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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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解释一公司法解释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是什么?有什么内容能够分析的?看完学习啦我整理的公司法解释一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共享给大家,欢迎浏览,仅供参考哦!公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
2、详细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施行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公司法施行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第五
3、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讯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能够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
4、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构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实其股东身份。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实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有证据证实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能够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一样理由请求
5、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 (一)决议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 (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到达法定多数即构成了决议文件; (三)公司固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实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 (四)会议决
6、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第五条(未受通知股东权利之行使)原告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而对会议的召开不知情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构成的决议,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公司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参加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票表决,原告起诉时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有证据证实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东与公司事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公司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股东会
7、、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六条(事后以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决议)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件,公司有证据证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构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构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有明确的自主行为,接受了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又构成了新的决议,变更了原告起诉涉及的相关内容; (四)原告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
8、情形。第七条(中止执行决议与担保)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原告能够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执行决议涉及的相关内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中止执行会议决议的理由成立时,应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执行相关决议;被告或者第三人请求原告就此提供相应担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原告申请。第八条(担保费用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时,公司请求原告提供担保并主张赔偿的,应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公司因
9、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构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时判决原告或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九条(判决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时,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根据该决议设立的对外法律关系,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能够请求与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合并审理,可以以另行提起诉讼。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共七条)第十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原告起诉请求查阅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告起诉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提供证据证实其股东身份,公司有证
10、据证实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第十一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应股东查阅。第十二条(能否允许查阅的裁定,不得上诉)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档案材料范围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股东与公司另行协商确定的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档案材料供股东查阅。股东请求查阅范围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第十三条(
11、委托查阅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别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讲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别人查阅时,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别人查阅的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别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场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详细数额及支付方法。第十四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承当合理费用)股东应承当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相关档案材料发生的合理费用,股东拒绝承当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第十五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保守商业机密)公司以股东行使
12、知情权后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股东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令股东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档案材料不健全的处理)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公司建立的相关档案材料虚假或者丢失,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重新建立并提供应股东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建立相关的档案材料,并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地点提供应股东查阅。公司不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股东主张公司相关人员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另行提起诉讼。
13、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产生纠纷、股份发行新股产生纠纷(共五条)第十六条(起诉、受理、当事人诉讼地位)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别人起诉请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确认其为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第十七条(认购新增资本的本质要件)原告起诉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认原告享有公司股权: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全部安排认缴; (三)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四)有限责任公司原
14、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公司为原告颁发的认股书、缴款凭证或者与原告签订的认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六)股份增加注册资本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已经核准。第十八条(在诉讼中验资)原告起诉符合前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但公司拒绝接收约定的出资或者接收出资后未安排验资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原告的申请,安排接收出资并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实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接收出资并按原告认缴的出资比例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拖延办理行政监管手续的处理)原告起诉认购股份新增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
15、(二)(三)(五)项的规定,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应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公司拒绝或者成心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能够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并在获得核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判令股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申请的,在未获得核准之前,该判决书不得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根据。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优先认缴权)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本时,股东经股东会同意将将其根据实缴出资比例确定的认缴份额转由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认缴,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认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利润分配请
16、求权纠纷(共五条)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和举证责任)原告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别人以一样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能够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应提交载明详细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额向公司股东支付红利。公司抗辩主张没有税后利润可供分配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公司主张成立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详细分配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虽未召开股东会,但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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