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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论文发表法学论文发表秋梅002.2沈宗灵.当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3沈宗灵主编.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乔克裕,黎晓平.法律价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5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6刘星.西方法学初步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7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8张恒山主编.西方法学名着精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法学论文发表篇2信息范式在法律本体论研究中的应用前言在长达数千年之久的中西方法理学史中,针对法律本体论的追问一直不绝如
2、缕。法律本体论是对法律这一存在的最终本性所做出的根本回答,通常以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本质、什么是法律或法律是什么等多重相貌出现。毋庸讳言,现代法学研究中的本体论问题已经很少以显性的方式存在,而是深藏于研究者的思维惯性之中,但没有任何一个法学研究者能回避这一问题。事实上,只要法学推理、法学论辩或法学研究工作甫一开场,法律本体论问题就如影相随,只是在很多情况下其言讲者未能有意识地体认到这一点罢了。毫无疑问,法理学的最核心问题,是法律的性质或法律的概念,这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人们分析考虑法理学其他问题的出发点.然而,正如沃克教授指出的,探究法律概念的性质以及最一般意义上的法(law)一词
3、的含义,这是法哲学或法律理论的中心任务,无数人曾尝试从字面上给法一词下定义,但没有任何一种定义令人满意,也没有任何一种获得普遍成认.近几十年来,在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和文化进化理论等学科相继兴起了信息范式。很多思想敏锐的探路者开场采用信息概念对各自学科内的一些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深化探索并获得宏大成功,信息范式已经从最初的先锋理论转变为主流研究范式,深入地影响了各自学科的研究相貌。面对这一重要的学术趋向,拥有数千年悠久历史的法学能否也能从中获得某种灵感,进而为在一定意义上已经陷于停顿状态的法律本体论研究带来启示?一、西方法理学法律本体论的分立(一)自然法学的法律本体论自然法学思想在源远流长的
4、西方法学史中最为悠久,其源头能够上溯至古希腊,历经沧桑岁月的洗礼但从未间断,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马里旦、拉德勃鲁赫、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一连串熠熠生辉的名字令这一思想传统得以不朽。自然法学法律本体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都持有法律二元论观点,以为在人类社会的实在法(positivelaw)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级的法律,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法(naturallaw)。假如前者能够通过后者的检验,那么二者之间就会相安无事。反之,前者的法律地位就会变得岌岌可危,要么被径自剥夺法律的资格,要么被暂定具有法律之名,但人们已经拥有了对其进行
5、对抗的正当权利。无论自然法是一种超验的、形而上的、普遍的、正确的和永久的正义准则,还是某种需要被证成(justified)的抽象概念、抽象原则或抽象价值观,人类理性都能够发现它们,但无法创造或变更它们。它们可能渊源于上帝(或其他超自然气力),可能渊源于固有的自然,可以能渊源于人类的理性。(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本体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包括边沁和奥斯汀等人,后由凯尔森、哈特、拉兹、科尔曼、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和比克斯等人发扬光大。该学派注重从形式上观察与分析现行的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必须能为人的感官所感悟,能为人的经历所证明,只要这种法律才是名负其实的法律。法律主要地表现为主权者或
6、国家制定并具有实证材料基础的规则体系,对这种规则体系本身进行观察、理解和分析,并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资适用的法律就成为法学的中心任务。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要是作为自然法学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其学术光谱既包括极端的纯粹法学,也包括对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成认,不一而足。但总的来看,他们在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上的坚持是无需质疑的。有的直接从本体论层面拒绝成认在实在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级的自然法,有的则从方法论层面以为法学假如要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就不能包罗万象,道德是伦理学的恰当研究对象,继续留在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法学内部是不适宜的。(三)社会法学的法律本体论需要指出,本文的社会法学概念是比拟广泛的,不仅包括
7、社会学法学(法律社会学),也包括现实主义法学。通常以为,社会法学的思想出现于19世纪中叶,孔德、斯宾塞、耶林、埃利希、狄骥、韦伯、涂尔干、庞德、霍姆斯、卡多佐、卢埃林、弗兰克、布莱克、塞尔兹尼克以及斯堪的纳维亚诸位现实主义法学家们为其发展壮大做出了出色奉献。与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比,社会法学派的思想更为庞杂,内部分立的局面更为突出。尽管如此,在重视法律与社会的勾连方面,它们之间的共性是极为明显的。换句话讲,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不是超验的虚幻之物,不是精准如巴黎公尺的行为规则,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一种活生生的社会事实。纸面规则或许有其存在的真实理据,但它充其量只是影响法官、检察官或律
8、师等法律职业者行为的一个因素,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历.(四)解释法学的法律本体论解释法学的详细含义是什么?能否已经成为可与三大法学流派相抗衡的独立学派?它与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方法的法律解释以及相应的法律解释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很难用三言两语就讲清楚,国内外法学界的看法也一直是众讲纷纭。尽管如此,现代解释法学的最大权威可归于德沃金,这一点在学界基本上没有什么异议。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开宗明义地提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官们应以阐释其他法官判定什么是法律的实践,确定什么是法律。在德沃金接替哈特出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之后,他的解释学法律观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动摇了法哲学的基础
9、,全面冲击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统治地位。二、科学中的信息范式近几十年来,一种新的观察、认识与理解世界的视角已经出现并且其影响与日俱增。它把信息作为分析一切问题的出发点,把信息的特征作为厘清研究对象之特征的工具,甚至直接把世界的本原或终因归结为信息,11进而在信息的视角中观察、认识与理解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本身。(一)物理学中的信息范式早期的物理学充斥着质量、速度、重力和时间等概念,近世开场把能量、焓和熵等概念引入进来。其中,熵对物理学的研究相貌产生了宏大影响,作为它的对立面,信息(负熵)的出现就是逻辑上的必然,目前已经成为包括量子力学在内的当代物理学大厦的基石,物理世界的本原和物理意义上的自
10、然规律开场采用信息概念进行刻画。自此,无神论者眼中的自然规律是自然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元信息;有神论者眼中的自然规律就是神向自然本身发出的一种元信息。双方阵营的世界观截然对立,却能够分享信息这一基础概念。(二)生物学中的信息范式20世纪初,德国遗传学家魏茨曼把信息概念引入生物学之中,13如今它已经成了生物学须臾不可离开的日常用语。例如,分子生物学以为,生命实际上就是一个编码、翻译、解码、转录和接收生物信息的经过;发育生物学以为,精子和卵子互相结合并发育为成年个体,就是某一基因组中的遗传信息被翻译为成年个体身体构造的经过;进化生物学以为,演化就是生命信息在38亿年前忽然迸发,穿越漫长的时空隧道而来到
11、包括人类在内现代生物世界的经过。(三)心理学中的信息范式早期的心理学一直被以为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其研究方法主要以抽象的哲学思辨为主,很少明确地在本体意义上把心理视为一种信息现象,只是偶然在隐喻层面上使用它。近年来,随着一系列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引入,心理学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自然科学特色。与这一潮流相对应,心理学家开场明确地把人类或其他动物的心理界定为一种信息处理经过,大脑则是一种独特的信息处理装置。信息由此成为心理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固然信息概念在有些心理学分支的显性运用并不多见,但心理是一种信息处理经过却是相互心照不宣的共鸣。(四)文化进化理论中的信息范式1985年,美国生物学家博伊德等人在其
12、专着(文化与进化经过)中采用信息概念来界定文化,文化是通过教授或模拟从其他同类个体获得的,能够影响个体表现型的一种信息,15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全新的文化进化理论。截止到2021年7月,其英文文献他引次数已经超过了6,000次,影响愈来愈大。根据泰勒的经典定义,文化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把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假如文化是一种信息,那么法律当然也是一种信息。这样,习惯、禁忌、道德或宗教等其他文化现象就与法律具有了共同的信息概念基础,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络也将能够在愈加明晰的理论背景幕布上得以澄明。(五)法学中的信息范式在不考虑其他语种的前
13、提下,目前仅发现各有1篇中文文献和1篇英文文献明确断言法律是一种信息并进行了系统论证。其中,周艳红提出法律也是一种信息,17并从法律的信息特性和法律信息系统构造入手,分析了法律的制定、施行、宣传和监督等经过。克莱奇亚以为法律是一种信息处理经过(Lawasinformationprocessing),18法律系统主要涉及信息的输入、处理和分配,对一个社会的法律系统和亚系统进行功能分析可从这三种机制入手。三、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的信息审视尽管个别学者已经采用信息概念对法律现象进行了讨论,但遗憾的是未能进一步触及法律本体论层次。假如法律的信息定义不能在本体论层次建构上到达一种系统化、理论化和学术
14、化的程度,想要对原有的法学理论研究产生影响是不可能的。当然,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肇始于古希腊传统,千百年来一直绵延不断,直到今天仍在世界范围占据主导地位,已经构成了本人独特的学科特色和体系,理论研究者和实务从业者诸多,其核心范式多已在其头脑中成为思维定式。假如不能对其在学术传统上有所接续,而是强行引入一个新的法律信息本体论,多半会以失败而告终。基于这一现实,目前最急迫的事情反倒不是马上就构建一个宏大的法律信息本体论本身,而是怎样对现有法律本体论与信息概念之间的相容性展开充分论证,假如能证实它们都能统一在共同的信息概念基础上展开学术论辩与实务操作,那么基于信息概念的法律本体论在将来的发展前景
15、就特别可期了。为了形象地展示信息概念何以能够成为沟通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之间的桥梁,笔者绘制了一个示意图,如图-1所示。当然,图-1还是非常简化的,只能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激发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全面、更细致和更深化的讨论。(一)自然法学本体论的信息诠释对于自然法而言,假如以为它是神的意志,本质上它就是神向尘世与人类发出的信息。假如以为它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那么它就是自然界本身所蕴含的一种信息,它自存自在,统治着整个自然界。假如以为自然法源自人类的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于人类世界但又具有抽象品格的一种信息,与实存的人类秩序本身并不处于同一位格。在图-1中,自然法位于人类社会圆圈之外
16、,意味着自然法的超然性,它统治着人类世界,但又与人类世界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本体论的信息诠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本体论强调的是主权者的命令之类的实在法律。在书面文字诞生之前的蛮荒社会,实在的法律可能体如今各种社会风俗或禁忌之中。对于当代社会来讲,实在的法律可以能以不成文的习惯等方式存在。但总的来看,实在法主要还是以各种法律文本的方式呈现本身,如图-1中所示的美国宪法文本。用信息范式的语言来表述,法律就是蕴含在这类文本中的信息。(三)社会法学本体论的信息诠释社会法学本体论强调社会本身或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显而易见,社会是由人组成的,而人又是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各种活动的,社会法学
17、真正关心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物理肉身。因而,对于社会法学的法律本体论而言,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都一定是体如今人的行为,十分是人的交互行为或社会行为之中。采用信息语言来表述,社会法学本体论眼中的法律就是体如今人的行为或行为关系之中的一种信息。(四)解释法学本体论的信息诠释无论是法律文本还是人的行为,它们本身都只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假如没有观察者或解释者,它们就只是在那里,所蕴含的信息并不能鲜活地灵动起来。只要通过解释者与作为解释对象的文本或行为之间的互动,以及解释者与解释者之间的互动,作为信息的法律才会运行起来。前面已经提到,分析实证主义或社会法学的法律都是一种信息。因而,解释
18、学本体论的法律就是这两种信息单独或同时进入人类头脑后的产物,经过解释者的解释,转化为解释者头脑中的信息。当然,世界上并不是只要一个解释者,法令出一,别黑白而定一尊,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的时代也已经一去不回。在正常情况下,解释学的法律确定性并不会由于解释者的个体性而分崩离析,不同角色与不同层级解释者之间的互动与分工平衡决定了法律确定性仍然是可预期的。更重要的是,分析实证主义的文本和社会法学的行为对解释者构成了外部制约,不同解释者拥有的共同文化基础也为法律确定性提供了有效支撑。四、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复兴的信息途径20世纪中叶,很多西方学者对三大法学流派长期纷争不已的局面开场
19、感到不满和厌倦,掀起了一场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运动,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流派之间进行融合,最终建立一门适宜的法理学,其代表人物包括霍尔、斯通、博登海默和伯尔曼等人。综合法学试图超越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的众多固执、偏颇与片面之处,致力于把法律的形式、价值与社会事实合三为一,进而照亮法理学大厦的每一个房间和每一个角落。公允地讲,综合法学一度声势昭隆,并对现代中国法理学体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它并没有完成其最初为本人设定的宏大目的和责任。除特定阶级或利益集团在特定时期的特定需要,以及各种历史、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等复杂因素导致西方法学界的研究重心经常随之起舞、摇摆不定以外,综合法学没有提出
20、一个能够真正打通法律的规则、价值与社会事实三层面之间联络的核心概念,导致了一种综有余,合缺乏的尴尬局面。解释法学的法律本体论初次把立足点置于法律的解释者,而不再仅仅局囿于法律的价值、形式或社会事实这三个被解释对象本身,可视为对传统的三大法律本体论进行整合的初步尝试。同样令人遗憾的是,它也没有提出一个既能打通三大法学流派之间,也能打通三大法学流派与其本身之间有机联络的核心概念。尽管其立论不可谓不高远,不可谓不深化,但它面临的窘境与综合法学如出一辙。然而,基于信息概念的法律观却具有突破这一窘境的学术潜力。通过信息概念的引入,自然法学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社会法学的和解释法学的法律本体论都拥有了共
21、同的概念基础。自此,法学家们不仅能够从信息的视角出发获得对于它们之间关系的全新理解,而且能够在一个新的共同平台上进行学术论辩,避免无谓的细节争论,进而把视线聚集于真正的理论焦点,为获得理论突破并达成基本共鸣提供了可能,目前已经退出西方法理学主流视线的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或许也能够借由信息范式而获得新生,让我们不妨拭目以待。五、对中国现代法律本体论研究的启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国内法学界对于法律本体论的认识基本上是统一的,以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明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
22、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落脚点是行为规范,辅以本质特征和形式特征讲明。从其他版本的法学教科书或专着来看,相应表述也是大同小异。行为规范的存在意味着对人的行为已经、正在或可能产生某种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不是被影响者身体遭到物理控制的木偶行为,而是在法律规范的影响下自主做出的行为。当然,受影响的方式既可能是主动接纳,可以能是被迫接受,但这种影响作用的超距性明晰地表明了法律的信息本质。怎样在遵从主流观点的前提下寻找一个更底层、更基础的共通概念,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不脱离我国法学界的现实国情,也能打通与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之间的联络,是国内学者把法律本体论问题研究向更深层次推进的可行方向
23、之一。法律的信息定义与之完全契合,将来的发展前景特别广阔。六、结语通过对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以及现代中国法理学主流法律本体论的初步分析,结合对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和文化进化理论等学科内信息范式的初步介绍,本文初步讨论了信息概念在打通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之间的联络,促使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复兴,以及现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创新等方面具有的宏大潜力。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一个鲜明的理论观点,法律是影响人的行为的一种信息。包括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等在内的很多国际机构以为,在将来的1020年内,中国有可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面对这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巨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具有中华特点的社-义法治事业,运用全新的法律信息本体论来解释鲜活的现代中国社-义法律实践,具有极为诱人的学术市场前景。在这一经过中,也将能够为构建或完善具有中华特点、中国气派和理论自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做出有益探索。法学论文发表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简化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发表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法学论文发表篇1浅析法的价值视野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法的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哲学、法伦理学的推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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