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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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法律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无论是国家还是我们广大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而且法律和我们生活的关系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密切。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法律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篇1浅议醉酒驾驶的立法完善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方式。危险驾驶案件多为醉酒驾驶。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缺乏。应当扩大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范围、增加情节的限制,完善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刑罚处罚,规范与醉酒驾驶行为相关的机制。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
2、刑罚处罚;立法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对当前社会上日趋严重的酒驾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两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其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乏与缺陷,需要进一步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并通过修订法律及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完善,以减少现实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发生。一、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完善。(一)扩大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交通工具范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主体仅限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现实生活中,除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以外,醉酒驾驶飞机、火车、地铁、轮船等交通
3、运输工具,也会对公共安全带来较大危险。如德国刑法中就规定了醉酒驾驶航空、铁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而我国现行刑法假如要对醉酒驾驶这些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惩罚,必须以发生交通事故和实际损害结果为条件,显然这与其危险性是不对等的,可见,对于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除了应当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还应当将具有更大社会危险性的醉酒驾驶飞机、火车、地铁、轮船等交通工具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以保障公共安全。(二)完善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形态。(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规定为抽象的危险犯,对醉酒驾驶行为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形态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对于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醉酒驾驶行为,能够通
4、过协调适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来加以惩办,但是在实践中也容易引起一定的争议。而通过考察域外法律我们可以以发现,诸如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刑法中,都将醉酒驾驶行为区分为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造成伤害结果、造成死亡结果等情形而分别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因而笔者以为,能够在危险驾驶罪中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完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形态,使其同时包含醉酒驾驶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1以使司法实践中能够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者更好的协调适用。(三)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增加情节限制。(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
5、为没有任何情节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由于其抽象危险犯的性质,一般不对醉酒驾驶行为能否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进行本质性判定。当然这符合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背景和精神,也即从严打击和治理酒驾行为。然而,随着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时间越来越长,人们普遍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有了一定的认识,各地区的醉酒驾驶行为正随着刑法的不断适用而逐步减少,刑法的预防功能得到很好体现。因而,随着今后对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能够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根据现实情况适当增加情节严重等限制,使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由抽象的危险犯转化为详细的危险犯,防止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过度入罪,可以以更好地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二、完善刑
6、法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刑罚处罚。(一)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主刑的完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者就对醉酒驾驶行为构成了一个由轻到重的处罚体系,使得刑法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罚互相衔接。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由于是抽象的危险犯,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故对该罪的刑罚处罚应低于已经产生了危害结果的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共分为三个档次,最轻的一档为三年下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主刑只要一个量刑档次,即拘役。对于这两个罪名,固然其刑罚轻重分明,但是笔者以为,对这两个罪名的量
7、刑还存在一定的间隙,并不能完全互相严密衔接。并且对危险驾驶罪,仅仅用拘役这一种刑罚进行处罚,显然缺乏以规制一些情节较恶劣的醉酒驾驶行为,因而,应当在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主刑中增加有期徒刑。即对于危险驾驶罪的主刑能够比照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幅度,设定为两年下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文中提到了完善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形态,对此,能够在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中规定不同的量刑档次,以对应不同的犯罪形态。参考赵秉志教授关于危险驾驶罪主刑的设置,笔者设想如下:对于醉酒驾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下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或是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下面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具
8、有其他十分恶劣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附加刑完善。1.罚金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的危险驾驶罪的附加刑为并处罚金,也即罚金刑必须与主刑同时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诸如偶犯、初犯等情形的,能够依法单处罚金。笔者以为,假如醉酒驾驶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应当能够被允许适用单处罚金刑。首先,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假如具有行为人在人流稀少的道路上醉酒驾驶等情节,能够以为其犯罪情节较轻。其次对
9、于醉酒驾驶的初犯且具有悔罪态度的行为人,对其适用单处罚金,足以预防其再犯本罪,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能够在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附加刑中,增设单处罚金,进而使对情节稍微的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量刑愈加趋于合理。同时,由于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没有违法所得、很多时候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罚金的数额,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因而,笔者以为还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根据醉酒驾驶的情节和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对罚金划定一定的限额和详细档次,以确保法律得到正确适用。2.针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特点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驾驶机动车是一项具有高度风险的行为,必须经过赋予资格才能行使,因而,针对行为人的醉
10、酒驾驶行为,假如能采用剥夺这一资格的资格刑予以处罚,限制醉酒驾驶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的驾驶资格,从一定意义上能够对醉酒驾驶行为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相应资格的剥夺、限制予以了规定,即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对醉酒行为最多暂扣六个月驾驶执照,第三款规定一年内发生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且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才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此三款规定明显偏轻,并没有有效发挥资格刑的作用,因而刑法必须从刑罚方面提高处罚程度,体现刑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国外很多国家都对危险驾驶行为明确规定适用资格刑,如法国刑法典规定吊销驾驶执照,并最长
11、在5年时间内禁止申请颁发新执照。西班牙刑法典规定并处吊销驾驶执照一年以上至四年。笔者以为,立法机关能够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对于犯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应当附加适用剥夺资格刑,即吊销驾驶执照一至五年,吊销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开场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自然不享有资格。2。三、完善与醉酒驾驶行为相关的机制。(一)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案件建立相应的专案办理机制。醉驾入刑后,假如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保障不充分,必然无法及时处理所有醉酒驾驶行为。同时,由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入罪也会启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到法院进行审讯,每个环节都不可或缺,每个部门都将会
12、增加工作任务,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因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必要针对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建立专案办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在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阶段,能够由专人负责对此类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集中处理同类案件以提高侦查和审查效率;在案件的审讯阶段,由于本罪大部分属于案情相比照较简单,证据较为单一但有充分证实力,能够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审理,以节省司法资源。同时,有必要将公检法三家联合起来,建立对醉酒驾驶案件的专案协作办理机制,实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讯机关的沟通,一方面能够加强侦查监督和审讯监督,另一方面可以以大大提高办案效率,进而缩短对危险驾驶案件的整个办理期间。(二)构建诸如
13、代驾行业等社会配套机制。在酒驾入刑的客观背景下,亟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配套机制,进而在根本上抑制酒驾的出现。代驾这一新兴服务性行业就是这种社会配套机制的有效组成部分。代驾行业,即在饮酒者饮酒后,由专门的代驾公司提供代驾司机,帮助饮酒者驾车到达目的地,饮酒者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业。能够预见,在酒驾入刑的情况下,代驾行业将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在目前的起步阶段,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出台相应的鼓励办法和鼓励性政策,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进而促进代驾行业到达星星之火,能够燎原的良好发展态势,也从很大程度上到达酒驾入刑所期望实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加大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力度。针对非公职人员、青壮年、轿车
14、驾驶员犯罪率较高的部分人群,加大对他们禁酒驾驶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引导他们在自觉实践和主动介入中学习道德和法律知识,进而约束本身行为,进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同时建立起相关的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确保到达预防犯罪的目的。以笔者所在的天津市宝坻区为例,从该区发生的醉酒驾驶案件来看,本罪的很多主体文化程度较低,年纪较轻,这部分人群在生活中能够接触到法律的时机也比拟少,不能切实认识到醉酒驾驶行为是犯罪,使得刑法的事前预防功能难以在这部分群体中得以体现。因而,加强对这部分群体人员的宣传教育,将能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门能够通过以案释法,尝试让受过处
15、罚的人现身讲法,劝诫醉酒驾驶行为;政府部门能够将驾驶员培训学校、酒店、KTV等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使驾驶员有意识地避免酒后驾车。同时能够在社会中倡导健康积极的酒文化,树立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观念,构成文明驾车的气氛。参考文献:1王志祥。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2020-06-03.2赵秉志,张磊。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J。法学杂志,2020(12).法律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篇2浅谈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及防备摘要: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剩余劳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面临一系列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集中体如今制度缺失、执行缺失、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
16、理法律风险.从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设置并改良各种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三个方面着手,治理与防备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关键词: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防备措施1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其最关心的就是企业风险问题以及利益问题.企业风险大致能够分为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两种,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风险也是法律风险,还有相当一部分商业风险最终就是通过法律风险体现出来,从这一角度分析,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是其经营管理经过中最为常见、发生率最高的一大风险,如不客观、全面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及应对措施,将会给企业带来宏大损失,甚至会使企业面临倒闭厄运.以风险的;为
17、根据,能够将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划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两大类,其中,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主要指的是因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因素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详细指公司本身设立、内部运营经过中伴随而来的风险.相比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企业本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备的重点.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大致能够归结为下面几方面.1.1制度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相关制度规范不严谨、不完好或者不规范,进而导致的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实践中详细表现为:(1)所制定的部分劳动规章制度由于法律效力欠缺而不能作为对
18、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处理的法律根据;(2)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本身存在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之处,而导致企业民事赔偿责任;(3)企业没有依法制定劳动规章,使得劳动争议出现时无章可循;(4)所制定的劳动规章程序不公开、不合理,不合理的程序多表现为缺少劳动者的介入,因而制定出来的规章往往难以为诸多劳动者接受,造成执行困难,难以发挥劳动规章应有之义.1.2机制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劳动合同管理,有必要从企业实际出发,设置专门的内部劳动关系管理机制,否则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由于缺乏专业机构及人员把关而使企
19、业面临风险;(2)目前不少中小企业并没有依法设置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使得大量劳动争议没有有效的疏通机制调解途径,最终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增加争议解决成本;(3)企业没有建立起集体协商制度,使得诸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集中反映本人的心声,劳动者相关权益被损害时,无法得到及时、便捷的帮助与救济.1.3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经过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企业尽管已经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实践操作经过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例如违背相关规定向企业新招纳的员工收取各种名义的押金或保证金.此外,执行不力还体如今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不合格与执
20、行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2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的防备应对措施2.1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要想有效控制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结合详细的实践情况对其进行及时改良与完善.企业劳动规章详细指的是企业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在企业内部范围内应用的,主要围绕企业劳动经过的组织及劳动管理的详细施行等相关事项所制定的规则.以交易活动介入方在主观层面所受的影响为根据,大致能够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托于劳动主观赞同意愿所构建起来的契约规范的约束,是契约规范讲的主张;一类是依托劳动规章固有的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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