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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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民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斯娃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90-01一、完善法律规定 (一)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为了避免立法、执法合一的局面,必须从立法角度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标准,尽可能地缩小行政裁量的范围,从源头上杜绝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的产生。首先要完善立法,立法机关一方面对某些必须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要适度地授予,另一方面对某些已从实践中表现出严重问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应通过修改法律,及时地取消或者限制。其次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等作出科学的规定。立法者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更为细致、严谨,在法律
2、规范条文中应当尽量避免弹性化和模棱两可化的情况出现,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过于概括性的规定应当通过立法程序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详细化、明细化。对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能够多赋予自由裁量权;对限定或者剥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增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则能够多以行致羁束的方式规定,限制自由裁量权。同时,立法者还应当科学划定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如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等因从来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受权要适度,自由裁量权过窄,则行政主体缺乏以应对纷繁变化的现实社会;过宽,则给控制行政权带来很大难度,也使权利被滥用的可能大为增
3、加。立法者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寻求一个相对适宜的“度。做到权利授予与权利控制相适应,以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授而不滥和“控而不死。 (二)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在实践中,仅有实体法上的规定还缺乏以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地管制和约束,往往还需要通过制定详细化的操作程序来规制行政自由裁量的权利。首先,能够规定回避原则,以实现行政权利行使的公正性。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在其自由裁量权行使经过中,假如存在与行政相对人或者相关人具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情形,执法者就应当主动回避。作为行政相对人,假如发现行政执法者存在可能影响结
4、果公正的情形可以以申请回避,并应当具有一定的申述权。其次,能够规定行政执法的时效制度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时效性。时效性在如今的快节拍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要求,通过时效制度的控制,既能够在自由裁量的经过中提高行政效率,可以以杜绝行政执法者成心迟延履行职责的情形。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滞后,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都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而且,我国现行的程序制度内容过于概括、简单,在很多方面更是侧重于赋予行政主体权利,而缺乏行政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非常不利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因而,我们要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速度,尽快颁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程序,
5、从方式、期限和步骤等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二、制定严格的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不能仅仅依靠于立法,还要依靠行政机关的自己控制。行政自己控制的方式应该多种多样,包括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内部行政责任的追查和行政执法业绩的考核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我们之前提出的行政法律原则的强化和行政法律规范的强化尽管都能够提高规范行政中自由裁量权的力度,但仍不能收尽行政裁量的空间。立法留下的行政裁量空间,本身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有“第二次立法的权利,即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权利。假如“仅允许行政机关在个案中使用自由裁量权,而不允许行政机关为了一般性正义制定统一的裁量基准,显然不是立法的本
6、意。能够讲,既然立法机关无奈地留出了行政裁量空间,那么由更为专业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来消解立法机关的这种无奈或许是一种较优的立法策略选择。 “所谓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根据立法者意图以及比例原则等的要求并结合执法经历的总结,根据裁量涉及的各种不同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详细判定标准。如对商业贿赂罚款,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下面,由于立法保留给行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在实务中类似个案的处理结果就出现了较大的偏差,难以体现行政的公正原则,也很难实现个案正义。因而,行政机关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浮动范围内
7、进行等级的划分,收缩行政执法机关在个案处理上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是行政裁量基准的设定意义。可见,行政裁量相对于法律规范而言,缩小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时也保留了个案处理经过中权衡各种因素的空间。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基准时首先还是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将裁量基准严格限制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裁量基准不会超出法定的权限范围,不会违背法定的程序。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关系,以保障其内容上的客观、公平、公正,使最后采取的执法措施与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将法定的裁量幅度划分为若干个层次并预设每一层次的裁量标准,同时赋予这个基准以拘谨效力,要求行
8、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遭到该基准的约束。由此才能缩小行政执法主体的裁量余地,弥补法律缺乏的同时缩小类似个案的处理差异,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实现个案正义。注释:王德玲:(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郑明明:(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及其法律监控),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章剑生:(当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07页。周佑勇:(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参见(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条例)第9条。参考文献: 1王德玲:(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郑明明:(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及其法律监控),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
9、位论文。 3章剑生:(当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07页。民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篇二(基于COMPACT形式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发展研究)摘要:“伙伴关系是20世纪末,在政府与民间社会关系发展中遭到重视的形式之一。1998年英国政府首先签署COMPACT(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将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伙伴关系作为国家政策提出,并且在英联邦不同地区实践。关键词:政府;非营利组织;合作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9-01一、COMPACT概念界定COMPACT是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TheCompacton
10、RelationsbetweenGovernmentandtheVoluntaryandCommunitySector)的简称,它是英国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之间确立合作伙伴关系的法律协议。详细由五个方面的准则构成,包括:资金与政府采购准则,咨询和政策评价准则,志愿准则,黑人和少数民族志愿及社区部门组织准则,社区准则。这些准则确定了政府和其他组织之间相关的合作原则和各自责任。二、COMPACT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基本原则能够表述为五条内容:1.一个健康的志愿与社区组织是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2.与志愿和社区组织发展合作伙伴关系将有利于制定更好的政策,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及获得更好的社区治理效果;3.合
11、作伙伴关系需要较强的关系纽带,例如整合和开放的关系;4.政府可对志愿与社区组织扮演赞助者的角色;5.充分尊重志愿和社区组织的独立性。原则分别针对政府部门与社区组织提出各自需要承当的责任。政府为:1.在政府内部促进COMPACT的施行;2.尊重志愿与社区组织的独立性;3对志愿与社区部门的咨询要在足够早的时间进行,以便政策咨询是真正有效的;4.在赞助公共服务时要意识到提供服务的成本。社区为:1.在志愿与社区内促进COMPACT施行;2.组织要以开放、负责的方式运作;3.使各种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充分介入,以实现包涵多样性;4.对公共政策作出建设性奉献。三、COMPACT的运作机制 (一)COMPACT
12、介入方和政府志愿部门协作机制。COMPACT的落实,有一系列组织体系,至少包括四个层面:第一,政府工作网络。各个部门内有专门的人员组成COMPACT协调领导小组,内务部详细负责政府部门内部的协调,类似于信息咨询服务,内务部向个政府部门传递COMPACT相关信息和动态。第二,志愿部门网络。支援部门方面,由NCVO牵头组建了COMPACT工作小组,包括12个较有代表性的志愿组织的成员,代表志愿组织与政府签署协议,商榷有关事宜。第三,COMPACT年度会议。年度会议是政府与志愿部门之间的协作平台。会议的目的在于:对国家和地方COMPACT的发展和施行进行评议;就行动计划达成一致意见以促进来年COMP
13、ACT发展。第四,地方平台。地方层面,也有由地方自治政府、该地的志愿委员会、警察、全民医疗体系、其他志愿组织等共同组成的地方网络平台,作为地方COMPACT得施行机构。 (二)COMPACT动力;。作为非法律性政策,之所以能够在全国开展起来,各个方面响应比拟积极,一方面是由于其原则对政府的工作具有良性意义,以及较多的协作平台促进,另一方面也与资金鼓励的后盾分不开。作为国家政策的效力,是通过“建议+资金方式变得行之有效的。 (三)COMPACT纠纷处理机制。在COMPACT的纠纷处理上,主要的机制包括:第一,COMPACT建议组织,在志愿及社区组织感到政府部门或机构违犯COMPACT协议或准则时
14、提供帮助;第二,COMPACT仲裁方案,由独立仲裁机构mdash;有效争端解决中心运作,在某一方面感到侵犯时,提供一个解决争端的时机;第三,地方政府调查员,能够调查地方政府的舞弊情况。四、COMPACT效果和反思从施行效果来看,有专家对地方COMPACT的五年施行了追踪研究。结果显示,在本来有政府和民间合作基础的地方,COMPACT的推行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加强的作用;而在本来没有合作基础的地方,即便文字上签署了COMPACT,也并没有真正启动这一合作形式。这充分讲明了制度之下而上演进的必要性,一个政策能够很大力度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但是其绩效只要在与基层情况适应的基础上才会体现出来。COMP
15、ACT的效力遭到了专家的质疑,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为在施行中,从一套全面的合作伙伴关系的框架,蜕变为简单地购买合同,如前所诉,资金鼓励是COMPACT推行的有利后盾,也是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推行的重要动力;之一,正因如此,研究者发现COMPACT变得过于以金钱为中心。同时,COMPACT的购买被指出是不平衡的,例如在2001年,整个志愿部门有三分之一的资金来自于政府,但是只要10%的志愿组织享遭到了他们。推动者以为在将来的发展中,应该努力关注资金以外的其他原则,以及政府在采购经过当中为志愿组织提供更平等的时机,不过这种建议与现实具有一定的张力,一方面,资金原则最容易操作,也是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重要动力
16、,其他原则比拟笼统,难以量化,不容易纳入官僚体系的日常运作惯性;另一方面,政府与志愿组织的长期伙伴关系建设很大程度上依靠信任资本,对于大组织和有合作基础的组织,就非常有利于进一步发展,而延伸到其他的新的组织,会有一定门槛和不确定性。五、扼要分析 (一)正确理解伙伴关系。“伙伴关系最经常用于涉及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的时候,十分强调第三部门有着与政府相辅相承的关系,是政府部门不可忽视的伙伴。考察英国社会的公共治理,能够发现“伙伴关系的意义要比政府民间协议广的多,至少包括下面伙伴关系:第一,政府与民间的伙伴关系,这是大家最为常用的伙伴关系,详细体现为“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包括全国和地方两个层
17、次。第二,全国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除了国家层次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主要有全一制和两层制等形式,但是无论那种形式都建立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第三,地方治理中的战略伙伴关系。地方作为一种自治体,更意味着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第四,政府各部门之间与公民的伙伴关系。 (二)志愿部门怎样可能作为一个行动主体。伞状组织及志愿部门内部的各种联合组织发达,是英国以及其他志愿部门发达的国家所必然具有的特征,志愿部门组织之间的穿插、联合非常普遍,形式多样,构成多层次的体系,这种体系是志愿部门得以作为社会上一个部门作用和发声的基础。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因素值得注意,一个因素是大型的慈善组织本身倡导能力强,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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