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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本科论文范文参考法律本科论文范文参考毕业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正文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本科论文范文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法律本科论文范文参考篇1浅论经过性信息豁免公开摘要:一个行政行为或决策的构成要通过材料搜集、考核、讨论和决定等步骤,经过性信息属于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前的信息,但是由于经过性信息上位法的缺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经过性信息豁免公开范围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本文主要经过性信息豁免公开的正当性,探究经过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关键词:经过性信息;豁免公开;正当性第一、其有一定的立法支撑,从(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
2、(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多地细则中看出,各地方政府立法规定是将经过性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中的不公开信息的方式来处理,此外(意见)只是规定其一般不属于应该公开的信息,从含义上理解,是属于政府信息中不公开的信息。第二,信息划分的范围取决于制作主体和程序,假设信息间的制作流程和主体是一致的,那么,这些信息在同一个范畴内,然而政府信息和经过性信息的制作主体都是行政机关,并且都是通过外部程序构成的,属性上具有一致性。假如由于其在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之前的表现形式就否认属于政府信息,在逻辑上明显是矛盾的。二、经过性信息豁免公开正当性经过性信息作为政府信息中的一种,应当遵
3、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经过性信息应当以豁免为例外的原则在学术界和司法界没有较大的冲突,经过性信息的不公开原则有法定不公开讲和裁量不公开讲两类观点的分野。法定不公开讲以为(意见)中早有不公开的规定。裁量不公开讲成认经过性的一般豁免,但是豁免权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裁量,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曾规定行政经过性信息的公开会引起混乱或影响决策的属于公开的例外。从建议稿中能够看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豁免公开考虑的因素能否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笔者以为,经过性信息中豁免公开属于法定不公开讲,其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意见)还有各地方政府规章中有规定,经过性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但是经过
4、性信息并不是全部豁免公开,其中公开的部分又属于例外中的例外,经过性信息坚持公开为原则,豁免公开为例外符合(意见)的要求。此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时要尽量的让公民介入进来,这不但能够使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愈加透明化,还能保证行政机关廉洁高效,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因而,经过性政府信息的豁免公开是具有正当性的。三、经过性政府信息豁免内容的限度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经过性信息公开方面防止信息的泄露,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经过性信息采取了绝对的豁免,假如仅仅考虑必要信赖关系而采取绝对的豁免,难逃损害公民知情权等权利的嫌疑。经过性信息在内容上包括事实信息和意见性信息,
5、事实信息,也叫做客观事实,主要包括信息构成经过中搜集到的基础数据、笔录等。客观信息不因行政行为和决策的改变而改变。而意见性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之间或不同行政机关中的批复、请示等,具有主观性,对最后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都有很大的影响。由于事实信息和意见性信息对经过性信息公开对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不同,笔者以为事实信息予以公开,意见性信息实行豁免公开,重点分析经过性信息内容,基于公开的正当性,根据利益衡量和坦诚等原则,对本人的观点进行逻辑论证。(一)事实信息应当公开从信息公开立法草稿中发现经过性信息不公开的原因是考虑到经过性信息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使行政机关最后的行政决定会出现反复的情形
6、,假如随意公开经过性信息,可能会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产生影响,并且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查看诸多的司法案例,大多数司法机构和行政机关根据(意见)断定为经过性信息,采取了绝对的豁免,明显的违背了信息豁免公开的初衷,忽略了事实信息的特征。经过性信息中事实信息是行政行为和决策的事实根据,具有客观性和成熟性等特性,它不因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变化而变动,事实信息的公开能使相对第三人全面的了解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制作的流程,全面的维护本人的利益。(二)个人意见信息豁免公开经过性信息中意见信息一般包括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的审批和请示以及包括专家们的提出的观点、意见等。对于这些意见性信息一
7、般豁免公开,很多国家都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看出,我们国家也是采用了这种态度,由于任何法律规范由于具有先天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法院和行政机关在根据法律作出的决定或者判决中会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损害。法院在判决中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可能会通过说明法律的方法保护相对人的特定利益。所以这种所倾向保护的利益就是优先利益。因而,一个行政决策的构成其实也是一种利益衡量的比拟,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背景,假如意见信息也采取公开的方式,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将会发生冲突,利益争斗也会越演越烈,进而使决策经过遭到影响,司法实践甚至由于舆论的压力导致迎合某些利益主体,进而影响了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为
8、了使行政决策愈加合理和全面,保证决策经过中每个人能畅所欲言,豁免公开是正当的。但是在应用坦诚原则时,也要注意区分坦诚原则的合理性,参考到意见性信息公开后的压力,笔者以为这一豁免理由应当只适用于自然人的活动,而不适用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执行部门,并不存在自然人所可能承受的这种压力,因而能够行政机关整体的名义对外公开内部协商信息的详细内容,不公开意见;者的个人信息,不会严重影响决策的正常性。同时行政机关意见性信息的公开,就是为了使不同利益主体的碰撞,迫使决策者认识到本身对决策的重要性,在决策时能愈加的慎重,使行政行为更透明和民主。在域外制度中,这种将机关意见与个人意见区别处理的先例很早就已经出
9、现。例如,荷兰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法)规定:当申请涉及信息所在文件是为了内部协商起草的,则不得公布、泄露其中包含的有关对政策的个人意见的信息,为有效、民主政府之利益,能够公布对政策的个人意见的信息,但信息不能详细到个人,假如表达意见的人同意,则公布的信息能够到个人。该制度是一个递进的经过,坚持意见信息豁免公开的原则,当涉及利益衡量的情况下,只能公布到机关意见,在公布个人意见信息时候,采取相关人自愿原则,假如个人同意则能够公布到个人意见信息。荷兰这种区分原则对我国经过性信息公开有一定的借鉴。(三)事实信息和意见性信息混淆应分割在实践中,经过性信息不仅仅只包含事实信息,而是与其他政府经过性信息中意
10、见性信息混淆在一起的。例如,为了行政管理,首先会搜集到和行政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和调查报告以及行政执法笔录等,其中书证、物证属于事实信息,行政执法笔录而属于意见信息,在事实信息和意见信息的难以区分的条件下,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泰国的(官方信息法)就规定,国家机关内部为履行任何行为而提供的观点或者建议,禁止公开,但不包括提供内部观点或者建议所根据的技术报告。泰国采取区分处理的办法,对事实信息予以公开,意见信息采取豁免公开的原则。其实在国内也是有这样的案例,例如,徐某某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迁案中,在此案中,原告要求公开信息有(案件审批表)(谈话通知书)、(询问笔录)、(上海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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