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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的社会责任论公司的社会责任若木0世纪初期的美国,1916年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J.MauriceClark)在(政治经济学论文target=_blank经济学刊)上发表的(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中写到: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可查实的、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文献。然而,克拉克固然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是他并没有给出公司社会责任相应的概念或定义。直至近四十年后,鲍恩(HowardR.Bowen)才初次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鲍恩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公以为标志着当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场,其将商人的
2、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具有根据社会的目的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非是绝对对立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若只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则会导致公司为了营利而不择手段,尔虞我诈,不惜以牺牲别人利益为代价,这将导致整体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和不安,最终也不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若只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则会令公司背上严重的负担,挫伤公司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同时也损害了职工、消费者等与公司相关的主体的利益。因而,应当用公司利润最优化取代利润最大化,即公司在为股东追求利润的同时,适当地兼顾公共利益,在知足股东对利润的需求时,又承当一定的社会责任,
3、到达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良性互相作用。在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通常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本人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二、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现状。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以法条的形式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当社会责任。(公司法)采取了应为形式的法律规范,强调公司必须承当社会责任,这显然与受权性
4、、鼓励性法律规范迥然不同。从约束规范上看,既有法律,又有道德;从约束主体上看,既有政府,又有社会公众;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这显然应当理解为公司的一项硬任务、一项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公司法)的新规定,讲明公司已经逐步成为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和不可忽视的经济气力。公司的一举一动,将影响诸多与公司利益相关的社会利益。因而(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加以规定,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和世界潮流的。然而,或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或出于对减轻公司负担、促进公司发展的考虑,(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和漏洞。首先,(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狭窄,不够
5、全面。(公司法)及一些相关法规对公司职工的利益保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它对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消费者、当地居民等,公司应当怎样尽社会责任以及所应当承当的社会责任的限度却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以当地居民为例,公司对其所在地居民的责任主要体如今环境保护上,但是在当前的公司法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却是空白的。而在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中,也仅仅是对公司的排污标准和处罚标准作了相关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在发生了重大污染事件,致使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相关部门才对肇事公司进行查处整顿。因而怎样在事前对公司进行法律规制,防患于未然,这就显得极为重要。其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
6、任的性质,即公司应当承当社会责任究竟是基于法律义务的要求还是道德义务的要求。我国(公司法)强调公司具有承当社会责任的义务,却没有讲明义务的内容,这又给人产生一种公司的社会责任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的感觉。这样的一种模糊性的规定客观上带来了施行的不便,因而有必要分清公司必须承当的法律责任和其应尽的道德义务的关系。因而,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性质,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杜绝公司以道德责任无强迫执行力为由而逃避社会责任。再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可诉性不明确。(公司法)尽管规定了公司必须承当社会责任,但是却没有对公司假如不承当社会责任时应承当何种后果、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能否以及怎样要求公司承当社
7、会责任以保护本人的利益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假如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诉性问题作出规定的话,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将仅仅成为一种摆设,而无法落实到社会经济生活中。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与完善。1.完善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司法的力度。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应当在公司法中作出明确的讲明,并且明确例举公司社会责任的详细内容,并通过(劳动法)、(消费者效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体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弱者地位决定了要切实保护劳动者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就必须辅之以行政行为,加强管理论文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和监督。因而在执法和司法上,应当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公司滥用经济气力,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持和贯彻公司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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