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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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基础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而反之税法的侧重点是立法的公平以及效率。于是,显著的差异也因而而产生。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十分是收入确实认问题,是会计研究的核心问题。1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构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引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构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
2、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讲,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2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则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愈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本质的原则,慎重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但是,假使
3、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讲企业的详细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构成社会价值。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而,在税法当中,本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无疑是收入确实认原则。固然讲,不管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则,但是二者又有着详细的不同。比方,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要认证通过后才能够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与此同时,固然会计以及税法都将本质重于形式原则加以了应用,但是我们不可忽视的是,会计准则不是着重于
4、外在法律形式而是着重于发生经济业务本质内容的强调。诸如,用法律的形式来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承租方不享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是若以本质的内容来讲,企业完完全全控制了这一资产并且享有全部使用权。在会计上,施行本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判定主要是按照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来进行的,但是,税法已完全以法律来作为本质的衡量根据,税务人员是不能够对业务的本质进行自行认定的。3收入确认条件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必须知足下面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完全不需要承当关于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由购货方负责。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施行有效控制了。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实现有效的计量。四是企业可能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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