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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论文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论文从国际环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成功经历来看,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对于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损害,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天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共享的是: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相关论文。详细内容如下,欢迎浏览与参考: 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环境法中用以预防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重要原则,其产生以来在很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得以运用,同时也被很多国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为防备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我国应适时在国内立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论文正文】论环境法中的
2、风险预防原则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一般以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早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毁坏。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忧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实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确实立和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
3、际环境法逐步得到了肯定和采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场,风险预防原则开场频繁出如今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能够要求即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实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1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毁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方决
4、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备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确实认具有里程碑意义。(里约宣言)第15条专门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
5、环境恶化。同时,作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两个重要成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都把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实现本身目的的重要原则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先防备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确实定性为理由推延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在序言中指出: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延采取旨在
6、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从序言到详细条款都始终贯穿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将转基因生物体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防备法律原则基础之上。该议定书的序言第四段重申了(里约宣言)的第十五项原则,正文第1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的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备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当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十分侧重越境转移问题。综上所述,预先防备原则自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7、,并已扩展到包括了保护臭氧层、气候变化、有毒有害废物处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生物安全等环境保护的所有领域,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确实立和发展。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鸣,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比拟先进的国家已在其国内法中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用以防备环境风险。例如,在宪法层次上,2005年2月法国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认可了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基本法层次上,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言中规定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风险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
8、危险或不可逆转的毁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来历预防环境退化,明确地把风险预防和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并列地规定为环境法的4个基本原则。法国1998年制定的(环境法典)在第110条第1款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指出根据这一原则,不允许以缺乏足够的科学技术知识因此无把握为借口延误机会,在费用可接受的范围内,不对可能给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法避免的可预见灾祸及时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3在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层次上,德国(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丹麦(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瑞典(化学品法令)与(化学物质排放法令)多处规定了预防的准则,并把预防环境风险和人体健康风险的
9、要求融入到所有条文之中。二、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构成要素。 (一)启动时点:遇有无法接受的危险。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将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这种环境风险所带来的威胁到达何种程度时才予以适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启动时点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严格,如(里约宣言)规定的是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则规定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如199年(巴马科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对人类或者环境导致危害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的是潜在不利影响。固然这些条款规定的标准有所差异,但其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包含了承载价值的语言,表达了对可接受损害程度的道德判定。威胁的严
10、重、重大、不可逆转的详细判定标准是什么呢?以上列举的环境法律文件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实际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发展的程度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对环境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因而,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上肯定存在差异,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各国对环境风险威胁的严重性程度的判定,制定一个统一的严重性标准显然也是不现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预防原则的启动时点规定为道德上无法接受的损害,它包括威胁到人类的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严重和有效地无法挽回的损害;对现代或后代不公平的损害;未有充分地考虑那些受影响者的人权而施行的损害。这为各国的立法者提供了较为权威的参考。 (二)科学的不确定性。这是指
11、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实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能否存在因果关系。这讲明当科学上对损害的因果关系、规模、可能性和性质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时,预防原则仍然能够发挥作用。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区别于以往的环境保护原则的最明显的特点。大部分国际环境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要求不需等到有确定的科学证据,但是至少也应该有合理的根据,这讲明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基于人们的对风险的焦虑认识或情感原因,而是建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旨在指导人们面临潜在的宏大环境风险时作出明智的决定。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只能建立在充分的科学根据之上,即某种形式科学分析是必需的,而若仅仅是幻想或凭空推想不能引发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4 (三
12、)成本与效益的评估。风险预防原则的这个要素是指其适用应当在总体的社会、经济影响上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为了避免因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而付出过高的社会代价,国际社会采纳了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即运用比例原则评估风险预防措施能否符合相称性:一项根据风险预防原则而采取的措施,不但要有制定的必要性,同时需要具有法理上与经济成本上的合理性,并且要使风险预防措施与风险管理之间具有适当的联络。5 (四)适当的预防措施的采用。预防措施应当与所选定的保护级别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大小相对应,即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常用的预防措施包括:禁止性措施、暂停或延缓性措施、使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寻找替代方法和
13、进一步研究并搜集更多信息等。三、关于我国环境法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考虑 (一)我国国内法中尚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由于时代的局限,作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1989年(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适用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没有规定和体现风险预防原则。有学者以为我国环境法中现有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已经包含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没有必要再专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确认,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解释是不妥当的。由于从立法的时间来看,(环境保护法)是早在1989年就获得通过,而当时风险预防原则还根本没有传入我国,因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意图中不可能含有对该原则的考虑。此外,从立法内容上看,风险预防原则和我们
14、平常所讲的预防为主的原则是不同的两个原则,以为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在少数环境领域施行了风险预防原则,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风险预防原则在其他环境领域是缺乏立法规范的。 (二)我国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分析1.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防备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的客观需要。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只注重经济增长,忽略环境保护,而这种经济增长是以大量消耗、毁坏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的是我国的环境危机也空前加剧了,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而目前在我国经济转型期,一些急功近利的项目使得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现象
15、日趋严重,对社会构成了宏大威胁。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问题特别严重,环境风险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环境法对于含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尚缺乏规制,但是这类特殊的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会使我们付出很大代价。2.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施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污染防治。我国环境保护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新需求。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假如能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
16、话,将对于整个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固然我国已参加了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但从国内立法的态度上看,我国在对待风险预防原则问题上是比拟慎重的,还未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能与我国在对外关系中有关该问题的立场相一致,并给世界各国树立一个有信必守、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国应在国内法上积极成认风险预防原则并予以贯彻。 (三)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详细建议1.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从国际环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成功经历来看,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对于预防
17、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损害,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开展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工作,我们应利用这个机会在我国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并以其指导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只要把风险预防原则上升为环境基本法所确认的基本准则,才能使其发挥协调其他环境立法、指导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的作用,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全面构筑起一道道预防重大环境风险的制度防线。2.在重要环境保护领域积极落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主要涉及到人类、动植物健康领域和生物安全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应参加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规定或详细制度,例如我国应当在规范转基因生物、危险化学品专门性法律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3.建立健全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法律制度。风险预防原则的真正实现,除了确立其基本原则的地位,还需要详细的法律机制和法律制度的配合。目前,我国法律中已经包含了部分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清洁生产制度、标签制度、许可证制度和一定程度的风险性活动施行者责任制度等,但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笔者建议应加强清洁生产制度的强迫执行效力,增加风险性活动施行者的有关保证责任和监测经过中的经济责任的规定,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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