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法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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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税收法治论税收法治-税务理论论文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固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便发生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救济途径。需要完善现行立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立法有效监督。今天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共享的是税务理论论文:论税收法治。详细内容如下,欢迎参考浏览:一、税收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之治是税收法治的开端或起点,税收法治应当从税收立法开场。判定税法是不是良法,有三个标准:税法的宪法和上
2、位法根据,税法规范体系与客观经济规律的统一性,税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税法的统一性我国根据国家主权统一的原则,结合因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元二级的立法体制,一元即要求全国立法的统一性,二级立法除民族自治条例和特区条例外,其他地方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具有上位法的立法根据。税法的统一性就是税法的合宪性和合法性。1.税法立法权的统一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二是国务院及其部委;三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这些机关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目前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立法权的统一要求对非国有财产的征
3、收和财政、金融等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人民政府能够制定与执行税法有关的操作性规定。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议会与内阁政府是一种制衡关系,立法归属不仅是权利分立也是利益分立,对宪法的施行关系到议会与政府的权利和利益,对本人拥有的立法权互不相让。我国在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不分权,从利益角度,税收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还是由政府行使没有本质性差异。但是,在形式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法是国家权利的所有者人民的一级受权,而政府制定税法则属二级受权,即人大接受人民的受权后又将这种权利转授给政府,现行(宪法)和(立法
4、法)对二级受权没有规定。税收立法权的统一如今已经成为各国议会限制政府征收私人财产的重要机制,进而确立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的规范,均应由代表民意的议会来制定,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立法惯例。2.税法制度的统一性。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固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便发生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救济途径。需要完善现行立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立法有效监督。税收立法监
5、督,首先,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受权决定能否明确税收立法受权的目的、范围;其次,监督国务院能否严格根据受权的目的、范围行使该项权利,能否存在将该项权利转授给其他机关行使;第三,受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熟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否按(立法法)的规定及时制定法律;第四,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能否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等。目的是消除下位法对上位法违背,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统一性,税收要素的明确性和确定性。(二)税法的科学性1.税法科学性是税收良法之治的保障。依法立法是对税收立法在法律上的要求,
6、科学性则是对税收立法的质量要求。衡量税法能否科学不仅要看税法规范体系本身能否构成一个严谨有序的逻辑体系,也要看税法立法精神和详细法律规范能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能否引导或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维护税法的科学性就是提升税法规范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税法的执行具有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税法的立法宗旨和税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缺乏科学性的税法不可能是良法。2.加强立法适应性调查是实现税法科学性的基本途径。加强税收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趋势的适应性调查,不仅是对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的要求,更是对税收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要求。目前全国上下二级立
7、法都比拟重视和强调立法的合法性,但对立法的科学性因缺乏统一明确的衡量标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固然也有可行性调查程序,但由于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基本表现为税收立法的需求性,因而可行性研究实际上是需求性研究,其结果使制定的法律未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反映该法律立法的社会现状。尤其是地方二级立法.相互抄袭严重,大多数地方立法大同小异,这有违设置地方立法的初衷,从全国性法律规范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已涵盖了法的原则性规定和操作性规定的全部内容,是对全国共性问题的立法规范。地方立法必须根据上位法,在维护法律统一性的前提下解决各地的特殊性问题,体现各地立法的差异性。3.可操作性是税法科学性的重要
8、体现。税收立法第一,必须较为简单、易懂,能够被公众所领会第二,必须具有划分能否遵循或违背这个规则的标准界限,一旦规则遭到毁坏,无论政治家或是一般公众都能比拟容易地加以辨别。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种财政规则必须反映和表达全体公民的价值观,进而使他们信奉规则规定的各项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被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税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标准,因而在实体法的内容上应当确定无误、简单易懂和便于遵守执行,在程序法的内容上应当时序清楚、界线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这是税法得以广泛遵守执行,并实现立法宗旨的基本前提。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税法的可操作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纳
9、税人权利保障程序的可操作性。目前,在税法制度上已规定了税收征管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在内的税收违法处罚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权利损害的救济程序,但这些程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可操作性缺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税法的合理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为了实现纳税人根本利益或整体利益的需要,是为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纳税人通过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公共服务,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产物。公共管理成本通过税款的征收由纳税人分摊是应该的,但这种分摊对纳税人应当是公平的、合理的,同时需考虑公共管理的持续性和纳税人的生存和后续发展等个体特殊性。从税收与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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