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强奸罪中“轮奸〞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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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强奸罪中“轮奸的认定试论强奸罪中“轮奸的认定摘要:轮奸不是详细的罪名,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司法实践中关于轮奸的认定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以为轮奸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均到达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只要有强奸的行为即可;一种观点以为轮奸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到达强奸罪既遂的标准,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轮奸。轮奸的认定关系到对行为人行为的准确量刑,刑法分则并没有对轮奸的认定标准加以详细化,再加上对受害人的同情心,导致很多情况下轻刑重判,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从轮奸的定义出发,对轮奸的详细认定标准提出了一些见解和看法,力图使轮奸的认定标准更客观、准确。关键词:强奸罪轮奸既遂
2、量刑一、轮奸定义的厘定刑法分则并没有对什么是轮奸做出详细规定,只是笼统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当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轮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男子轮流强奸同一女子,能够看出轮奸在人数上要求两人以上并且是男子,在犯罪对象上要求是同一个妇女,行为方式上为轮流即按照次序一个接替一个。刑法理论中关于轮奸的定义有下面几种: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成心,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者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轮奸,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的行为;轮奸,是指两人以上在一较短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无论是汉语词典的解释,还是刑法理
3、论通讲,对轮奸的定义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人数要求、行为方式、犯罪对象,刑法理论对轮奸的要求还有时间上的限制。综合上述观点,笔者以为轮奸的定义能够界定如下:轮奸,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男子基于共同成心,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包括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轮奸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妇女的成心,这种成心既能够是有预谋的,可以以是临时起意,甚至互相之间并无语言明示,但行为人都互相帮助,行为人之间心照不宣;同一时间段内,不能仅凭时间的长短进行判定,而要考察时间的连续性。只要行为人在较长时间内对同一名妇女施行控制,即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施行奸淫行为,也应视为轮奸。比方甲男和乙男出于强奸
4、丙女的成心,控制了丙女,甲强奸后,乙将丙带回家强奸,甲和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轮奸的行为。二、轮奸的详细认定(一)以各行为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为前提根据轮奸的定义可知,轮奸要求各行为人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假如有一名男子构不成强奸罪,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轮奸,比方,A为15岁,B为13岁,先后将一女强奸,对A就不能认定为轮奸。当然在三名以上男子共同强奸的情况下,其中一人不构成强奸罪,并不影响其别人轮奸的认定。轮奸为强奸罪的特殊形式,轮奸要求主体为男子,假如女子唆使两名以上男子强奸她人的,能否对该名女子认定为轮奸?笔者以为女子不能成为轮奸的主体,对这种情况能够根据强奸罪的主犯来对待,该女
5、子的量刑起点应高于被唆使的男子,也应在十年以上。(二)以各行为人的行为均到达既遂为标准轮奸认定的关键在于能否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到达既遂,有的以为强奸罪为行为犯,轮奸的认定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到达既遂,只要行为人基于共同强奸的成心,施行了奸淫的行为,就应认定为轮奸;有的以为只要一人行为到达既遂,就能认定为轮奸;还有的以为轮奸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到达既遂即幼女为接触、其他妇女为插入,行为人在强奸的经过中自动放弃强奸行为或者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都不能认定为轮奸。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看法,以为成立轮奸要求各行为人均需亲身施行奸淫既遂即对单个的犯罪主体在施行强奸的经过中必须到达插入或接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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