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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劳动法(labour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络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篇1劳动力产权的法学探析摘要: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奉献享有收益的权利。劳动力产权应该从自然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而旧有法权体系的局限使得新型法权体系的建立成为必要,使过去法律对人权的关心仅注重对人的外在物权利确实认与保护,向着对人的内在物权利确实认与保护方面发展。从法学视角研究劳动力产权有利于推进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法制化,以及相关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关键词:劳动
2、力产权;劳动力权;劳动权;法学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奉献享有收益的权利。劳动力产权问题绝非是一个经济问题,在研究视角上也不可能仅仅局限在经济学领域内,实际上对此问题的研究能否到达去伪存真的目的,或者能否到达更为全面地把握劳动力产权的相关理论并实现其现实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包括经济学在内的哲学、政治学、法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穿插与互动的程度。本文试从法学视角对劳动力产权的法权化加以讨论,并借此问题请教于学界同仁。一、在劳动异化中透视劳动力法权保护的重构1.劳动力的概念与劳动异化劳动力这一概念至少在下面几种意义上使用:(1)劳动力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2)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即人力资源。(
3、3)劳动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蕴藏在人体中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本文所使用的劳动力概念属于第三种,即马克思定义的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190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通过购买劳动力商品的方式,迫使劳动者进入生产经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他们创造剩余价值,劳动者只得到与其必要劳动相对价的工资,而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利润(即剩余价值的货币表现)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或财富的异己化,乃至整个世界都变成了异己的、与人对立的现象称之为劳动异化。2.劳动力法权保护的重构
4、人的劳动力(劳动能力)能够成为权利客体,这是由于:第一,它是客观存在的物,而且是存在人体之内的特殊物。第二,它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加以支配的物。第三,它是能够知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物。劳动力产权的法权化形式可称之为劳动力权。完好的劳动力权应包括:a.劳动者维护其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即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货币和实物支付以及享有适度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稳定性。b.劳动者自主支配劳动力的权利,即劳动者对本身劳动力的支配权,有权根据市场劳动力价格信号合理的配置本身的劳动力,以获取较高的劳动力价格。c.对企业财产的剩余共享权或剩余索取权。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劳动者以劳动力权,从历史角度来看经济生活中出现的
5、劳动异化现象反映在法律领域,又表现为另一种异化,即法律的异化。如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法两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德国采用了罗马法上狭义的物(有体物)的概念,固然法国采用了罗马法上的广义的物(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概念,但其无体物仅指的是权利,而非人体内在的劳动力。在民法学上一般亦以为,所谓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以外、人力所得支配并能知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2既然民法上的物只能存在于人体之外,那么存在于人体之内的劳动力自然被排除在民法上物的范围之外。但是,在劳动力买卖关系中,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是劳动力已经变成了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也被当成物。对此矛盾唯一的解释只要:在劳动力买卖关系中,民法只
6、限于把物权赋予劳动力商品的买者,把劳动力视为存在于买者身体之外的自然力,即买者享有的物权客体(劳动力)。而对于劳动力商品的卖者,民法是拒绝成认其对内在劳动力之物权的。因而,民法物权实际上只能被理解为是人对其外部物的物权,民法物权应为外物权。民法物权的局限性,集中在对待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问题上。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应归属于劳动力所有人,由于出卖劳动力的主体在让渡本人的劳动力时不放弃本人对它的所有权1191,但劳动力买者却仅以支付工资为对价,把劳动力所有权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无偿地占为己有,这显然是违背民法物权原则的,但民法却对此种物权予以确认。这就是民法物权自相矛盾和无法克制的局限性所在。人是法
7、律的依归。法律只要为人服务,才能真正体现法的价值,但在实践中法律的发展途径与人们的理想并不一致,法的异化现象非但没有给予人以人文关心,反而使人成为被奴役的对象。所有权即是盗窃3,固然听起来过于刺耳,但不能不讲这是人类对这种法律异化的反叛,是对普遍存在于生产领域中践踏人权现象的高呼呐喊,是对维护资本家无偿榨取剩余价值的旧法权制度的无情鞭挞。旧有法权体系的缺陷正是建立新型法权体系的理由,使过去法律对人权的关心仅仅注重对人的外在物权利确实认与保护,向着对人的内在物权利确实认与保护方面发展,从保护个别的发展权向保护共同发展权的方向发展,进而大大深化法律对人权的关心,起到促进社会化生产的继续发展和保障人
8、们的共同发展的利益得到知足的作用。二、劳动力产权理论及劳动力产权法权化的新进展对劳动力产权的研究最早能够追溯到西方古典经济学派。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其代表人物对劳动力产权都有过精辟的阐述,其阐述对近代劳动价值理论具有深远的影响。例如关于劳动的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即来自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他在近代史上第一次有意识地把商品价值的源泉归于劳动,为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基础。古典经济学的出色代表和理论体系的创立者亚当斯密则将劳动价值论体系化,他不仅强调商品中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且进一步指出,只要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换言
9、之,只要用劳动作标准,才能在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比拟各种商品的价值4。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西方古典经济学派的劳动价值理论,尽管马克思没有明确地使用过劳动力产权这一概念,但对与劳动力产权相关的问题有过深入的分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包括:(1)证实了劳动的二重性(2)在劳动二重性的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讲;(3)在剩余价值学讲的基础上,从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入手,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的异化和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罪恶,进而为劳动者介入共享企业剩余或利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理论上的日趋成熟使得劳动力产权的法权化进程亦有一定进展。劳动力产权固然在宪法上还鲜有明确规定,但国际文件或一些国内法规
10、对其内涵已有不同程度的揭示。如19世纪初英国公布的以(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资本主义工厂法,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的有关规定;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职工持股计划(ESOP);西班牙的孟德拉(Mondragon)雇员所有权制度、丹麦(公司法)中向雇员分配新股的规定,以及德国等欧洲国家的雇员介入制度都涉及该问题。意大利(民法典)(1942)第2349条还直接规定:能够设立十分雇员股,社员股从利润中无偿分配给雇员。而对劳动力权内涵呈现最为具体的当属罗马尼亚大国民会议1982年11月12日通过的第3号法律(关于国营经济单位劳动人民入股介入筹集经济发展基金的法律),该法律不仅规定了劳动者,还包
11、括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与社会文化单位的领导干部,其它工作人员以及军队干部获得所付劳动应给报酬外,还能够拥有劳动力股金并按股金分红的权利。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法律规定的雇员共享制。法国劳动法规定,50人以上的企业,不管其经营性质和法律形式怎样,都应建立雇员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制度。共享的计算和分配方法,由最高行政法院以法令的形式规定。该制度一经建立,应适用企业的所有的雇员,但可以以确定以工龄6个月为最低条件。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将每年盈利的一部分用于雇员的共享,该项共享在雇员之间的分配能够根据工龄、职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国固然还没有包含共享制的法律出台,但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盈余主要根据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尽管该规定没有明确劳动力权的概念,但已经将劳动者根据劳动奉献享有收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一项法定分配原则固定下来,这对于我国在劳动法、公司法等领域实现劳动产权的法权化具有重要意义。三、新经济关系劳动力产权法权化的动因从法学角度研究劳动力产权就不能不研究隐藏在劳动力产权背后的社会关系,这是一个基础性问题。也只要揭示劳动力产权产生的社会关系才能从更深层次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以劳动力权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假如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文明的法律加
13、以神圣化。5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点,权利作为一种法的现象,其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此具有深厚的社会经济根源,它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是一个历史范畴。劳动力权演进的逻辑途径是:生产方式变革新经济关系生成法权关系生成。详细而言:在个体小生产时期,劳动者用本人生产的原料、劳动资料,用本人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当劳动者的劳动力物化为产品时,劳动者基于其对劳动力的天然占有,产品自然完全归他所有,而此时法律的责任即在于对其加以确认,使其合法化。民法物权正是对这种人与人之间既有利益(存量利益)的归属、流转、继承的法权化,而那时劳动者身份的一元化决定了无需对劳动者劳动力问题法权
14、化。但进入社会化大生产后,生产方式已不再是简单的、孤立的、分散的传统生产,而是代之以复杂的、协作的、集体的当代生产。投资者、管理者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劳动者的一元化构造,构成了劳动者类型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而劳动者的多元化使得由各种类型劳动者的劳动力物化的劳动产品,在创造、共享(分配与享用)以及实现等各个环节出现了一系列史无前例的矛盾,如,怎样确定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怎样共同创造增量(利润)?怎样通过市场竞争使它在生产领域创造的增量得到实现?怎样将实现的增量价值在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之间合理分配?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将直接决定社会化大生产能否能正常运行、发展,将
15、直接决定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是在互相对抗中同归于尽,还是在互相合作中共同发展,然而事实上,人们对此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以致于法律在面对劳动力购买者无偿占有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时,仍然固守民法物权所有权制度,仍然以为只要对物权所有权理论不断修改、完善或当代化,就能够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对此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尽管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早已对此进行了彻底揭露,但时至今日,劳动力的法权化在人类社会的法学领域尚无相应的进展。因而,只要在法律上确认人对其本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将劳动力产权法权化,才能使各类劳动者共享增量利益的权利正当化。四、劳动力权与劳动权的区别劳动力权与劳动权都属社会
16、性权利,都以社会为本位;劳动力权以劳动权为基础,劳动力权是建立在劳动权基础之上的一种经济发展权。劳动力权与劳动权之区别主要表现为:1.产生的背景不同。劳动权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产物,早在19世纪初,法国工人就发出了争取劳动权的号召。1831年里昂工人起义,曾以生活、工作或死亡作为口号,到1848年法国临时政府在2月26日发布的法令中才被迫予以成认劳动权。当时工人阶级争取劳动权是为了获取劳动就业的时机,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提高工资,改善待遇。对劳动权确实认与保护是由工人阶级通过武装斗争而争取来的,国家为了改善劳资矛盾而被迫予以成认的。而劳动力权是在生产方式由个体小生产向社会大生产转变的
17、背景下产生的一项新经济权利,并且历史上对这项权利确实认是由国家与企业为了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予以确认和保护的。2.权利性质不同。劳动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一种生存权。在当时工人阶级开展武装斗争是由于他们的工作条件与工资待遇太差,无法维持其本身的基本生存。确认和保护劳动权就是保障劳动者获得工作时机,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以及工作待遇。而劳动力权是一种发展权,劳动者不仅能够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能够凭借其劳动来共享企业利润,使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出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以讲劳动力权是一种发展权。3.权利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否获得劳动就业时机并根据劳动的
18、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强调的是劳动者能够获得就业时机,劳动权也有公平获酬的内涵,但获得报酬仅强调的同工同酬,而此处的报酬指的是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力权是随着市场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出现的一种新兴的权利,是劳动者由于使用其拥有的劳动力而引起收益的权利,即劳动力权强调的是对企业利润的共享权。4.权利内容不同。劳动权一般包括四项内容:(1)就业权。(2)公平获酬权。(3)自由择业权。(4)安全卫生享有权。而劳动力权包括劳动者维持其再生产的权利、劳动力自主支配的权利以及对企业利润的共享权。5.权利实现的条件不同。劳动者获得的工资与企业能否赢利无关。而劳动力权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企业赢利与否,假如企业
19、赢利,投劳者将与企业的投资者、管理者一起共享企业利润,假如企业亏损,劳动者对企业利润的共享权则不能实现。综上所述,劳动力权不同于劳动权,劳动力权是市场经济中发展的一种新生权利。但我国目前没有对这种权利予以明确确实认与保护,存在着法制空白。确认劳动力权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五、从法学视角研究劳动力产权的意义1.有利于推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法制化进程从微观经济领域来看,我们今天的国有企业并没有改变所谓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工人得到工资的传统分配方式,而这是一种典型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利润共享制在世界上已经存在了100多年,而我们的企业到今天还在全部的剥夺劳动
20、者的剩余劳动。6因而,构建适应社-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分配制度、将有利于解决劳资矛盾,推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十七大报告在分配公平问题上的创新之处,即在于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愈加注重公平,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意公平的分配制度相比有了本质性的突破。而从法学视角深化研究劳动力产权理论,对于我国充分落实劳动者权利,进一步完善当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2.有利于推进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劳动力产权理论是从劳动者的立场出发,对劳动者的利益和意识的概括,是劳动者争取本身解放和自由发展的理论基础。自从洛克提出劳动力产权概念以来已经有了300多年的历史
21、,但从马克思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并创立剩余价值学讲以来,人类社会的法学则尚无相应的进展。这主要表现为在法学上至今对于如下问题仍鲜有回答:什么是劳动力产权?劳动力能否能够成为法学上的物?能否存在与劳动力产权直接联络的社会关系?假如存在的话,它是何时、怎样产生的?既有的法律部门能否对其加以调整?假如不能又怎样改造现有法律体系等等,可见对劳动力产权的法学分析对现有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它将推动诸如法理学对于权利的界定、法律部门的划分;民法学对于物及物权的拓新;劳动法学对劳动权法理基础的再研究以及其它法律部门的相关法理问题的创新与重构。参考文献:1马克思.
22、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4.3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63:37.4英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74:32.5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01.6李惠斌.劳动产权概念:历史追溯及其现实意义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5).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篇2论劳动法中的双重劳动关系摘要:(劳动合同法)极大地推进了劳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对于重构我国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1。在传统意义上,同一时间内一个劳动者只能
23、与一个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而只构成一个劳动关系。但随着社会经济构造的变化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为典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由于现有法律的规范缺失,使得该类型劳动关系得不到规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我国力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宗旨是相违犯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双重劳动关系的大概情况,以论证双重劳动关系的实践意义和制度对策。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双重劳动关系的大概情况近年来由于不少劳动者随意跳槽违约,又由于部分用人单位乱招乱聘违法,有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出现了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大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过此类劳动争议案件,这些现象危害越来
24、越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双重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已按(劳动法)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又与另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成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这讲明,只要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劳动未给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也未明确要求其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能够存在的。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
25、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再次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是能够合法存在的3。双重劳动关系从表现特征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隐性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劳动关系处于事实状态或两个都是事实劳动关系,如停薪留职等;二是显性双重劳动关系,其源自于隐性双重劳动关系,从中发展而来,但其形式具有明显的规范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两种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并且这种劳动关系主要体如今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
26、制就业者身上。二、确立双重劳动关系法律地位的意义固然(劳动合同法)成认了双重关系的客观存在,但对双重劳动关系是一种模糊的态度,对其没有明确详细的规范,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及有效调整双重劳动关系。确立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45:第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过去由于在法律上不成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兼职劳动者与第二个用人单位建立的第二重法律关系不能被视为劳动法律关系,只将其认定为劳务关系,只能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而也就得不到劳动法律中的劳动安全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标准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护。比方,可能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却无保障,也有可能突
27、破劳动法规定的工时时数限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不利于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总体质量保证。由此可见,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缺失是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的根本原因,成认双重劳动关系正是为了弥补现有法律规范的缺乏,进一步保护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建立多种灵敏的用工方式,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劳动关系的多重化、多样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用工制度及工时制度改革的产物。它有利于提高社会劳动效率,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探索更为灵敏的就业方式和用工制度。我国劳动力资源特别丰富,但就业制度、用工方式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影响着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一个人受雇于多家企业,同时为多个企业服
28、务的现象更为普遍,这不仅是企业对人才追求的必然,也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这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又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并使我们的用工制度、就业制度表现得更为灵敏、方便。三、仍有待解决的政策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是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这些法律规定之下,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应当怎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政策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政策,不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为一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哪一个用
29、人单位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的意见以为,在一个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下,第二用人单位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就能够了。但目前我省多数地方实行五种保险一票征缴,用人单位无法只为劳动者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这些矛盾怎样解决,以适应双重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需要,是劳动保障部门需要切实面对的问题6。总之,双重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产物,如今双重劳动关系大量存在。我们应该正视双重劳动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成认,通过完善一系列配套措施来切实解决其带来的后续问题。参考文献:1孙建磊.浅谈(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派遣业务的影响J.大视野,2020,(07)2郑丽娜.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203王晓南.我国双重劳动关系之讨论J.法制与经济,2020,(8).4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J.四川劳动保障,2004,(Z1)5黄昆,李坤刚,王建平.双重劳动关系争议该怎样处理J.中国劳动,2020,(05)6杨琴.浅析(劳动合同法)的缺乏J.知识经济,2020,(04)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劳动法(labour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络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篇1劳动力产权的法学探析摘要:劳动力推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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