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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大专电子商务论文范文浅谈大专电子商务论文范文斯娃020年,国际奢侈品牌欧米茄公司一纸诉状将淘宝公司告上了法院,诉称因淘宝网存在很多销售欧米茄的假货,请求判令淘宝公司停止侵权,设置价格过滤机制,禁止售价在7500元下面的全新欧米茄在淘宝网上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这一诉状使那些销售奢侈品品牌的电商们陷入了恐惧。而淘宝公司则表示不能接受,以为价格低不一定是假货,有可能是从海外代购或者清仓低价售出获得的真品。同时,可以能存在网店为了吸引消费者而做的虚假广告宣传。且若设置7500元的价格过滤机制会损害别人的合法利益,导致原告对价格构成垄断。因而淘宝拒绝承当商标侵权责任。在此之后,引起了连锁
2、反响,很多知名品牌对淘宝网提起诉讼要求其承当侵权责任。在判决中,法院避开了平行进口问题,只要求淘宝网承当平台侵权责任。然而,在一系列的判决中,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而品牌商们要求对商标的保护已然超过了商标本身应有的权利,导致商标权被滥用。 (二)海外代购的迅猛发展随着全民网购的兴起,海外代购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海外代购是一种由买方、代购方和卖方三方介入完成的跨境商品及服务交易形式。主要构成原因是通过国外代购回的商品比国内一样商品的价格要低很多。一般情况下,海外代购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私人代购,主要是委托私人在海外购买商品;另一种是专业平台代购,主要通过代购平台,如淘宝全
3、球购、帮购网这些国内代购平台进行海外代购,通过这些平台就能够买到本人所想要的商品。然而,不管是私人代购还是专业平台代购,都存在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风险。 (三)蛋糕的重新分配在全民网购时代,各大品牌商的实体店销售远远不如网上销售获得的利润多,而网上出现的各种非品牌受权的网店极大的挤压了实体店的销售市场,已然成为实体店的一大竞争对手。因而对于淘宝网上出现的各种价格比实体店低很多且未受权的网店成为了品牌商及代理商发起诉讼的根本原因。尤其是海外代购,代购回国内的商品最终的价格虽经历关税等各种成本但仍然远低于国内的代理商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因而,所谓品牌商及其代理商发起的维权诉讼本质上还是由于利益被挤压的
4、问题。而提供销售平台的电商便成为众矢之的。三、国外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行进口,各国的规定大多不同,主要是由于各国对商标权用尽原则的态度不同。商标权用尽是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别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应公众,包括在为此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而同样的商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往往销售价格不同,因而商标权人对于平行进口竭力反对,这将严重影响其在世界各国的代理商的利益,最终将影响本人的利益。但各国的考虑不同,无法就平行进口问题达成一致,导致TRIPs协定回避这一难题,仅讲
5、明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将问题留给各缔约国自行解决。 (一)美国对平行进口的规定近来年,美国对于平行进口持较开放的态度,允许大部分的平行进口,但也有禁止平行进口的规定。美国在商品平行进口上实行的是共同控制例外原则。该原则指出若美国的商标权人和国外的商标权人不是一人且不存在母子公司等关联控制关系时,销售平行进口的商品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即;于美国商标权人,则该平行进口将被禁止。 (二)韩国对平行进口的规定韩国平行进口的规则根据其判例和相关规则也多为允许平行进口。韩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国际权利用尽原则,规定平行进口的商品其商标是在外国商标权人的受权下贴在货
6、物上的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国与本国的商标持有人为同一人或在本质上为同一实体;国内商标所有人受权一个在商业上有上述关系的被许可人以当地独占许可,但排除被许可人仅仅从事国内生产和销售商标货物的情况。在2021年初,韩国政府以为独家代理使进口品牌价格过高,制定了(促进进口行业竞争案),欲通过平行进口方式降低国外名牌进口价格。 (三)欧盟对平行进口的规定欧盟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相对于保护欧盟体内的国家。早在1988年,欧共体制定了(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第7条规定了在欧共体国家实行商标权用尽原则,即在欧共体之内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以此促进欧共体大市场的建立及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但并不允许除欧共体内
7、部市场之外的商标权国际用尽,即禁止欧共体以外的商品流入欧共体的平行进口。 (四)日本对平行进口的规定日本和中国一样,对商标的平行进口没有做出规定。但在判例和海关规则中允许专利和商标商品方面平行进口。从以上贸易大国或贸易发达地区对平行进口的规定来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已成为将来的发展趋势。四、对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分析随着网络的发展,网购时代的到来,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将对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进行分析。 (一)(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对商标权人加以保护。平行进口中的商品仍然是真品,不会对消费者对商品的;产生混淆,
8、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和扩大商标权人的市场。此外,平行进口的商品因价格优势能够打破国内代理商的价格垄断,有利于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基于此,笔者以为,平行进口既然没有违背商标法的宗旨,且在本质上,仍处于民商法调整范围,根据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不应该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 (二)禁止商标权滥用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对于经过商标权人许可且处于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购买者能够加以转卖,商标权人无权要求购买者的转卖商品收取商标费用。假如商标权人还要求支付商标使用费,那么加上其在第一次受权时已经获得的商标使用费,就获得了双重商标使用费,若该商品被屡次进行平行进口转卖,商标权人获得的利益将是不可想象
9、的,这已经超出了其作为自然人的权利边界,仿佛成为类似于国家征收增值税的权利。这已然构成对商标权的滥用。 (三)平行进口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对于国内独占商标许可人来讲,由于其为了打开市场而进行大量的投资而建立起来的商誉会被平行进口商品的进口商无偿利用,国内独占商标权人建立起来的市场会被挤压和瓜分。因而,若对平行进口不受任何限制可能会阻碍公平竞争。相反的,若平行进口商品的进口商在国内通过其宣传已经打开销售市场,被后来经过受权的代理商无偿利用,这也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对此,应该加以区别对待。 (四)世界经济一体化趋使随着WTO成员国的不断增加、跨国公司数量的增长、区域经济一体化等,将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已
10、成为发展趋势,实现自由贸易将是时代发展的潮流。允许平行进口,将有利于打破人为壁垒,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而且有利于打破商标权人的价格垄断,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有利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作为新的国家支柱产业,假如禁止商标平行进口,将极大的影响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若允许商标的平行进口,将有利于电子商务产业将来的发展。五、结语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在全民网购的时代,最终使消费者获益,且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以及(商标法)的立法趋势。因而,应在相关法律上加以规定。在详细的立法上,能够借鉴美国和韩国的做法。大专电子商务论文范文二:试析我国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论文摘要个人信息是社会良
11、性发展的重要数据资源,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公民信息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信息保护制度的相关建议,提出结合法律制度与行业监督两者的治理措施,有效应对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被非法利用的问题,使电子商务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论文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保护制度电子商务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互联网所传播的巨量数据信息给社会公众的生活带来的彻底的变化。但是,由于互联网所特有的开放性、资源分享性以及便利性,使其容易被带有非法目的的人利用,为其提供损害别人信息的时机。一、我国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个人信息存在被侵权现象
12、在互联网环境下,公民信息遭遇侵权的现象特别常见,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公民在网页上的用户信息被随意滥用,详细的方式表现为在没有经过公民同意的情况下搜集并出售个人用户信息。随着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消费群体越来越庞大,某些商人便趁机利用互联网技术具体的将购买者的消费信息采集起来,详细包括消费者个人的消费偏好、购物习惯等等。除此之外,网上消费完毕后,网页上经常会自动出现消费者可能喜欢的商品等内容,并经常性的收到商家发过来的促销信息及产品兑换券。从21世纪10年代开场,国内诸多网络平台相继遭遇黑客攻击,用户的账号密码以及邮箱等私密信息被盗窃公开,网络史上惊为天人的信息泄露事件就此发生。公民信
13、息的安全性遭到如此威胁,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公民信息立法保护制度的缺陷。假如不能及时有效的建立起相关信息保护机制,社会公众的基本人身财产权利甚至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整体利益都将遭到损害。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法律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存在直接与间接的形式。现阶段,我国仍未公布网络信息保护的单行法,仅仅在某些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对网络信息的保护予以规定。影响较大的法律法规包括:二零零零年我国针对网络公告专门公布管理规定,这属于对互联网信息保护予以明确规定的尚早的规定;二零零九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二零一零年,我国公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其
14、中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专门针对网络公民信息列出了比拟具体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间接保护方式上。(宪法)中的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人格与尊严。(民法通则)的法律条文主要在确定公民荣誉权与声誉权及姓名权等相关人身权利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介入损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中具体明确的列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对公民生活产生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公民保护个人用户信息的意识也越来越强,与公民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也在进一步的完善当中,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有效安全的法律机制。我国现行公民信息保护的法律仍然存在下面问题
15、,第一,缺失关键性立法。正如上文所讲,我国仍不存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单行法;第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层级低。现阶段,国家对于公民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分布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很多都停留在条例及规章的层面上,效力不高。第三,现行法律无法实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现阶段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从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入手,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难以对网络中的公民信息给予有效的保护。 (三)其他相关因素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所引发的公民信息保护话题是一个与社会公众直接相关的社会性难题,而非个类问题。网络环境下的技术性问题,讲明要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网络损害,不但急需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还应当发挥政府的监管及行业协会监督的相关
16、作用,并对行政监督与行业监督的规范予以明确。现阶段,中国的行业协会及政府职能都处于缺位的状态,大部分企业在防护制度及管理措施上,对于信息保护的管理均未重视起来,遭到经济利益的影响,很多商人及网站通过法律的漏洞,以格式合同为手段免除己方的法律责任。二、完善我国网络信息保护制度的相关建立 (一)确定立法形式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相比,法律制度确实定总是比拟落后的,这就可能会出现无法找到法律制度落脚点的问题,单纯的想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无法到达想要的效果,单纯的利用行业协会进行监督,也不能有效克制制度的缺陷。很多互联网商家及非法利用公民信息的个体,他们对于保护个体信息的意识特别反驳,所以,单一的行业
17、监督形式无法胜任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任。采用两种方式结合的形式,在指定公民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时,科学合理的发挥行业自律监督机制,使得法律制度与行业监督两者之间互相配合,有效利用行业监督的灵敏高效及立法机制的系统整体性,不仅能够较好的保护公民信息,还能够保护互联网商家的合法利益,使电子商务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 (二)确定相关立法制度第一,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单行法。应当明确公民信息权是公民个人拥有的权利,对权利内容予以具体、完好的规定,确定公民信息的构成要件以及白虎对象的范围。比方,公民信息的属性、详细内容等等,确定个人信息获得、使用以及收到限制的详细情况,保证公民信息的知情权,自主决定权及控
18、制权,平衡公共秩序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有效的将公民信息保护起来。另外要规定侵犯公民信息的详细责任和救济途径。从民事方面来讲,通过网络对公民个人信息施行损害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伤害时,应当予以赔偿。从行政方面来讲,通过网络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损害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上的伤害,并影响到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时,应当请求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完善民法、刑法以及信息安全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首先,由于公民的信息权具有特殊的权利属性,因而能够在民法中设立一项专门针对信息权的权利类型,并将其与民法中的人格权、财产权予以区分。其次,尽管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获取以及出售公民信息的犯罪规定,但对于信息的
19、获得方式,非法损害等尚未予以明确规定,进而导致出现公民信息仍被大量滥用的法律漏洞,在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可考虑对此做出修改。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系统完善的行政监督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而,我国应当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的规范性集中保护,成立专门的公民信息监管保护机构。其次,完善我国信息行业的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服务运营商的自律意识。行业规范是确保行业监管及运营商提高自律意识的重要准则,因而应当尽可能的公布并施行公民信息网络保护的行业规范,并发挥其对法律制度的补充作用,构建我国公民信息的认证规则,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对公民信息进行保护性的认证。个人信息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关键性数据资源,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公民信息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在互联网时代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应该在实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对数据予以合理的利用,怎样平衡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社会各方气力继续讨论的难题。浅谈大专电子商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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