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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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篇一(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摘要:当前国际法发展呈现两大趋势:首先,大量的国际法寻求突破其软法的特性,向硬法转变的趋势加强。这一趋势在比拟成熟的国际法领域,诸如国际贸易法、国际刑法、国际劳工法以及国际海洋法等表现非常突出。其次,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法律规范由分散向逐步统一的趋势凸显。科学技术、经济贸易和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完善构成了国际法统一的基础,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的现象明显,比拟法学的复兴在法律统一方
2、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关键词:国际法;软法硬法法律统一在全球性问题多发的今天,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期望越来越高,国际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固然讲,国际法体系是由多部门、多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国际法律规范有其本身的发展进程,但是,国际法的发展变化还是有规律可循的。我们以为,从根本上来讲,国际法的发展有两大重要趋势:一方面,国际法由软法向硬法转变的趋势加强;另一方面,国际法律规范由分散到逐步统一的趋势凸显。一、国际法由软法向硬法的转变国际法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被以为只是一种道德规则或基本原则,不被以为是具有强迫性的规范。根据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有三大特征:权威性、普遍性以及强迫性
3、,实证主义法学派以为只要符合上述三性即是法律;而新自然主义法学派关注这些规则能否出自自然,强调法律的正当性。但无论何种法学派均强调法律的强迫性,法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迫性。17因而,从本质上讲,判定一项规则能否是法律的最根本的根据在于该规则能否具有强迫力。在这种意义上,国际法经常被以为是一种弱法或软法。217920世纪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量的国际法寻求突破其软法的特性,向硬法(诸如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转变的趋势加强,主要表如今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际贸易领域,DSB的司法化趋势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简称DSB)是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议解
4、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简称DSU)设立的处理世贸组织各项协议下的争议解决机构。DSU是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WTO争议解决制度的核心内容。根据DSU的规定,WTO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DSB解决。DSB在处理关于能否具有管辖权和裁决能否生效的问题时,采取了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即除非WTO所有成员方一致投票反对,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否决DSB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管辖权,也不得否决DSB所作出的最终裁决。反向协商一致规则是对传统国际法的一种颠覆,使得DSB对世贸案件具有强迫管辖权,其最终裁决具有自动生效的效果,趋向司法化,具有硬法的性质。穿插报复权对于不遵守DSB裁决的当事方具有更大的
5、威慑力,它成功地为GATT争端解决机制这只没牙的老虎装上了牙齿。386这些解决机制无疑对世贸组织的正常运作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实际上是一种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具有强迫约束力的国际司法机构,使WTO法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硬法。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运行使国际刑法具有硬法性质早在一战结束后国际联盟就进行了建立这样一个机构的尝试,即国际常设法院,负责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个国家之间争端,但由于当时对罪犯的庇护,无法进行审讯,造成当时法院的流产。二战后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东西方战犯的审讯获得了成功,其后联合国安理睬分别在1993年和1994年就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境内的严重违背国际人道法罪行成立
6、了特设法庭。这两个国际刑事机构相比国内法院而言,具有优先管辖权,最具硬法性质,已凌驾于国家司法主权之上。尤其是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不仅优先于卢旺达本国法院,而且优先于其他所有国家的国内法院,是一个十足的超国家司法机构。4179国际刑事法院成立较晚,于2002年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立,但它没有采用优先管辖权而是采用了补充管辖权。这能否表示国际法由硬变软呢?其实不然,(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强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不失为一种较为明智的选择。5124就目前而言,国家主权仍然特别强大,国际刑事法院作为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其管辖权具有广泛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尊重缔约国的司法主权有利于
7、吸收更多国家参加进来,也就从更广阔的空间增加了国际法的硬度。而且,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的前提是当一国碰到不能或不愿管辖的情形。该规约对不能或不愿管辖情形做了规定。比照(条约法)中关于国际条约不得约束第三方的规定,(规约)确立的规则显然越过了条约不得约束第三方的基本原则,显出硬法的特性。在2021年的非盟会议上,苏丹等国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过大,要求集体退出(规约),最终虽未构成决议,但由此能够看出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管辖权远远超过了一般的国际法院的权限,具有很大威慑力。另外,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在法院管辖权启动机制上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规约),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不但决定着在缔约国和联合国安理睬提
8、交情势时能否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676另外,检察官还能够在本人管辖权范围内自主调查犯罪的资料。这进一步加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硬度。例如,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先后签署逮捕令,下令逮捕苏丹总统巴希尔、利比亚国家最高领导人卡扎菲和肯尼亚总统肯雅塔,而且肯雅塔总统后来主动接受其管辖。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改变了长期以来最严重的国际罪犯不受或难以遭到惩罚的局面。7151从实践中充分证明了国际刑法的硬法性质。 (三)在国际劳工领域,国际劳工法律制度逐步迈向硬法至2021年,国际劳工组织的会员国已到达185个。该组织围绕全球劳工事务制定了各种原则、规范和标准,构成了包括公约和建议书在内的系统的国际劳工制度。当前
9、,促进和监督国际劳工制度的施行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主要活动。但是,施行的效果存在很多的缺乏。原因主要有,国际劳工组织的单行公约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标准差异、通过建议的方式促进国际劳工制度的施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成员国的认可和等待等。一般以为,缅甸的强迫劳动问题是国际劳工法律制度寻求突破软法的一个转折点。1998年,针对缅甸国内广泛存在的强迫劳动现象,国际劳工组织开场对缅甸采取一系列的限制,例如中止对缅甸的援助、停止技术合作、不再邀请缅甸政府出席国际劳工大会等。到2000年5月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一次运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3条的规定,通过决议,将成员在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的义务部分地转化为强迫性
10、,对成员违背禁止劳动公约能够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取消关税优惠、公布其政府成员的入境限制、减少外交往来。2021年,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将补充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解决施行方面的差距,强化预防、保护和赔偿措施,有效消除强迫劳动的标准制定议题列入第103届会议议程,并于2021年6月正式通过。8议定书规定了成员国的义务、应当针对强迫或强迫性劳动采取的措施,并明确规定议定书应当由成员国结合相关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法律加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贸易和劳工问题的矛盾来历已久,一些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以保障劳工的权益为由采取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构成了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壁垒,即蓝色贸易壁垒。应该看到,蓝色贸
11、易壁垒具有双重效应,负面的影响远远不及正面影响大,且负面影响基本上是短期的、相对的、动态的,是能够设法补偿和控制的。920劳工问题和多边贸易领域之间的联络越来越严密是不争的事实,将国际劳工问题纳入到世界贸易规则中的呼声越来越高。另外,游离于世贸组织规则之外的单边劳工壁垒势必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1044在国际劳工组织方面,仅仅依靠建议或监督来保证劳工标准的顺利执行是远远不够的,在国际劳工组织新加坡会议后,国际劳工组织明确提出了与WTO合作的意向。劳工领域内适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国际劳工标准的施行,对侵犯劳工权益的国家施行贸易制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执行的力度。当然,利用WTO贸易解决机
12、制对起诉方受权贸易制裁,应在充分考虑可能对被起诉方的贸易及劳工权利影响的基础上慎重地做出。1125事实上,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能否纳入WTO规则中业已达成了共鸣,争论的焦点围绕在纳入的方式和时间问题上。假如成功的纳入WTO规则,这将极大的改变国际劳工组织下法律制度的软法特征。 (四)(国际海洋法公约)使国际海洋法具有了强迫约束力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4月3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目前已有155个缔约国,包括154个国家和一个国际组织(欧共体)。根据(公约)的规定,可管辖任何参加该公约的国家的案件。(国际海洋法公约)构建了一套全面的争端解
13、决机制,这种机制包容了包括国际法院、根据(公约)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庭、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以及附件八组成的特殊仲裁庭在内的司法机构。这种机制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复杂、完备、有效的解决机制,但凡涉及海洋权益的争端都能够提交该争端解决机制,颇有一统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味道。12194一般来讲,国际性争端双方的合意是国际司法机构获得管辖权的基础,但(公约)把自愿解决机制和强迫解决机制严密地衔接了起来。即包括会谈和调解等程序在内的自愿解决机制无法解决争端时,进入强迫解决阶段。强迫解决机制包括强迫调解和强迫仲裁,仲裁是核心,调解是补充。强迫仲裁的结果是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法自1648年(威斯特
14、伐利亚和约)开场起,发展到如今不过三百多年的历史,不管是制定还是施行都存在着一些缺陷。但在全球性问题多发的今天,一部分比拟成熟的国际软法转变为硬法就成了必然,而且,这一趋势还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二、国际法律规范由分散到逐步统一从历史上看,法律统一的进程时断时续,但每次危机和革命总能导致法律统一的步伐加快。131二战之后,国际法律规范由分散向逐步统一的趋势凸显。 (一)国际法统一的基础 (1)国际法统一的技术基础以信息通讯为核心,以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和知识化为特征的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直接改变了社会经济活动的运作规则和人们的行为方式与生活理念。以国际贸易中合同生效时间为例
15、,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的,则合同成立。一般以为,受要约人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问题在于合同于何时生效?传统国际贸易法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张:一为发信主义,一为到达主义。国际社会曾为了解决二者的矛盾,花费了很大精神,最终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也未调和两种对立观点之关系,而是统一两种一致观点之表述。但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的分歧在IT时代已毫无意义。信息通讯的进步创始了电子商务的时代,发信和到达几乎在同一时间完成,法律的统一也就势在必然。能够讲,科技发展为国际统一立法提供了技术基础。(2)国际法统一的经济基础二战后,国际经济关系迅速向着
16、史无前例的广度和深度发展,贸易活动的全球化在客观上要求国际经济活动的介入者的法律规范相互相适应,更高层次上的法律统一也具备了现实基础。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逐步加深,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闭门造车而不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关系,而符合各国意愿的统一的国际规范能够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对经济全球化作出定义,跨国商品及服务贸易与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互相依靠性加强。国际经济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活跃大大减少了各国的贸易壁垒,一个全球统一的市场业已构成,客观上促成了国际统一规则的出现。经济全球化无疑对全球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多时机。
17、置身全球化浪潮中,构建一套完善健全的统一法律规范是全球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如沈宗灵先生所言法律全球化理论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14(3)法律统一的社会组织基础社会组织构造的演变同样构成了国际法统一的基础。社会组织的演化历程就是迈向统一化的最好证实。人类社会第一个公权利组织部落组织,使人类由分散走向统一、无序走向有序、由漫无目的变为有目的。部落联盟打破了血缘的界线,走向了地域的联盟。国家诞生后则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具权威的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的出现则打破了一国的界线,国与国之间走向联合或合作,为国际法的统一奠定了基石。最早实现统一的是世界金融法,即在二战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了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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