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论文-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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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法学论文电大法学论文秋梅年(关于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公约)、1924年和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威斯比规则)、2020年(鹿特丹规则)等等。通过制定国际条约的方式来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发生,是相较来讲较好的一种方式,但也具有作用的对象有限、作用的范围有限、作用的效果有限的局限性。(二)国内层面避免冲突的方法在国内立法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制定的海事管辖权确定根据基本上在国际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例如,美国在1986年规定了最低联络原则,即以被告出如今其管辖区域内为根据行使管辖权,但若被告只是短暂出现,与该区域的联络微弱,则
2、不容许行使管辖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并不制定专门的海事管辖权规范,但很多国家对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些限制和条件,这些限制和条件适用于海事诉讼领域。在国内司法方面,各国司法机关也有意识得通过司法解释的运用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国内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条约时基本上都能本着维护公约有关条款统一性的立场,使得条约的规定在国内能得到良好执行。(三)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各国对待怎样解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的立场不同,采用的方法也不尽一致。纵观两大法系,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下面形式。1.非方便法院非方便法院,是指当某一涉外海事纠纷存在多国法院具有管辖权时,受理
3、案件的管辖法院通过对多国法院间进行比拟,综合考量涉案当事人介入诉讼能否方便、管辖法院行使审讯权能否方便等众多要素,若以为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适宜,则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制度。该制度现已成为众多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成认和推行的法律机制。在实际运用中,该机制的适用需赋予法官灵敏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固有确实定性、稳定性和封闭性,该机制目前并不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待见。2.成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尊重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则作为一项协调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重要原则,在实际中现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1955年美国首先成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效力,此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
4、法先后确立了协议管辖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紧接着同样纷纷规定了该原则。跟着,众多国际条约也对该原则也做出了规定。二、我国有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协调机制的缺陷我国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起步较晚,至今发展的时长有限,与国际上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我国采取扩张型的管辖权规定。我国(十分程序法)第8条规定了,当海事诉讼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时,若当事人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我国海事法院即享有管辖权。于是,我国各海事法院都先后受理了众多与本国并没有实际联络的案件,但是直至开庭审理时却发现存在着众多的不方便因素。其二,协调管辖权冲突的规定数量甚少。对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怎样进行规
5、制,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体系没有涉及,规定数量明显缺乏、内容显下落后。其三,缺乏规制原被告一样型平行诉讼的规定。在涉外海事诉讼方面,(民诉意见)第306条仅是对原被告逆转型平行诉讼做出规定。对于原被告一样型平行诉讼怎样规制并没有详细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及,实践中应怎样处理没有法律根据。其四,肯定原被告逆转型平行诉讼。我国立法对于原被告逆转型平行诉讼采取的是予以肯定的立场,不加任何限制,只要我国法院对某一涉外海事案件具有管辖姑且原告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国的法院就受理案件并且拒绝成认和执行外国已经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我国过于强调国家主权原则、维护本国当事人利益而肯定平行诉讼的做法显然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
6、发展是不协调的。三、关于完善我国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建议对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设定,维护本国的司法主权是必须坚持的,但也应当适当考虑国际社会合作与互助的需求,迎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对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加以规制。完善我国的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必须坚持对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进行协调的立场,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遵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注重国际礼让原则。(一)完善管辖权立法,确定合理联络原则我国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与司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协调管辖权冲突的规定特别匮乏,完善管辖权立法,确定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原则应是第一步。首先要修改(民诉意见)第306的规定。其次应确定合理联络原则为解决
7、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所谓合理联络原则,是指我国法院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应当以该海事纠纷或纠纷当事人与我国间存在合理联络为前提。不当扩张本国的海事诉讼管辖权,是造成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最主要的原因,因而要适当进行自己抑制。(二)考虑引入非方便法院原则我国立法肯定平行诉讼的存在,主张积极行使管辖权。其实,我国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海事案件时碰到不方便审理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这既不利于海事纠纷的解决,也会加重我国海事法院的负担。为解决此类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场讨论移植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与作用。关于引入该原则,最大的难题是我国的立法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注重成文法的完善制定和严格遵
8、守,法律的适用缺乏灵敏性、法官缺乏自由裁量权。但事实上,在我国立法体系中也并不是不能找到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影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方便诉讼原则与非方便法院原则在价值追求上是有类似性的。方便诉讼原则是指法院应当便于行使审讯权,便于调查、执行、当事人举证、出庭等。这也为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增添了一笔。(三)否认并致力解决平行诉讼的存在我国的(民诉意见)第306条的规定存在不妥当之处,否认并致力解决平行诉讼是避免与解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必须步骤。对此,考虑借鉴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制定的(国际私法示范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在外国法院对一样当事人之间就
9、同一诉讼标的进行的诉讼已经作出判决或者正在进行审理的情况下,若预期该外国法院判决能够在中国法院得到成认,我国法院能够不行使管辖权。但我国法院受理在先,或者不行使管辖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我国法院能够对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此条规定是在预测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可能性的基础上采用先受理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辖,是有效管辖原则的体现,有一定的合理性。参考文献1贺万忠,赵萍。国际海事管辖权制度研究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20.2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欧福勇。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冲突研究A.诉讼法论丛C.北京:
10、法律出版社,2000.12.4何其生。非方便法院原则问题研究A.诉讼法论从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乔慧娟。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竞合问题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4(3).电大法学论文篇2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摘要:随着机动车的高速增长,由此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酒后危险驾驶是最大的元凶,但法律制度却存在着一些缺陷。我国各项政府针对这种情况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固然也获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根本上却未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与国外的一些做法,我发现中国采取的措施存在着一些问题,也就是法律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假如对这些问题能加以借鉴和整改,我想目前存在的问题
11、会迅速的得到解决的。由酒后驾驶引发的一系列交通肇事案件也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对此,本人也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以供参考。关键词:酒后驾驶引发的严重后果;与国外的法律之比拟;对法律存在缺陷的建议中国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交通案件的快速增长,其中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案件的绝大部分,针对此种状况,中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可收效却甚微,究其原因我以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近几年随着中国机动车的增长,驾驶员酒后危险驾驶所造成的人员、财产伤亡和损失触目惊心,车贺猛于虎矣。据统计,我国拥有世界1.9%的汽车量,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
12、这一数字的背后,酒后驾车为其中一大元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我国造成的损失是宏大的,2020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8371人死亡,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亿元。针对目前这种严峻的形势,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备和杜绝此类案件的高增长态势。公安部于2020年5月1日做出酒后驾驶专项整治延长至年底的部署后,各地根据逐步推动酒驾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将酒驾整治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和城乡接合部延伸。截止到10月底,全国共查处酒后违法驾驶行为14.8万起,其申醉酒驾驶2.3万起,占查处总数的15.5%,最新统计数字显示,8月15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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