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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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法律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唯一根据和标准。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1广场效应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及其正确引导唯物辩证法讲,世间万物是互相联络的,要求人们要以联络的观点看待问题。社会心理学上存在的广场效应与司法公正就存在着这样的联络。看似两条平行线,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一、广场效应与司法公正的内涵在社会心理学中,存在着一个人合现象,即在聚集的公开场合,人们经常表现出与日常生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反的言行,这种现象被社会心理学家称为广场效应。奥地利心理学家洛伦兹把这个无意识的群体称为无名群众。由
2、于人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一定数量聚合的人群并不能确保意志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即多数人也不一定总是对的。法国着名群体心理学家勒庞总结了群体的心理特征,以为群体冲动、易变和急躁,易受暗示和轻信,群体情绪容易夸大并且单纯,群体是偏执的,专横的,也是保守的,但群体的道德可能比个人高尚,可以能比个体低劣,事实证实多数情况下群体的道德比个人要低。司法公正则是指在司法活动的经过与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知足公平、平等、正当和正义等要求。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讯经过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讯结果体现公安然平静正义的精神。早在17世纪,英国着名政治学家洛克就提出了三权分立的雏形,并被孟德斯鸠诠
3、释为行政、司法和立法的三权分立思想。要想实现司法的公正,就应该使得司法活动从立法和行政的强压下独立出来,不受其太多的干涉,以保证其活动的独立性。二、广场效应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广场效应与司法公正看似两条平行线,前者要求众意,后者要求公意。正如卢梭所讲,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异。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因而,当有人刻意以广场效应的影响来干涉司法公正的时候,处心积虑地对群众进行煽动与鼓动,比方通过集体行为的接触与摩擦、情绪感染和群体冲动,使得广场效应在特定的环境下会影响群众对法制和道德标准的判定,就会影响正常的司法审讯,并进一步导致多数人暴政。随着社会
4、的发展尤其是群众媒体以及当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广场效应打破了特定群体和特定场所的要求。广场效应的强大威力,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更是如虎添翼。由此引发的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讨论更是经久不衰的话题。所谓的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群众传媒对各种违纪行为十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媒体监督于司法公正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广场效应借助新闻媒体在履行本人职能的经过中推波助澜,利用大多数新闻工作者在不具备法学背景的基础上对相关的司法活动和详细的司法案件进行片面性的报道,进而误导广大群众,构成民愤或民意。这种不可阻挡的众意通过给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施加
5、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由此导致舆论审讯。舆论审讯的案例数之不尽,其中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就是其中之一。1997年8月24日晚上9时40分,在郑州市经一路与金水路的穿插口,身为民警的张金柱在办私事期间,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佳美轿车撞上郑州市中州宾馆职工苏东海和其11岁的儿子苏磊,致使苏磊死亡,并且拖着苏东海逃逸1500米的距离致其重伤。1998年1月12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柱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金柱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虽有上诉,但被驳回。1998年2月26日上午,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很
6、多无知群众对这一判决拍案叫好,但是,站在理性角度,十分是站在法律角度,这样的判决实在是有失公允。刑法不仅要求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应具备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审讯经过中,整个案件的争议点集中在被告张金柱拖人行驶1500米能否能够认定为成心伤人罪。成心伤人罪要求行为人有犯罪的成心。但在整个犯罪经过中,被告属于酒驾,处于饮酒过量的状态,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除此之外,张金柱驾驶的佳美轿车侧面离地面的距离不到30厘米,经专业人士分析被害人苏东海从侧面是不可能进去的,也不可能从轿车前面进去,甚至连苏东海本人也不知道本人究竟怎样进入到轿车底下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诉人所指控的张金柱明知
7、车下有人却不停车中的明知又怎能成立。之所以产生了这样一个结果,是由于张金柱案在一开场就被打上了舆论监督的标签且张金柱本人也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全国舆论的集中抨击使得没有法律判定力却充满同情弱者的怜悯之心的群众团结起来,从道德的高度构成势不可挡、横扫千军的众意,大有往死里整他的冲动。固然在审讯期间,张金柱曾屡次提出希望法官不要被舆论和民意所影响,但最后的审讯并没有庇佑他。张金柱在被执行死刑前也曾哀叹,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张金柱案距离如今已有15年,但群众传媒的飞速发展和通讯技术的更新换代,使得信息的传播更为简便和广泛。群众也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如网络、微博、论坛、微信等介入到信息的互动中,接受信
8、息和传播信息。广场效应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才真正打破了对象和地域的限制。而打破对象和地域的负面后果是,如若有人心怀不轨,对广场效应加以利用,就极可能通过这个发达的媒体平台制造更大的民愤或民意,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就愈加的举步维艰。在这样的挑战下,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抵抗广场效应冲击的能力,哪怕身处舆论的中心,也能够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定。美国辛普森案的陪审团就给世人作出了典范。在宏大的广场效应的压力下,负责本案的伊藤法官及陪审团顶住社会的众意,根据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失效的情况下,判处辛普森无罪,这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一样的,英国为了避免广场效应对法官以及
9、陪审员的法律判定产生影响,在审理案件的经过中,一旦出现法官或陪审员可能放弃法庭证据而构成成见进而影响其对案件的态度时,英国法院就会选择延缓审讯,以保证陪审人员能够获得客观公正的立场,实现公正审讯。然而,凡事皆有两面性。近两年颇有争议的死磕派律师的行为就体现了广场效应的另一面。死磕的发展经历了李庄案之前的萌芽阶段,然后到李庄案的构成时期,再经过北海案确实立。对于死磕派律师,网络上争议颇多。有的网友以为少数死磕派律师以网络为平台,通过微博博客等操控舆论,煽动围观,聚集施压,不守法律伦理,垄断司法。这样的结论不免过于片面和偏激。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而言,确实存在过多不符合司法规律的现象。死磕派律师看
10、到了网络对广场效应的宏大推动气力,坚持只磕程序不磕实体的原则,即紧紧根据法条,捉住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然后采用博客微博等,将司法机关的不合法行为以及死磕派争取正义的措施进行曝光,以求得舆论的同情和支持。对于无权无势的公民而言,权利部门就是官,要管民,所以大家都是弱势群体。而权利机关也确实做了一些让公民寒心的事情,以致于稍有风吹草动,就会成为点燃这种不满情绪的导火线。中国人还有一个特点,好面子。不仅人爱面子,权利机关更爱面子。揭露的结果是,有的办案人员看到他的名字或者形象上了网络,不愿意其违法丑闻继续扩散,只得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即便他本人坚持不纠正,由于律师在网络上的直播,也会使其上级部门坐立
11、不安,为了面子或为了避免节外生枝,可以能会指令下级纠正错误。死磕派以这样的方式寻求司法程序的公正,在更大的话题领域中产生了死磕派律师到底是磕出法治中国,还是磕坏中国法治的争论。笔者以为二者皆有。成也舆论,败也舆论。通过舆论的气力,死磕派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支持,获得了对抗公权利的气力。在客观上对公、检、法部门起到倒逼的作用,迫使其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讯经过中严格把关。同时也存在着借助舆论的气力哗众取宠、大放厥词的死磕派律师,时间久了,真面目暴露出来了,自然遭到群众的鄙弃。由此可见,广场效应真的是一把双刃剑。利用的不好,司法权威难以树立,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利用得好,其正义的气力不可小觑,好好加以
12、利用,就能够促使司法真正回归司法的属性,符合司法的规律。三、广场效应对司法公正的正确引导要想广场效应能够发挥其正能量,能够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着手:第一,提高群众的辨别力。广场效应的发挥往往需要某些有心人在背后推波助澜。假使这个背后的推手心存正义,那其引导就会促使人们往正义方向前行。假使不是,则祸患无穷。这就迫切需要群众本身能够有辨识能力,理性考虑,不能人云亦云。第二,加强对媒体监督的有力引导。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大大加强了广场效应的威力。依法治国,就需要制定规范媒体监督的详细法律,赋予媒体报道的范围和权利。立法的缺失,是当前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基本原因之一。由于没有规范媒体能够报道
13、的范围和权利,媒体的本质要求获取一些司法秘事来吸引观众的眼球。而媒体一渲染,小事也能变大事,无中也能生有。所以通过立法来加强媒体监督是相当迫切的。第三,催促司法机关的自己审查。死磕派律师的发展提醒着司法机关,假使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根据法条的规定来进行司法活动,死磕的方式是站不住脚也没有发展的空间的。而且,作为公民申请公平正义的地方,其自然会对司法部门寄予厚望,甚至会到达鸡蛋里挑骨头的程度。所以司法机关要从提升自己角度出发,依法行使本人的职权,使得司法活动真正回归司法的属性。同时,司法工作者更需本人的辨别力,正如丹宁勋爵所言:从职业性质来讲,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的或在电视上看到的
14、任何东西的影响。每个硬币都有正反两面,广场效应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也有着其积极的和消极的两面。在司法面临重大改革的今天,发扬广场效应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尽量减少其消极作用,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媒体和每一个公民的付出。参考文献: 1萧瀚.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法古斯塔夫勒庞着.乌合之众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3何家弘.司法公正论J.中国法学,1999,(2):11.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 5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政法论坛,2000,(6):122-128. 6
15、乔磊.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学理论,2001,(35):105. 7胡震杰.郑州惊天大血案始末关于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冷考虑J.中国律师,1998,(5):51-54. 8叶竹盛.死磕派律师J.南风窗,2021,(18).9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2网络舆情的法治价值及其对司法审讯的影响前言现如今,无论大街小巷发生了什么事情,网络的流传总是最迅速的,网民们能够在第一时间知道事情的真相,甚至会进行人肉搜索,寻找某一事件的元凶。而这也许是益事,也许会成为令司法机关比拟头疼的问题。由于,网络舆情代表着相当比例的民声、民意,披露社会视
16、角下众多方面的问题,从某种角度对这些社会热门问题进行肯定或批驳。尽管我们以为这是网络在起着监督的作用,实际上这种监督往往会对司法审讯在程序上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这也是俗称的舆论压力。这样,反而不利于司法机关展开相关工作。网络舆情固然来势凶猛,但是不可能取代司法审讯。由于网络舆情带有浓重的个人道德观念色彩,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多地体现了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司法审讯要求。所以,网络舆情应充当的是司法公正的民意监督代表这一角色,它不能够左右司法审讯的价值取向性,不偏向社会个案,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一、网络舆情概述 (一)网络舆情的概
17、念网络舆情是民众对于公共事务通过信息网络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力的意见,网络舆情就是民众通过互联网对政府管理以及现实社会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政治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网民根据本人对突发事件的理解,通过网络论坛等渠道发表本人的看法,多个网民对某个事件的言论和互动到达一定的规模,网络舆情便产生了。1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崛起,网络成为了人们得悉日常热门事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几乎都会在网络上被众人进行剧烈的议论,并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这种自由平台的言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将演变为一股舆论监督的有效气力,防止司法机关的审讯不公;另一方面,这种舆情监督往往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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