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会计专业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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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科会计专业毕业论文专科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斯娃.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预算会计通过将事业单位财务系统中的财政资金加以集中,构成财务账簿,有利于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在管理经过中,加强了对于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愈加灵敏的调度资金,进而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确保事#单位财政资金系统合理科学运行。3.有利于强化财政监督预算会计通过对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做出严格审核,减少了事业单位财政管理中的违规违纪现象。预算会计对不符规定,不合理的票据,开支不予受理及报销,对于超出预算范围,高于预算标准的违规支出不予处理,进而强化了事业单位财政监督力度,有效杜绝了腐败及贪污现象,
2、确保了资金使用愈加科学,透明,保障事业单位财政发展的健康安全。二、预算会计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缺乏及完善对策基于预算会计的重要性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我们应正视现阶段预算会计工作的缺乏之处,找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促进预算会计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1.预算会计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缺陷 (1)预算核算体系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要求。新的经济体制下,财政体制应该涵盖完善的法律法规,包括政府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制度,相关财务管理法规等,进而做到对政府及单位的负债率,运营效率,现金流量等完好正确反映。然而,现阶段的预算核算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亟需完善。 (2)收付制度制约了会计信息反映功能。事业单位基本沿用国库
3、集中收付制及政府采购制,需要根据相关实际情况,增加费用及资产的收人计算,政府采购制的施行也改变了单一的支付拨款方式,使得资金流核算工作不再通过用款事业单位,资金核算内容产生变化,预算会计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反映真实度不够,无法对单位资本实时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我国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如对原始凭证的管理方面,信息失真的现象较为严重,无法对事业单位经济内容做真实全面的反映,而原始凭证的监督审核又是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前提。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必然导致事业单位有效资产的流失。2.完善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体系的对策 (1)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体系。针对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体系的松懈化
4、,要建立健全预算会计体系,加强系统性,针对性。在立足传统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的特点及需求,积极借鉴国外先进预算管理经历,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预算会计体系,保障预箅会计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提高核算效率,最终实现财政管理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2)构建监督评价机制。针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缺乏监督的情况,要构建新型的监督评价机制,加大对预算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立相关的违纪档案,加强监督威慑力。监督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对特殊经费做跟踪调查,实时予以监督。根据季度之间的预算比照,找出预算支出的不合理之处,进行着重分析,利用传媒,电算化设备,将预算使用及管理情况加以反应公示。 (3)增加核
5、算内容。能够从三方面人手:一是加强单位产权核算,对存量和增量部分,予以及时确认,人账;二是加强债务核算,将单位内外债务纳人预算体系中,防备躲避财政风险;三是,增加年度报表内容,增设收支明细表,固定资产变动明细表及建设投资明细表等。三、结语通过对预算会计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重要性出发,分析了现存预算会计体系中的缺乏缺陷,并从体制建立,内容深化,方式转变等方面提出改善建议,促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更好地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要求。专科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股东视角下盈余认定的法务会计研究一、法务会计视角下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本质 (一)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称谓股东视角下的公司盈余体如今股东盈余分
6、配请求权行使中。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也称分红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利益配当请求权、股利金额支付请求权等。之所以会有各种各样的称谓,原因就在于我国法律并未对其概念与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将分配方案表述为利润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表述为利润分配请求权,而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却规定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由。本文以为,ldquo;盈余rdquo;较之ldquo;利润rdquo;一词而言更为科学,由于ldquo;盈余rdquo;更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ldquo;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
7、公司按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rdquo;的要求,ldquo;利润rdquo;一词则无法体现税后的要求,尤其无法体现(公司法)规定股东层面的公司税后利润即公司盈余,因而,本文将以盈余分配请求权来称谓。 (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本质股东投资于公司,其直接目的是获取回报,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正是实现股东该目的的直接法律体现,而股东的其他权利如表决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权等都是帮助实现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手段性权利。然而,对公司利润和净利润的认定需要会计学作基础,更需要综合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管理学、证据学等相关学科才能得出正确结论,而这恰好是一个法务会计问题。根据张苏彤教授的观点,法务会计是特
8、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与调查的技术方法,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料,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调查学、管理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为一体的边缘性学科。法务会计的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可为股东解决能否应该启动诉讼、怎样启动诉讼以及诉讼请求数额确定问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和专家证人制度可为股东和法庭提供能否应该启动和支持强迫盈余分配诉讼及怎样分配和分配多少等质和量方面的专业判定参考意见,因此法务会计以其独特调查目的和范围及其综合性的调查、审计技术可有效地解决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公司盈余的认定,有利于提高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效益,更有利于实现
9、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诉讼公正。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核心,是公司盈余信息而且是股东视角的公司盈余。现实中,股东讲公司这几年挣了很多钱,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却讲公司根本没挣钱,而且还亏损,提供的公司报表也有反映。久而久之,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不满,进而产生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可见,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解决的前提应是运用法务会计的方法来界定公司盈余的会计法律事实,不能脱离会计法律事实而停留在普通的审计方法上mdash;mdash;mdash;只是就财务会计数据分析问题。要深化了解发现数据背后的线索和真相,进而正确地复原公司盈余的真实情况。准确地采集整理公司盈余的会计法律事实,需要从公司经
10、营管理、公司行业现状等各方面来分析财务数据,复原财务会计数据背后的事实真相,进而构成经得起股东、公司、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琢磨的会计法律事实。公司盈余的会计法律事实是盈余分配诉讼或纠纷中当事人争议的具有会计意义和法律意义的公司盈余构成事实,是具有会计属性(即发生、确认、计量、报告)的法律事实,是以会计事项为基础审视构成的法律事实。而这一会计法律事实构成和报告首先需要会计学、审计学的基本功,更需要管理学、法学、调查学、证据学的专业知识,才能为当事人服务,也最终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这正是法务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公司盈余的司法认定及评析 (一)公司盈余司法认定的不同做法
11、无论在诉讼前还是在诉讼中行使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均离不开对公司盈余的认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核心是公司有盈余,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公司盈余首先须是公司税后利润,因此公司税后利润确实定成为了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关键环节,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公司盈余认定主要存在下面情况:1.根据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或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结合税务机关出具认可的纳税申报表,综合认定公司的盈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与胡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10号】中,一审法院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ldquo;思维公
12、司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载明,截至2004年12月底思维公司未分配利润(历年)期末数为103812679.64元,资本公积金期末数为34803668.26元,盈余公积金期末数为65351871.29元rdquo;后以为:ldquo;hellip;hellip;依思维公司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载明,截至2004年12月底思维公司未分配利润(历年)期末数为103812679.64元,胡克按25%的出资比例应分配到25953169.91元。胡克请求分红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根据,应受法律保护。rdquo;最后一审法院判决:ldquo;思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克盈余分红款259
13、53169.91元。rdquo;在该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是根据公司财务会计报表ldquo;未分配利润rdquo;科目的期末数直接确定公司盈余。而在大连中蓝进出口与张维范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上诉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二终字第102号】中,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并结合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申报表以为:ldquo;hellip;hellip;根据中蓝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能够证实其在2007年3月份之前并无税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该结论不但得到了审计部门确实认,而且得到了税收征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的认可。张维范固然对中蓝公司提供的上
14、述证据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中蓝公司在2005年、2006年度存在税后利润,且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对中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张维范作为股东,在中蓝公司没有税后利润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公司为其分配红利。rdquo;2.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并结合司法审计报告的疑点认定公司的盈余。在郑州华工机械厂诉郑州中收联合收割机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中收机械装备股东分红纠纷一案【(2020)荥民二初字第101号】中,审理本案的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质证后以为:司法审计报告的结论固然显示自2000年至2007年企业亏损为4903708.13元,但影响该审计报告结论的两项内容明显存在问题,其一,2
15、006年提供运输费发票的三家单位均不存在,故该三家开具的运输发票共计金额8790113.5元应调增为利润;其二,被告中收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计提坏账准备金13918450.04元,其中关联企业占86.76%,计款12075647.25元,违背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应调增公司利润12075647.25元,两项合计20865760.75元。相抵后,尚有盈利15962052.62元,按原告华工机械厂所占49%的股份计,原告请求分配利润450万元,低于应分配的利润,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2
16、9日作出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郑州华工机械厂利润分红45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郑州中收公司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于2020年4月25日作出了终审讯决【(2020)郑民四终字第44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所得税证实认定公司的盈余。在审理沈某某与浏阳市某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张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刘某某、寻某某、钟某某、邓_等股权确认及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2020)长中民二重初字第0107号】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ldquo;hellip;helli
17、p;对于2004年的红利,根据浏阳市地税二分局出具的(证实),该年度某公司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91812.27元,当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2004年某公司应纳税额为581249.3元,故沈某某可分得其中的104624.87元(即581249.3times;18%=104624.87)。该款项应由张甲、李丙、李戊、江某某、李甲、张丙、李己等共同支付并互相承当连带清偿责任。rdquo;hellip;hellip;最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种诉讼请求作出判决ldquo;限被告张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张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刘某某、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2004年度
18、红利104624.87元rdquo;。 (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公司盈余司法认定评析以上司法实践中公司盈余认定实践的几种主要做法从股东角度均有一定的局限性。1.第一种公司盈余的认定本质是采用ldquo;会计利润rdquo;标准。从会计、审计角度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中要求并根据上诉人中蓝公司提交的大连汇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别所作出的两份(审计报告)和庭后提供的加盖有ldquo;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受理专用章rdquo;的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05、2006年全年,2007年第一季度(大连市地方税收纳
19、税申报表)hellip;hellip;确认:ldquo;中蓝公司在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及2007年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截至2007年3月末中蓝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rdquo;这本无可非议,但是,从一审法院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张维范诉讼请求判决ldquo;中蓝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维范公司分红款人民币200万元rdquo;所依靠的证据ldquo;盖有中蓝公司印章的盈余分配确认单确认2007年2月1日张维范分红200万元rdquo;来看,二审法院直接认定公司未有盈余是不妥当的,法律层面原因较多,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并经审计,更多的是为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层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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