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窘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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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窘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窘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尚未建立网上信息分享平台,各地检察机关仅仅是依靠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走访调查或查阅相关资料等传统方式来施行法律监督,无法有效拓宽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信息来源渠道。今天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共享的是: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窘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合相关论文。详细内容如下,欢迎参考浏览:论文摘要: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两个基本手段。实践中,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虽已具雏形,但运作起来尚不够顺畅。本文从两法衔接机制的
2、现实窘境中分析原因,并试通过建立派驻检察官制度来为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提供助力。论文关键词:两法衔接现实窘境派驻检察官论文正文: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窘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合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寻求建立的旨在避免行政执法经过中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概念,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实践中,两者又经常严密的联络在一起。当行政违法行为到达一定危害程度时,可能就触犯了刑法,此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成刑事违法行为,进而行政执法就必须过渡到刑事
3、司法。怎样将这两者有机结合,构成对毁坏市场经济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正是两法衔接机制的应有之义。一、两法衔接的历史来历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各方面的机制尚不够健全和完善,市场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相对较多,为此,2001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其中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2001年7月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又提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监督。随后,国务院、高检院、公安部等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范
4、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公布,成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连接点,是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法律基础,也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根据。二、两法衔接机制的现实窘境及产生原因两法衔接机制的出现是源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践的经历总结,全国各地都对该项工作机制的建设做了大量的探索工作,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有效进展,但很多问题也不断凸显。 (一)有关两法衔接机制的立法尚不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一是规范性文件的位阶较低,法律强迫力不够。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一般属于法规这一层级,高检院的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属于内部工作规定,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不被重视,由于它们对行政执法
5、机关没有强迫效力,行政机关能否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全凭其本身对案件移送的主观认识,甚至有的行政机关都不知道这些规定的存在。二是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相关文件数量确实不少,但大多数都只是在形式上笼统地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这一类原则性规定来确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一些文件在移送案件的条件、程序、时间等方面也都作了规定,但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且对于责任承当的规定仍不够明确。 (二)行政执法部门违规不予移送案件,导致检察机关得不到应有的配合一是出于保护部门利益考虑。行政执法机关把握较大的行政处罚权,很多地区的行政执法机关罚款的多少都与其本身的经济利益严密相关,有的甚至每年上级都有罚款
6、的任务指标下达,因而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以为,本应由本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一旦移交给检察机关,就等于丧失了对违法行为的控制权,会影响到本单位的实际利益,对于大部分案件都不愿移送。二是出于保护违法单位考虑。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罪案件,基本是发生在本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有些还是对本地区奉献很大的单位,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因而,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经过中,大多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法机关不予移送该类案件。三是执法人员缺乏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以为已经经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问题,没有必要再移送检察机关给予刑事处理,或者根本就意识不到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完全不会想到要移送检察机关。 (
7、三)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一是信息渠道不够通畅。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尚未建立网上信息分享平台,各地检察机关仅仅是依靠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走访调查或查阅相关资料等传统方式来施行法律监督,无法有效拓宽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信息来源渠道。二是宣传不够到位。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不了解、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内部分工不够明确,整体对该机制缺乏足够的认识,衔接工作不可避免地处于被动状态,最终导致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随意性大,移送案件的质量较差。三是检察机关的现状导致监督不力。检察机关固然拥有一府两院的较高地位,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对行政机关在机构、人员编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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