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是孔子法哲学的范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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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和谐是孔子法哲学的范式摘要:孔子的法哲学范式是和谐,仁是其范式的基石,民与君、个人、家庭及国家的和谐是该范式的内容,礼、德和刑是和谐的手段,而建构和谐的目的是大同世界。关键词:孔子;和谐;法哲学。孔子的政治哲学论文target=_blank政治哲学思想向来为人们所重视,只是这种重视不够全面的,过分倚重其德治思想,对其法哲学思想则过于忽视了。孔子强调德治作为软手段,并没有忽视法治这一强硬的手段,法治作为铁的手段是绝对不可或缺的,但是假如只强调法治这一手段,抛弃法治里的道德基础,就蕴含着极大的理论危险性,最终导致治国的失败。这是为历史所证实,显示了孔子在这个问题上的非凡洞察力和先见之明。孔子无论
2、德治也好,还是法治也好,其中的最终目的就是到达和谐,能够这样讲,和谐就是孔子法哲学的范式,正如三权分立的鼻祖孟德斯鸠所言我们应当用法律去说明历史,用历史去说明法律。这同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所指出的那样,法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还指出,不仅法律产生于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法律的发展同样也不能脱离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从中华法系中能够看出,儒家思想或称儒家意识已经深深在我们的民族中打下烙印,无论从过去的法律,还是从如今的法律,或多或少的找到儒家的影子。中国传统法哲学是以儒家法哲学思想为主干和正统,而儒家法哲学的基本特征就是伦理法,即以伦理关系来涵析法律关系,以道德准则来统帅和引导法律,以
3、伦理价值为法的价值,所以是以伦理道德为法的本原、本体和价值取向的法哲学。而这种伦理道德既是一种观念和理念,可以以外化为实体和器物,既包括个人、家庭、群体和国家伦理。其内涵在治国原则、政治制度和国家构造中。而孔子作为儒家的开山鼻祖,其和谐作为法哲学的范式当然可视为中华民族法律意识或法律精神。一、和谐的基石。孔子的整个法哲学的目的是和谐,而仁是他的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出发点。它的基本意义,就如黑格尔的绝对观念与其法哲学体系的关系。不过黑格尔的绝对观念乃是超时空的抽象体,而孔子的仁却是有突出人的主观自觉精神的深入意味,乃是人实践理性的升华。孔子继承远古民族社会的民主遗风,并抽象化为仁学原则,确立了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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