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案衍生的纠纷谈声誉权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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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药家鑫案衍生的纠纷谈声誉权论文从药家鑫案衍生的纠纷谈声誉权论文声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权利,而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项权利。今天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共享的是:从药家鑫案衍生的纠纷谈声誉权相关论文。详细内容如下,欢迎参考浏览:从药家鑫案衍生的纠纷谈声誉权随着药家鑫成心杀人案的主角被执行死刑,这个在全国被吵得沸沸扬扬的案件,本该尘埃落定。谁知不到半年的时间,风声再起,当初作为被告家属的药家鑫之父成为一起民事侵权案件的原告,将药家鑫案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张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张某损害了药家鑫之父的声誉权。曾经关注过大学生药家鑫杀人案的人都会要问,受害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
2、人张某,为维护受害方的利益,怎么竟然了被告?张某真的像药家人所讲,损害了药某的声誉权了吗?药家的主张能否会得到法院支持?要明白这些必须了解下面几个问题:一、声誉、声誉权与声誉感所谓声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讲,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声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所谓声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本人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别人损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声誉权主要表现为声誉利益支配权和声誉维护权。人们有权利用本人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
3、维护本人的声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声誉权受损害时依法追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声誉感是与声誉相关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己认识。应该讲,从法律保护的终极目的来看,权利主体的声誉及其声誉感都应当毫无例外的保护,但怎样在法律上对他们明晰的加以界定和适度的保护却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现行民法中的声誉权保护制度主要针对声誉而言的,而不包括对声誉感的保护。声誉感相对于声誉来讲很难用客观的标准加以确定,在相当多的情形下,权利主体的声誉感与其社会评价不相称,法律很难通过声誉权制度对其实现统一的保护。二、声誉权的特征第一,法定性。声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权利,而是法律赋予权利
4、主体的一项权利。声誉权的权利范围由法律予以规定并由法律加以保障,任何个人受害人都能够对损害本人声誉权的行为寻求司法救济。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称,药某起诉他,是药某的权利。但是,药家鑫才走两个多月,作为父亲的药某迫不及待地为了个人的声誉来打官司,让他感觉到这是一场很无聊的游戏。记者问药某这次起诉要到达什么目的呢?我家已经这种情况了,起诉张对我能有什么意义?也就是想让社会评价一下,他这样的维权方式适宜不?我们家里人跟案件本身假如没有联络,却被他株连九族适宜不?别人不知道真实
5、情况,做一些不实评价,能够理解,但张作为代理人,讲这样的话适宜不?他转载那些不实信息、那些骂我们的话,是不是表明他认可那些东西?药某讲,他希望通过这次诉讼能还他们夫妇和家人安静冷静僻静的生活。笔者以为,诉讼是公民的权利,当以为本人的民事权利遭到损害时,有权寻求司法救助。民事诉讼也是有诉讼时效性的,法律鼓励受害人及时行使本人正当的权利。情理不能代替法理,民事诉讼是定纷止争,解决争议、获得公正评判的正确而有效的途径,并非一些人错误以为的所谓无聊游戏。诉讼是公民保卫本身利益,行使国家赋予权利的手段和表现。第二,专属性。声誉权是一种专属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利,体如今,(1)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公民或者法人;
6、(2)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3)是不可转让和继承的。第三,非财产性。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声誉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也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其受损害以后主体会因弥补损害而遭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可能导致公民招聘、晋级、提薪等利益遭到影响,使其财产遭到损害。虽为非财产权,却与财产有关联性。第四,消极性。声誉权的意义不在于其能够给法律主体带来何种声誉或者社会评价,而仅在于其应有的社会评价因别人的不法行为遭到损害时,能够用法律的手段予以保护与救济。声誉权的消极性表明,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在其自以为应当获得某种程度的社会评价时,要求公众或者任何组织及个人必须给予其相当的评价,也不能根
7、据其声誉权主张其他精神或者物质上的利益。三、声誉权的内容第一,声誉保有权。其内含包括:一,保持本人的声誉不降低、不丧失;二,以本人的行为、业绩、创造成果作用于社会,使公众对本人的价值予以公正的评价。第二,声誉维护权。声誉权属于绝对权的范畴,一方面,任何主体都负有不得损害权利主体声誉的义务;另一方面,权利主体对于损害声誉权的行为,都有权寻求司法保护,以实现对受损权利的救济。第三,声誉利益支配权。声誉权人对于声誉所体现的利益享有支配权,能够利用本人良好的声誉,与别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使本人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财产效益。四、损害声誉权的构成要件怎样认定声誉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8、。损害声誉权作为的一种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一样的。它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施行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损害声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有其本身特点: (一)损害声誉权的行为。行为人施行了侮辱、诽谤等损害别人声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贬低和损害别人声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认定损害声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并不以行为人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为限定条件,陈述真实事实可以能构成损害声誉权。一般情况下,假如陈述真实的事实只是讲明被陈述人的真实情况,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本质性损害,不构成损害声誉权。假如行为人成心陈述别人的事实,以到达贬损受害
9、人的声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则构成侵权声誉权。目前常见的侵权方式有如下几种:1.侮辱。侮辱是指成心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别人人格、毁损别人声誉的行为。曾经有人以为,口头语言是思想,而不是行为,因此不应承当法律责任,这是不正确的。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意念,并没有表达出来,当然不是行为。把思想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这就超出了思想的范畴,成为详细的行为。同样,将思想通过书面的文字和身体的动作表达出来,也是详细的行为。在实践中,对于以身体的动作语言方式侮辱别人的比拟忽视,实际上以身体的动作语言同样成为侮辱别人声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成心,其方式能够是言语、
10、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可以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声誉。(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别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别人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诽谤、诽谤法人声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损害法人声誉权的行为。在审讯实践中,要注意纠正一种错误做法,就是不重视对确曾有过过错行为的人的声誉权保护。譬如某人过去有过通奸行为,当有人当众宣扬此事以诽谤其声誉的时候,有些人往往以为这种宣扬是事实,没有什么可保护的。这种认识不正确,法律保护人的声誉权不受侵犯
11、,当然包括有过一定错误的人。当利用别人曾有过的错误行为来毁坏该人声誉的时候,法律同样予以保护。2.诽谤。诽谤是指成心或者过失地分布有关别人的虚假事实,导致别人声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是国内外法学界公认的损害声誉权的行为。诽谤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口头诽谤、二是文字诽谤。这两种侵权方式,都能够构成对公民声誉权的损害。诽谤的内容,包括一切有损于别人声誉的事实,如诬蔑别人犯罪、品德不良、素质能力不高等,均是。判定的标准是,某种言论假如经社会中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成员判定,以为有损于别人的声誉,该言论即为诽谤。诽谤的范围,无需较大范围的分布,以第三人知悉为最低限度。诽谤的主观状态能够是成心,可以以是过
12、失。(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声誉。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别人声誉遭到损害。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声誉纠纷:(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别人声誉遭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别人声誉权;(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别人声誉遭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损害声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别人声誉遭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声誉权。网上新闻评论引起的声誉纠纷。一般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各网站自行采编的新闻评述,二是各网络用户的发言评述,固然评述的对象网络新闻是真实发生的,但由于评述
13、所用的语言带有严重的侮辱或贬低人格性质,例如将一般违背道德行为指责为严重犯罪行为,将生活琐事升格为伦理道德的欠缺等等,则评述人以及发表言论的网站亦可能构成侵权。在我国,网络是一种新的传媒,相对传统媒体而言发展迅速。目前网络传播内容不真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此人们一般都采取宽容的态度,并没有像对待传统媒体那样要求信息的真实性,网上发布的不真实的信息目前还没有引起阅读者强烈的反映。基于此,有人以为一般人不会看待网络上流传的言语,通常只当玩笑与消遣对待,被诽谤的人不必加以注意,但是人们对玩笑的内容是有限度的,当构成侵犯声誉权的时候,还是要被追查责任的。原告药某难以接受的是张某对药家身份的猜想。药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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