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申述主体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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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申述主体的认定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申述主体的认定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存款人诉讼地位怎样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实践中一般以为,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损害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被害人应当是国家,所以存款人不仅不是被害人,而且是毁坏国家金融秩序的介入者。本文以为,判定存款人以何种身份介入诉讼,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存款人主观认识的不同加以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词:存款人被害人刑事申述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较多的一类经济案件。这类案件一般涉及面广,存款人诸多,处理起来特别棘手。十分是假如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2、或者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述部门提起刑事申述,存款人能否具备申述主体资格就成为一大难题,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要确定存款人能否具有申述资格,首先要解决的是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中的诉讼地位,即存款人是以被害人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笔者所在某基层检察院控申处就受理过一原因存款人不服法院判决而向我院申请刑事申述的案件。在案件受理后,对于该类案件中由存款人提起的刑事申述能否应当立案审查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以为存款人并不具备申述
3、资格,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所规定的毁坏社-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损害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被害人应该是国家,所以存款人不是被害人,并且还是毁坏国家金融秩序的介入者,因而不具备申述资格,只能作为证人介入诉讼,因此也就不是刑事申述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观点以为,存款人也应当是该类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假如其存于非法吸存者处的资金已经被挥霍而无法归还,他们的利益也遭到了损害,应当有资格申请刑事申述。但是笔者以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原因就在于上述两种观点都对所有的存款人均一概而论,没有具体区分存款人的不同类型,没能做到惩罚犯罪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结合。一、刑事申述主体的概念
4、和范围要讨论非法吸存案存款人能否具有申述主体资格,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刑事申述主体以及那些人能够成为刑事申述的主体。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述案件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刑事申述主体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人,即刑事申述申请人。根据能否享有独立的申述权,刑事申述主体能够分为刑事申述人和刑事申述代理人两大类。(一)刑事申述人刑事申述人是指独立享有申述权的自然人和单位。(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述案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述应当受理。由此可见,
5、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目前我国法定的刑事申述人。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又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二)刑事申述代理人刑事申述代理人是指接受刑事申述人的聘请或委托,以刑事申述人的名义进行刑事申述活动的人。刑事申述代理人只要代理权而没有独立的申述权,其必须在刑事申述人委托的范围内行使申述权。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述案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述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述的,也应受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能够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述、控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办案规范
6、)(试行)第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根据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担任申述案件的代理人。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能够作为刑事申述代理人的只要律师。因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进而能够进行刑事申述的主体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上述人员委托或聘请的刑事申述代理人。这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具有刑事申述的权利毋庸置疑,而对于被害人的申述则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该类案件中存款人到底是不是被害人在实践中还有较大争议。假如成认存款人是被害人,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存款人都是被害人?假如
7、不成认存款人是被害人,那么这些人将以什么样的身份参加诉讼?要解决这些问题,要首先从确定存款人的诉讼地位来入手。二、被害人的概念以及其与法益和犯罪的行为对象之间的关系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承当者。在被害人学上,包括四层含义:首先,被害人是遭受一定的损失或者损害者。包括物质或精神、有形与无形、抽象与详细的损害。其次,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直接或间接担受者。再次,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损害对象或者犯罪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最后,从外延来讲,既然肯定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担受者,则一切遭受犯罪损害而承当危害结果的人均属被害人。而法益则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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