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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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远程法学教育伴随着远程教育,也经历了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网络教育这三个阶段。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篇一(人格特征的民法学诠释研究)一、人格特征概念的提出如今,无论我们是打开电视、电脑、手机等电子媒介,还是心无杂念地走在街上,坐在咖啡厅里,甚或背包行走乡间,都可能会有各种自然人形象代言的广告充斥眼球。哪怕闭上眼睛,也有名人熟悉的声音向你介绍或夸赞某个产品。我们已经无从讲究到底谁是第一位为产品代言的明星,但我们清楚地感遭到明星代言广告无孔不入地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再进一步观察还能够发现这类广告使我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发生着微妙的
2、变化,本质上就是我们在不知不觉中为代言产品的明星形象掏出钱包。形象代言能够快速将消费者对代言人的认知度和识别性转移到被代言的产品上,以影响消费选择,增加销售额度。换言之,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一方面是根据知名度不同,明星通过代言广告获得高额的代言费,另一方面是大量商家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名人形象为其产品代言后,遭受的高额诉讼赔偿。名人的肖像作为传统人格权保护的内容,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我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精神利益,财产权保护财产利益,那么高额形象代言费的民法正当性基础何在?商家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形象为产品代言后应支付的高额财产损害赔偿的民法请求权基础又何在?对这一问题,我国
3、司法实践基本上进入成认并保护此种财产利益但讲不清楚为什么的状态,我国学术界固然也有近二十年的研究,但在基本术语选择上都未达成一致。对于自然人表现于外的,具有识别性价值,并能将消费者对自然人的认知度转移到产品上的外在形象,究竟用如何的术语概括,民法学界众讲纷纭。在基本术语选择上的分歧体现了对形象代言这一法律现象之民法学本质认识不清。术语选择这基础问题没有解决之前,难以实现制度的合理建构。对自然人表现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民法学界在术语选择上有下面两种思路:其一为旧瓶装新酒的思路,以民法理论中旧有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和经济价值的外在形象。如,人格权、人格要素;其二为新瓶装新
4、酒的方式,创设民法理论还没有的新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和经济价值的外在形象。如,使用形象、人格标识、人格标志、人格符号。(一)以人格权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使用人格权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的代表作是程合红2000年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文章(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该文是对以自然人形象为产品做宣传广告的社会现象提供的法律解决途径,全文举例讲明了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现象,但没有交代为何使用人格权商业利用这一术语,也没有界定术语的含义。但人格权作为传统民法理论中固有的术语,尤其特定含义。人格权始于财产权相对的,用以保护人与生俱来的精神利益的
5、权利。人格权是一种内向性的非财产权利,显然与承载财产利益的自然人外在形象不同。更何况,将人格权作为商业利用的对象除了在动宾搭配上存在基本语法错误外,也显露出将精神性权利与商业化利用联络起来的内在逻辑矛盾。因而,用人格权这一术语来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不合理。(二)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比拟有代表性的文章是李建伟和郑其斌的(论人格信息财产权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的定位与保护)一文,文章以人格要素概括这种现象的目的在于标明其与主体本身的天然联络,以确定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权利归属。但是人格要素在民法学中一般是作为人格权保护的客体来使用,既包括肖像、姓名等
6、外在人格表征也包括身体健康、自由等内在人格需求,而且以其上所承载的精神利益为观察对象。因而,人格要素这一术语固然能够拉近代言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与人格利益之间的距离,有助于认识此种经济利益产生的本质和权利归属,但借用人格权保护客体这一术语,容易使人格权本来就不特别明晰的权利体系愈加混乱。同时,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很难体现其外在可识别性的本质特征。(三)以形象一词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比拟有代表性的文章是(名人形象的商业化利用及其权利保护严格形象权的历史解读)和(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前文中的形象一词特指自然人形象,后文中的形象既包括自然人形象也
7、包括角色形象。形象这一术语关注外在表征,也符合日常用语习惯。但形象一词一般指一个人的外表和容貌,是个人的实体性表征,而不是以载体展现出来的个人具有可识别性的特征。现实生活中被用作商业利用的是个人实体形象以一定载体(照片、录像等)体现出来的可识别性特征。因而,形象一词的使用容易在进一步对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特征上承载的财产利益和利用方式进行分析时产生阻碍。(四)以人格符号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此种观点的代表是(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衡平),使用这一术语是在充分认识到:此种财产利益之所以会产生是源于人类是符号的动物,一种可识别性的符号即意味着经济利益。但根据当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8、,符号有两类含义,一是指记号、标记,二是指佩戴在身上表明职别、身份的标志。无论哪种定义,都是一种外在于人的中立的术语。此一种术语的使用容易使人割裂自然人可识别性形象上的财产利益与其人格利益之间的联络。(五)以人格标志或人格标识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标识和标志在汉语里面是能够通用的词语,其含义一样。因而,此处做统一考察。此种观点比拟有代表性的是:(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学讲考察与理论讨论)和(论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民法保护),前文作者对人格标识的含义做了基本介绍,以为人格标志是对姓名、肖像、声音等能够供以识别自然人的标记的统一称谓。后文作者将人格标识定义为: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
9、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如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形象、声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等。他们都充分认识到了可识别性这一本质属性,也认识到这种可识别性与人格之间的天然联络。但根据当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标志(或标识)标明特征的记号,相比拟特征而言是更外围的概念。综上,假如把人格标识(或人格标志)略作修正,以人格特征一词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最为恰当。特征一词能够作为事物特点(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的地方)的征象和标志,而且习惯用语中也有将其与人的外在形象相连的用法,如相貌特征。人格特征相较人格标志(或人格标识)而言,在汉语语义上更靠近人本身,容易兼顾其内在的精神利益和外在的财产利
10、益,同时又不失其可识别性内涵。因而,本文提出以人格特征一词概括自然人形象代言的社会现象。二、人格特征的界定与发展(一)人格特征的内涵人格特征是表现于外具有可识别性并可用作商业利用的自然人形象。人格特征至少有下面四个本质性特点:1.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具有天然联络。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的天然联络最显著的表如今于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别人人格特征可能给人格特征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如,未经林心好像意将其形象用作处女膜修复广告,并在广告中暗含林心如接受过此种治疗并表示支持的态度。这样的广告所反响的信息之所以会对林心如造成精神伤害,让她看到广告时有很不舒适的内心体验,原因在于:这些信息就像我们喜欢看什么
11、样的书,喜欢什么牌子的衣服等信息一样反映了我们怎样看待本人或希望本人变成什么样的人。积极介入禁烟公益活动的明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烟草形象代言人;捐助留守儿童的明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使用童工的厂商的形象代言人;皈依空门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啤酒代言人,这一类广告会给代言人造成的损害归根结底是对其人格的损害,是一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其次,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的天然联络隐形地表现于受权商业利用的人格特征一直伴随着尊重自然人人格权这一权利限制。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王力宏代言哇哈哈矿泉水,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代言费获得的对价也仅限于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以特定方式使用,并不得歪曲宣传形象,不得任意
12、受权第三人使用。2.自然人人格特征是表现于外的形象。标明自然人是一个唯一无二的个体的综合因素很多,大致能够分为内在的思想、情感、学识、修养等人文素质与外在的样貌、穿着、言行举止等发乎内形于外的体貌特征。人格特征具有外在性,但这种外在性既与内在息息相关又可通过它反观一个人的内在人格,这也是人格特征与内在人格具有天然联络的原因。3.自然人人格特征具有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人格特征的根本性特点,也是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的载体。可识别性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即通过其人格特征能识别出自然人本人。判定能否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准以一般公众的一般人之为准。4.自然人人格特征是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共同的载体。基于上
13、述三点的分析,人格特征商业利用是源于人寄于物的广告方式,以人格特征为载体,将公众对自然人内在人格和外在形象的认同感嫁接于产品。因而,人格特征也是同时承载人格利益并体现经济利益的载体。(二)人格特征的外延及其扩张趋势人格特征的主体是自然人,既包括名人也包括非名人。固然由于名人人格特征的可识别性价值更大,是我们常见的商业利用对象,但非名人的人格特征同样具有可识别性价值,只是比名人的可识别性较小,而且一旦非名人的人格特征被商业利用则其上的财产利益也随之显现。换言之,名人人格特征的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是显性的,非名人人格特征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是隐性的。如,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山美心心联谊服务中心与杜秋
14、霞肖像权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657号民事判决)中,联谊服务中心将其客户杜秋霞与外籍人士成功结合的案例和他们的结婚照用作报纸网站上的宣传广告,即将非名人人格特征之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显性化。人格特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声音。其中肖像是最常见的商业利用对象。肖像的载体能够是照片、画像或视频。肖像不仅包括人的脸部形象,还包括其他身体特征,如形体特征、侧影或背影,可以以是与某人酷似的形象。判定能否商业利用了某自然人的肖像,以一般公众能否从其利用中识别出该自然人为标准,即可识别性标准。姓名也包括真实姓名、艺名、笔名、绰号、艺术签名等所有能够代表某自
15、然人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因而,当我们以可识别性标准断定能否属于自然人人格特征时,人格特征的外延是具有相对开放性的,并不能列举穷尽。同时,可识别性也是商家商业利用的价值和底线所在,是联络至自然人本人的纽带。但从人格特征的发展趋势来看,已经呈现出从可识别性向可联想性扩张的趋势。该趋势主要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是将能联想至自然人的整体形象、风格或习惯用语也作为人格特征。如刘翔诉(精品购物)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一中民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将经过改动的能使公众联想至刘翔的人物肖像也视为刘翔的人格特征。二是将与自然人具有联想关系的物品也视为自然人人格特征的一部分,如赛车选手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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