,造成了不和谐的一面,本文主要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根据拆迁目的不同,分为
12、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此期望对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建议。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公共利益;补偿;强迫拆迁;纠纷解决机制一、引言自己们国家城市与乡镇住房制度改革措施实践以后,改善居民住房资源的方法和形式也已经发生改变,社-义市场机制在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自90年代以来,随着旧城区的改造、城市的扩建工程大步施行,使得我国大范围的城区房屋拆迁随之而来。旧房屋拆迁是一个权利和资源重新整合和配置的经过,拆迁户对于拆将承当着一定的风险,而迁对多方主体来讲也就是博弈。而中低收入家庭是具有弱势性的一方,在博弈当中不可避免地会承当更多的社会风险。着力研究拆迁方面的法律问
13、题,能帮助弱势群体保障本人的有效合法权益,继而构建我国特色社-义和谐社会。二、我国房屋拆迁中的现实状况 (一)我国的土地征收的法律根据2004年以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征用和征收进行区别,统称征用。从现实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公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本质上是征收;还规定了征收临时用地的情况,本质上是征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并将第十条第三款修订为:国家为知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可按照法规对土地实行征用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初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与补偿的概念,明确了征用和征收两种土地流转方式,为日后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14、提供了宪法上的法理根据。8月28日,我国(土地管理法)也对相应的条款作了同样修订,我国对于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得到逐步完善。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布示征用。 (二)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的实际情况1.公共利益的界线不够明晰,部分占地不归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征用是政府、国家为了公益目的而抵偿获得个人土地与非国有土地的行为,行政征用权的行使仅限制于公益目的,固然(土地管理法)(宪法)(物权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根据法规对土地施行征用。但却没有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确定公共利益。这
15、就致使国家的土地征收权实际上存在不受限制的情况,造成了部分权利滥用。据调查在我国现有的征地中80%以上的征地都是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而非公共利益,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政绩工程的促使下,滥用土地,把大量的农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2.我国部分地区土地征收程序不够规范。片面的追求政绩,以及部分地方领导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加上土地征收属于政府行政职能并具有强迫的特性,部分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没有完全根据更是完全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而且在发生纠纷后部分地方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截访,而部分地方法院对于被拆迁的农民起诉以各种借口推脱或者不予立案受理及裁
16、定。导致失地的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后连最少的司法救济权也不能及时得到保障。此类行为对构建和谐社会起负面作用。3.征地补偿标准低和补偿对象的不一致,地方政府截留了征地补偿款项。征收土地补偿的标准须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实际执行,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作为征地补偿的主要构成部分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均是根据土地年平均生产值的倍数来落实的,而不是根据部分地方政府和农民协商或依市价补偿。在现有我国土地征收经过中,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其对象直接为土地,法律明确规定为土地征用,农作物等作为土地的附着物来一起征收,而在城市的国有土地征用中,
17、其对象是房屋,是以拆迁的形式表现的。但这种形式上的差异,并不能更改其土地征收的本质属性,根据为:(1)拆迁房屋的根本目的是获取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2)在对拆迁房屋的问题中,其主要是是补偿的费用,拆迁中的矛盾大多数是由于土地补偿费用纠纷引起。所以,土地征收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所在,只是此本质被房屋拆迁的形式而隐藏起来罢了。三、我国现有法律对于现实拆迁问题的分析在过去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经过中,其主要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在1991年公布施行的(拆迁条例)。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推出一系列施行细则。2020年1月19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最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固然有条
18、例的一定约束,但是在施行执行的经过当中,拆迁制度仍存在一些缺乏问题,主要表如今: (一)对公共利益目的界定不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征用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施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施行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施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行的对危房集
19、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事实的操作当中,开发商作为拆迁方,向地方政府权利寻租,以政府拆迁指挥部的名义进行相应的拆迁,或者根据公益名目拆迁,实为商业开发拆迁。使地方政府介入了商业性质的拆迁。固然地方政府只能为公共利益性质才能作为拆迁人直接介入拆迁活动,但由于对公共利益目的界线不明晰或有意将商业性拆迁行为加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衣,部分地方政府跨越了公共利益目的边界,从事商业性房拆行为。 (二)补偿制度的不完善拆迁经过中拆迁双方的低位不对等。对于拆迁方,其获取的地方政府签发的拆迁许可证和赋予的拆迁资质证具有足够强势性,拆迁公告也
20、即开出的条件,往往被拆迁的一方则很被动。若确实不能接受,则只可采取行政裁决、司法裁决等方式解决。在行政裁决经过中,政府所担当的角色有时是错位的,在其实行的统一拆迁中,政府往往会成为本人所涉案件的法官。在此情况下,政府实行强拆,也就相当于担当了四个身份于一身:(1)所涉新建项目的经营者;(2)拆迁政策的制订者;(3)强迁的执行者;(4)拆迁纠纷产生后的行政裁决者。而对于拆迁人而言,被拆迁方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发生拆迁争议纠纷时不易主张权利。在司法裁决经过中,部分地区的审讯机关领导层往往属拆迁指挥部的成员,司法救济的公正性也令人怀疑。在被拆迁方与拆迁指挥部发生纠纷寻求司法救济时,审讯机关既为当事人
21、,又为裁决人,往往会偏斜了审讯。三、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建议 (一)公共利益的维护我国除宪法规定了有公共利益的条款外,很大一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章中也会援用公共利益概念,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解释权,致使任何援用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文件都能够对其内涵进行界定。因而,我们应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或者讲表现形式进行限制界定,规定只要特定层次的有效法律文件才能够释义公共利益。笔者通过对公共利益的正面讲明,有些国家在法条中不仅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还规定了不能列入公共利益的内容,我国能够借鉴之,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反向解释,将一些貌似公共利益但不是真正公共利益的情形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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