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考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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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考虑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考虑诗琪001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新的(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与1991年(条例)相比,对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重新作了调整,删除了原(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修订了原(条例)第31条的规定,使(条例)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规定定义如下: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下面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能够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能够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
2、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的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绘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讲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当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本人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当责任的自然人。(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受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其中,独立开发是指软件应当具有独创性;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是指软件应当具有一定的持
3、久性。根据(条例)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经过、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表明,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经过、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著作人,是指按照(条例)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管能否发表,按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按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按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寓居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按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
4、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2.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分析在新条例中,对版权的保护延伸到了最终用户领域。也就是讲,任何侵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将遭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承当刑事责任。此规定一出台,不但网民在网上大发议论,甚至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代表提出:在新条件中对最终用户的规定,已经超越了WTO对软件版权保护的水平,是不是超前了、是不是过度保护产权了?笔者以为:对最终用户追查法律责任,早在1991年6月4日发布的原条例中就有规定,并不是新条例中的新规定。它已经存在了十几年。所以不能讲它超前了。而且由软件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知识产品,它复制起来太容易了。因而,为了维护厂家的经济利益,发展我国软件产业,
5、就必须加强立法及惩罚力度。由于软件产业是以智力创造为核心的高技术产业。它的发展不仅需要在投资、税收和吸引人才等方面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更需要一个良好的知识保护环境。软件业界公认盗版是阻碍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假如软件用户使用未经受权的软件,软件公司就无法获得合理的收入和回报。那么,他们就无法扩大对软件研发的投入,进而削弱了中国软件企业的竞争力,使他们在国际市场上无法立足。所以,为了从源头上打击盗版行为,就必须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需要强调的是,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刑事打击的盗版行为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宏大或情节严重者,民事、行政处罚目前主要针对单位用户。一般的
6、个人用户是以讲服教育为主,进而提高民众的整体素质。另外,我国的立法是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就算WTO中没有要求,为了我国的软件企业发展的需要,也应该对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进行追查。我国目前的本土化软件太缺乏,实力也无法同国际企业相比。只要在保护软件产权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才能给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时机,才能提高他们的竞争力。二、计算机软件版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考虑1.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与缺憾鉴于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各国逐步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计算机软件能够享有多种法律保护手段,但是对于大多数的软件而言,一般都能得到是著作权法保护。因而,著作权法仿佛是保护计算
7、机软件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种法律形式。著作权法作为软件保护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下面优点:(1)、计算机软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其易复制性,都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极为类似,就连侵犯软件权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复制、抄袭等,因而计算机软件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2)、软件能够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不需要经过申请等法律程序,就能够得到保护,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3)、几乎所有的软件都能符合著作权的保护标准而遭到保护著作权对软件的保护范围比拟宽,其保护标准也不很严格,只要软件具备了形式上的
8、独创性即可,即只要是由软件开发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即便在软件之间存在一样或类似的内容,可以能获得著作权。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知足软件的独创性条件,进而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在(欧洲共同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1991)中对软件独创性条件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假如一个计算机程序的作者以其本身的智力创作完成了该程序,就意味着该程序是具有独创性的,能够遭到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国对此均持基本一样观点,我国亦然。从这一点上看,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著作权法比其他部门法更具优势。(4)、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软件发展中的各种权利的平衡由于著作权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而不保
9、护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计算机软件的内涵,为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去开发新软件提供了方便之门,有利于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免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保护。表达与思想分离的原则对维持计算机软件发展中保护与创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整个软件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5)、著作权保护更好的适应了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化随着信息全球化趋势的加大,计算机软件也日渐呈现出其国际化的特点。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著作权制度,而且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也吸引了诸多国家和地区的参加。因而,计算机软件比拟容易获得国际化的著作权保护。当然,著作权保护软件也存在着众
10、多缺乏,主要有:(1)、著作权法不能保护软件的思想和功能计算机软件不仅具有作品性,更具有功能性,而其功能性才是软件最具价值的部分,但著作权法对于软件的构思、设计方案和功能的保护几乎无能为力。开发软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用,而不仅仅是为了知足人们的精神上的享受,这使软件的功能性显得更为重要。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无法知足对软件的全面保护,在软件权利人所应有的权利范围中出现了空白的区域,比方体如今软件中的独特构思和技术方案无法获得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因而在很多情况下,很多软件开发者通过反向编译利用了别人软件中体现出的思想、创意、原理、算法和数学方法等,独立开发出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进而避免了侵权。
11、笔者以为,固然著作权不保护软件的思想和功能的特点有利于平衡软件发展中的各种权利,但是此类情况的频繁出现,势必会挫伤原软件开发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软件的保护。(2)、著作权的保护期过长无法适应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快的特点根据著作权法的对保护期的规定,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可长达50年,自然人的甚至可能到达百年以上,而计算机软件的一大特点是淘汰率高、更新速度快,这就使得保护期显得过于久长,对一个已经被淘汰的软件仍提供保护,为别人在此软件之上的继续开发设置了障碍,不利于软件产业的发展,有损于公众利益。(3)、著作权法并不限制别人独立创作完成本质一样或者近似的软件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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