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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案例论文法律案例论文法律的案例教学能够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缺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适应千变万化的治安管理工作。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案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法律案例论文篇1劳动合同案例法律解析【摘要】随着2020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我国境内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到达一个新的高度,本文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来阐述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候的众多限制,希望能够对劳动者维权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方面的风险防控两个方面有所启示。【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一、案例陈某只要小学文化,其顶替父亲进入某机械厂工作,工作每月2000元,工作满3年时,机械
2、厂设备更新为世界先进生产设备,并对包括陈某在内的200名员工进行了3个月技术培训,但由于新设备标识均为英文,陈某无法适应,造成屡次操作失误,因而机械厂即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引出的问题:(一)陈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否能得到支持?(二)机械厂应怎样合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很好确定,分别为用人单位,陈某和陈某的父亲。陈某顶替其父进入机械厂工作,顶替意思不是法律上的概念,陈某顶替的行为在法律上能够被看做是代理行为,但是处于劳动合同当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应当适用代理,也就是讲劳动合同应该由当事人亲身履行,别人不能代理之,由于劳动合同
3、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财产关系一般能够适用代理,但是人身关系则不能适用代理,必须由当事人亲身履行合同。所以,陈某顶替其父进入机械厂工作的这个代理行为其实是无效的,那么陈某与机械厂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某的父亲与机械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是陈某的父亲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机械厂依法决定。陈某与机械厂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就要遭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构成的劳动关系。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3年时,陈某
4、实际上已经与机械厂有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某能否要求机械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看机械厂辞退陈某能否具备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并不是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下,机械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够引用的法定情形也只要(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和第3款,第2款规定的情形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3款规定的情形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
5、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假如机械厂能够证实其是在这两种情况下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则陈某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反之陈某的请求就能够得到支持。机械厂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早30天或者支付代通知金,这是第一个违法之处,但是这不能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无效,关键是看本质要件能否知足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假如要使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则陈某开场是能够胜任工作,后来由于引进新设备,经过培训之后不能胜任工作。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量。本案例中,是培训在前,不能胜任工作在后,与法律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在前,培训在后
6、不一致,进行法律证成的大小前提不能完全符合。所以,经过调整之后应该是这样的,陈某经过培训不能胜任工作,机械厂应该对陈某进行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陈某还不能胜任工作的,机械厂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故而机械厂不能援引这条法律来证实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在援引此条文的时候,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调岗应该是好心的,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在单位能够提供的岗位范围内给予劳动者方便的安排,不能将岗位调整为劳动者明显不能胜任的工作。其次,第40条第3款中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这是法定情形。客观情况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业条件
7、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如企业转移、被兼并、企业合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绝不仅限于以上情况。企业引进新设备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这种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还缺乏以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而机械厂引进新设备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而是经过培训之后,员工仍然能够适应新设备,固然陈某无法适应新设备,但是这并不客观上就导致陈某与机械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基础的丧失。再者,即便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能即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是在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够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所以,机械厂只能援引(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
8、形下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所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假如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里的内涵是不仅在实体方面要符合法律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的要求,而且在程序方面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就难以实现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化的目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结论(一)陈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二)机械厂假如要合法地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就要对陈某进行再次培训或好心调岗,若陈某还不能胜任工作,则能够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参考文献:1王烨宇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722喻术红,张荣芳劳动合同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
9、社,2020:1173左祥琦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73法律案例论文篇2政策性离婚案例的法律分析摘要:政策性离婚是如今我国社会上讨论比拟热烈的一个社会现象。本文对政策性离婚的构成要件和其能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均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本人的建议意见。关键词:政策性离婚;法律分析;解决办法政策性离婚是新国五条出台后出现的新名词,详细是指已婚夫妻为了享有买房优惠政策而实行的假离婚,这一行为不仅给政策的施行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政策性离婚是一个社会性的话题,今天我通过对一个典型的政策性离婚案例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够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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