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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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法律学习主要集中在对理论的研究和把握上,思辨性较强。因而,普遍采用的是讲座式的授课方式。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篇1浅议我国技术侦查的措施内涵及法律监督摘要作为当代刑事犯罪侦查活动的重要支柱,侦查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刑侦人员能够更为准确、更为迅速地识别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动机,采集犯罪证据,在追捕犯罪嫌疑人、及时扑灭罪行等环节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国家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同步发展背景下,犯罪形式和手段正趋于复杂化,随之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也藉此日渐增加。本文从技术侦查基本释义
2、和主要特点展开分析,阐述了技术侦查在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客观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相关法律规制设想,以期对我国技术侦查及法律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论文关键词技术侦查刑事侦查技术侦查手段侦查学体系技术侦查具有隐蔽性强、侵权性高和司法强迫性等特质,故而在司法实践经过中,存在部分为尽快侦查破案而违规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最终导致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造成这一负面影响的原因,某种程度上与国家技术侦查法律规制不完善相关。由此,建立健全技术侦查法制,必需要认清当前技术侦查的缺乏,按照国家司法现状,明晰界定技术侦查手段所适用的司法程序,依此制定合法合理且贴合国情的技术侦查手段使用规范,杜绝技术侦查手段滥用。一
3、、技术侦查理论内涵(一)技术侦查基本释义根据(国家安全法)对技术侦查的司法定义为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利用邮件检查、机密获取物证、机密录像、踪迹跟踪、电子监控、通讯监听等一系列技术手段,是在侦查破案经过中施行的各种特殊侦查方法总称。站在技术角度上分析,技术侦查的施行手段主要以当代科学技术为主,是侦查执行人员对案件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机密侦查手段。(二)技术侦查主要特点根据司法实践所得其特点主要包括高科技性、侵权性、机密性和强迫性。其中,高科技性即指技术侦查活动需要借助多种先进技术和设备才可完成,例如监听器、电子监控仪等;侵权性即指侦查活动多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行各种监视、监听手段,存在某
4、种程度上侵犯当事人基本权利之嫌;而机密性,即因侦查活动除执行人员知晓外,并无别人了解侦查经过及结果;强迫性则是指在施行技术侦查手段时,并未经犯罪嫌疑人的认可或同意。二、技术侦查实践探究(一)技术侦查在司法规制上的详细表现国家为确保侦查权的统一性,避免其遭致滥用,已逐步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部门,使之侦查权限所含的申请权、审批权以、执行权得以相互制约,构成三权分立局面,很大程度上使得技术侦查行为有效性得到保障;防备侦查人员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实;强化了对人权的保障,在公民隐私权遭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确保公民复议权和诉讼权等合法权益的实现。简而言之,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经过中,技术侦查行为相关
5、法律规制已逐步完善,侦查权滥用情况得到了显着改善。(二)技术侦查手段行使中的客观问题技术侦查能予发挥的手段诸多,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下述几项:一是权利救济与制裁机制缺失问题。即相对人以为侦查机关采用的侦查手段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是对侦查机关所采用的侦查手段有所异议,应当怎样申请权利救济的问题,至今仍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明晰界定。救济是权利的一种表现手段,保障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救济权利是保障侦查手段合法的重要武器,换言之,无救济即无权利。当前,我国法律仍然缺乏对救济程序的明确规定,加之技术侦查手段的施行存在显性的侵犯性、隐蔽性,若不从法律角度为行为相对人制定明确的权利救济程序,置其合法权益于
6、高奉献中,不仅是对保障人权的无视,也与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二是适用条件及范围不明确问题。鉴于技术侦查经过具有很强的保密性、侵入性,故很难真正有效的采取约束措施,监督力度较为薄弱。而且,新的刑法修正案针对技术侦查手段适用范围的规定仅为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案件,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案件才可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具有较大自由解释空间,由此造成不同地域、不同司法机关、不同层阶对此条款的理解与认识均不一致,无疑给侦查技术使用者创造了滥用侦查权的条件。此外,在执行任务中,通常只需自侦查机关以为与法律条款中严重危害社会安宁这一性质符合,便可启动技术侦查手段,故而相关滥用、任意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现象屡禁不止。三是
7、技术审批程序的缺漏问题。传统技术侦查手段有邮件检查、跟踪监视、机密录像、通讯监听以及机密拍照等。而技术侦查详细手段、适用对象、启动及审批程序等尚未出台明确司法解释,故而可操作性低。比方,于新刑诉法修正案中对技术侦查手段批准的司法规定为务必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条款看似严格却特别笼统,并未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及审批负责对象、审批执行对象,仍然需要不同的机关自行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此规定显与现实不符。近年来,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均先后建立技术侦查队伍,以处理日益多发的滥用职权案例、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但从我国当前国情考虑,各大机关均建立技术侦查部门,将造成技术侦查体系重复建设,技术气力及装备重复投入,还
8、可能引起各机关互相竞争、抢夺资源。鉴于此种情况,刑法修正案驳回了检察机关增设技术侦查体系的提议,仍然按原规定执行。三、技术侦查法律规制设想(一)建立健全技术侦查的侵权救济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讲,技术侦查的性质决定其必当以侵权为代价。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降低技术侦查代价,应当合理设计技术侦查程序,制定与现实相符的侵权弥补条例,确保公民隐私权在遭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必要救济与保护。详细地讲,首先要赋予当事人知情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其权利遭到侦查机关损害;同时防备侦查人员主观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实,通过告知当事人,可便于核对、确定情况属实与否,为辩护构成证据链。其次,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当事人在对
9、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提出抗议,可向相关机关提起复议。若侦查机关所用侦查手段确实非法或违犯适用性原则,当立即停止并撤销技术侦查手段,对当事人作出实际补偿。(二)明晰设定技术侦查的详细适用范围技术侦查手段包括通讯监听、机密跟踪、机密录像、机密录音及拍照等行为,通常用于组织犯罪案件、毒品走私案件、重大贪污行贿案件、恐惧袭击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利益案件、案情紧急案件和其他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但需对其详细适用范围作明确限定,且在侦查的经过中,当首选常规侦查措施进行案件侦查,若运用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成功破案,方可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组织犯罪案件具有性质复杂、危害大、涉及人员广等特点,若不借助机密拍照、
10、通讯窃听或踪迹跟踪等侦查手段,侦查破案的可能性较低,很难复原案件事实;而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对国家主权、政权稳固、领土完好均有严重威胁,故可对此类犯罪案件亦需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刑事案件多属于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犯罪案件,故施行技术侦查手段限制少数嫌疑人权利,能够保护多数人的权利;至于刑期低于三年的刑事案件,其相对危害性较小,故不宜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参照常规方法立案侦查即可;此外,对于案情紧急的犯罪案件也需要采取机密侦查手段,以缩短破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因常规手段侦查极易错过最佳破案机会。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是技术侦查措施的唯一适用对象,若其别人员和案件有
11、直接关联,可以执行技术侦查手段,但需明确指出不可对第三人采取技术侦查,如嫌疑人的律师。(三)综合考虑技术侦查批准程序确实立综合考虑我国的法律现状与侦查体制,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若赋予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手段的审批权,确立技术侦查手段的严格批准程序,避免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确保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可行性极大。同时,笔者亦以为在将审批权交由检察机关后的审批程序应予以明确且具可行性的规定,如检察机关于日后同样需要用到技术侦查手段时,也应向其侦查监督部门提请核发批准书。再者,当检察机关在行使其审批权时,应当着重关注技术侦查的应用能否合理,并对技术侦查送审材料依法进行书面
12、审查,公平、客观的就其合理性与否作出公断。当送审申请获得检察机关批准后,应同时出具书面同意书,其中必须注明详细批准机关名称、理由、案件事实、执行机关名称及工作人员姓名、当事人身份及姓名、技术侦查手段及适用范围、侦查地点、目的等,以便于备案归档,及日后责任追查。(四)严格遵照技术侦查的基本原则执行在不同的案件案情,并非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是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且针对不同案件侦查,并非任何刑事案件均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应当根据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大致刑期、犯罪严重程度以及涉嫌罪名等来确定能否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由此,笔者以为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必须遵循下面原则:一是救济原则;即必须赋予当事人知
13、情权、复议权以及诉讼权,以保障当事人的最基本权利。二是法治原则;即应当依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开展机密侦查,不可违背司法审查原则;三是隐私保护原则;即当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防止相关材料泄露,妥善保管证据;四是必要性原则;即判定调查案件的严重程度能否有必要采取技术侦查,通常需要案件在具有严重危害后果时,才有必要施行技术侦查手段;五是适度公开原则;主要指将技术侦查手段的施行适时、适度的向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以及社会公开,这也是践行知情权的义务的途径之一。六是相关性原则;即指技术侦查通常主要围绕与调查案件严密相关的人员来施行机密侦查手段。侦查学作为重要的应用学科,其研究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坚持科学
14、原则,以追查真相作为侦查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然而,我国侦查机关完全能够主观自行断定能否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存在很大自由度的滥用空间。笔者上述已对综合性的对怎样在法律层面对技术侦查进行有效规制,即严格遵循技术侦查基本原则,明确界定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明确滥用侦查权应当担负的法律后果,以确保技术侦查手段能够在兼具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的前提下使用,在扑灭罪行、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的同时,也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篇2浅议驻监检察监督之女犯申述权保障论文摘要根据法律规定,罪犯有权进行申述,驻监检察室有职责保障罪犯合法的申述权。由于我国申述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
15、乏,导致了罪犯申述难的发生,这对于罪犯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其改造效果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女性罪犯作为特殊群体,她们的合法权益更值得关注与保护,因而本文从女性罪犯申述着手,对驻监检察室怎样保障女性罪犯申述权进行讨论,希望能对驻监检察官履行监督职能有所帮助。论文关键词罪犯申述驻监检察女犯罪犯申述权是法律赋予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减少、纠正错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作用宏大,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也是对公民申述权保障的宪法原则的详细化。(监狱法)第7条概括规定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申述、控告、检举权利不受侵犯。(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43条规定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罪犯及
16、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述,根据罪犯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由上能够看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对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有的申述、控告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对监狱在处理时能否有侵权行为,实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女犯作为一个特殊罪犯群体,正确对待女性罪犯的申述,保障其申述渠道的畅通,对于提升女犯改造效果,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其重大意义不言自明。一、女性罪犯申述(一)女性罪犯的特点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飞速发展,人口流动频繁,越来越多的女性走进城市为梦想而打拼,世界很精彩但也很无奈,部分女性没有把握住本人,以致锒铛入狱,悔之晚矣。笔者从某女子监狱狱政部
17、门了解到近几年各监区监房床无虚席,基本上是释放一个收监一个,犯罪数量是逐年快速上升。通过对女犯数据报表的分析研究,能够得知目前女性犯罪的构造越来越复杂,呈现出新的特点。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犯罪主要是财产型犯罪、毒品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其中侵犯财产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33%,毒品型犯罪约占24%,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型犯罪约占21%,同时又增加了高科技犯罪,并已向所有犯罪类型领域扩散。从职业上看,农民、工人和社会闲散人员居多,某女子监狱的数据显示这些人员已占全监罪犯2/3以上,同时一些把握财权、物权的职业女性因价值观、人生观的扭曲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现象日益突出。从文化程度看,由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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