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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法院调解制度的分析与考虑试析法院调解制度的分析与考虑李晓杨007年“彭宇成为网络搜索的热门,在百度上输入“彭宇你能够得到437,000条搜索结果。我们不用也无法去再现事件的经过,而如今法庭所呈现的案情经过也只是些证据拼图。当一审法官根据公平原则敲下法槌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5万元的时候,身后激起骂声一片,有舆论以为这是对中国公民道德的一种挑衅。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当大家对二审结果翘首期盼,各家媒体亟待法院给个讲法的时候,消息传来:经太多方调解,二审当事人庭外和解撤诉。跃跃欲试的媒体和公众失望了,期望明明白白的讲法换成了一串省略号,引发无数遐想,于是有人大代表呼吁:最终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
2、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在二审调解经过中,江苏省、南京市以及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各级领导都再此介入了调解方案的制定,省委书记李源潮明确提出要化解矛盾,调解结案应该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固然关于调解的详细经过我们无从知晓,但是我们看到这一民事纠纷的解决牵涉其中的不仅是当事人、法官、法院还有政府、社会公众一起牵涉其中,而在这一经过中各方的态度上我们能够看到一种价值取向或者讲是一种利益诉求。二、法院调解制度中利益的博弈从调解权的法律属性来看,它兼有审讯权和处分权的属性,当事人是其中重要的主体。其次,作为审讯权的主体是国家,法院代表国家享有并行使审讯权也是调解制度中的利益主体。更为直接的是审讯权
3、的直接行使者是法官,直接介入调解制度的全经过。由此我们将逐一分析法院、法官、当事人三个最主要的利益主体在法院调解制度中利益博弈。一当事人是法院调解的重要主体,根据法院调解的“自愿原则当事人决定着调解程序的启动已经调解的内容,因而得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的态度起到重要影响。诉讼中的当事人期望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法院调解强调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并不通过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因而在调解协商经过中更容易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诉讼程序中,尤其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强调通过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对抗查明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对纠纷作出裁判,这种对抗无疑强化了当事人的敌对性不利于纠纷的真正解决。通常
4、民事纠纷中当事人有利益的分歧也有利益的共同,假如纠纷解决后关系能够继续维系也就是一种利益的实现,因而弱化当事人的对立是当事人面向将来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另外法院调解的保密性能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诉讼的公开原则保证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正义,但是在民事纠纷中涉及的相关事实往往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同时法律赋予调解协议强迫执行的效力相对于自行和解协议而言是对当事人利益实现提供一种有效的保障。最新的诉讼收费标准将调解收费减半,也使当事人从诉讼经济的角度选择调解。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成为一种社会治理技术,从马锡五审讯方式开场就被赋予了重要的政治职能,成为团结群众稳固政权,批判旧司法确立新
5、司法的象征。首先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必须考虑法院所肩负的政治职能。在很多纠纷中涉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但是严格法律适用并不能保证最后本质的正义,一些弱势个体由于诉讼能力差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实现,当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和社会都无法接受,就会带来当事人的抗争比方群体上访、甚至是更极端的冲突,带来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对法院公正性的怀疑。其次有利于解决上诉、缠诉的问题。当事人不断上诉、缠诉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占用,当纠纷日益增加的时候这种上诉、缠诉无疑使本来就资源紧张的法院感到力不从心,从某种程度上讲上诉也是对法院先前工作的质疑,对法院的权威性带来压力。因而让减少当事人
6、的上诉、缠诉,就是怎样让当事人真正就收纠纷处理结果的问题,调解中当事人自由协商、处分为此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同时怎样解除执行难题是民事诉讼的重要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重大调整,而法院调解也是这一问题的一个解决途径,判决书内容来源于法官根据事实适用法律做出的裁判,不可能保证所有当事人输赢皆服,法院的判决难以实现,因而我们看到调解制度在知足了政治内涵的同时往往也成为法院自己保护的工具。三法官作为调解者,周旋于当事人之间,法律赋予了他斡旋的权威。本身利益的考虑是促使法官选择调解的因素。错案追查制度下的法官不得不考虑本身风险,调解书不要求写明法律理由和根据,做出结论的事实和根据被淡化。法官趋利避
7、害,为了减少本人的司法责任更倾向于调解。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二审中当二审法院可能会由于与一审法院之间扑朔迷离的关系为避免改判而用调解结案。司法肩负的政治职能和司法行政化体制使司法政策对法官的行为倾向产生重要影响,法官既是司法权的行使着也是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体制下的一员。法院重新将调解结案率作为内部鼓励机制,无疑也是对法官调解倾向的强化。这种本身利益需求又可能催生诱导调解、强迫调解。另一方面,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刚性在利益多元化、矛盾复杂化的背景下法官期望通过调解这种对事实与法律根据的模糊化来解决纠纷。同时由于法律的缺位或者是法官素质而造成在运用法律经过中的不适当,调解能避免因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对
8、本质正义造成的威胁。法官素质对司法质量的影响一直是理论界担忧的问题,但有学者得调查表明:法学知识构造对法官调解倾向的影响不起决定作用,刚从学校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遭到当代西方法律理念的影响,期望通过严格的程序、证据规则应用、严密的法律推理实现本质正义倾向于判决但是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和审讯经历的丰富,调解倾向会加强。法院、法官、当事人在调解中利益的博弈能够促进了调解的实现,大家有着共同的利益契合点,比方:解决纠纷、修复社会秩序、降低诉讼成本。这一结果即是调解经过中的妥协和折中。利益主体在纠纷解决中利益的计算、判定能够推动调解的实现,但是主体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导致畸形调解,法官为到达调解结案率
9、的强迫调解,在调解经过中的司法腐败,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诉讼等问题,因而建立调挽救济程序是特别必要的。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重大问题纠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中,纠纷的解决需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一个无法让社会公众接受的判决带来更多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比方彭宇案件一审讯决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公众对二审结果充满等待。无可厚非,当法院判决涉及公共秩序时候社会期望法院的判决给个讲法,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表现社会公众对法院寄予了信任,但是法院必须考虑的是判决的作出将带来的社会效应,于是有了多方努力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结局。与之类似的1998年美国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件中也是因一审讯决招致社会非议二审中经太多方调解,双方妥协达成和解,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显然这样的案间法院调解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是彭宇案公布和解后很多人强烈要求公开和解协议,调解使公众的等待落空,公众也有理由担忧其中能否存在的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损害。但是调解的处分性和保密性时当事人有权决定能否知足社会公众的诉求,法律上予以当事人充分的保障。因而四在利益博弈中对法院调解制度的考虑理性的主体通过利益的计算、判定努力到达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利益的博弈能够促进制度的自己构建,但是这种博弈在很多时候是盲目的利益诉求因而对制度的理性构建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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