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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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直以来,法学实证主义似乎与自然法学派的一再之争至少讲明了道德与法律的严密纠缠,因而,两者就成为了关注之焦点,哈特此文的重点亦在于努力厘清两者间的内在关系。哈特所主张的这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两者毫无联络,我们应看清楚哈特真正在反对的是什么他成认有很多事物属于法律与道德的穿插领域。然而,他所成认的此种法律与道德间历史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代表道德足以成为衡量判定某个法律规则能否能为法律规则的标尺。哈特想讲明的是,在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我们不能仅仅由于一个规则违犯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由于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以为它是一个
2、法律规则。法律与道德并非总是逐一对应的。哈特成认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络,但是以为,这种联络不是必然的联络。二、哈特的法律思想最后,这种分离命题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以及哈特怎样运用这种分离命题为划分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的辩护?这里,涉及到法律、道德、必然的或概念的联络下述三者之概念。1.法律哈特讲命令论所犯的错误是正常的、值得原谅的是由于,固然命令理论是试图对法律本质进行描绘的一种努力,然而,这种努力不够简明和充分(奥斯丁对法的本质定义过于简单),才导致命令论的偏离错误。为此,哈特试图对法律本质作更深、更准确的定义。而这种定义,主要还是从法律规范、规则的角度为其定性的。在哈特看来,法律规则能够
3、分为两类: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利,它规定人们能够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中心。可见,哈特坚持法是确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和授予权利的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并强调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和法律制度的中心。此外,他还进一步指出了对法律抱有不同观点的两种人的存在,对解释什么是法律的重要意义。一种人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即自愿接受并维护法律规则;另一种人对法律持外在观点,即被迫接受法
4、律规则。公认的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的根基。这里,哈特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界线区分的坚持,则是靠下述两点进行论证的:第一,固然哈特成认授予权利规则的存在,也赞同分析授予权利复杂的法律构造必定涉及到道德或所谓的常识和正义观念。但其否认授予权利的规则就一定是道德规则或者符合道德规则(对此,其举例讲明奴隶主对努力权利的授予并不当然代表善)。第二,哈特所言的法律是指实证法,其并非是指实际存在的法律,而是指人制定的法律,故,实证法的外延就不仅限于过去制定过的或现存的法律,还包括将来可能存在的、或者将来不会存在的但在逻辑上可能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这不是靠列举就能穷尽的,因而,任何对历史上存在的和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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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 实证主义 法律 道德 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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