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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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讯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论辩和论证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很多司法领域所特有的技术性规则。下面我为你整理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希望能帮到你。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原告赵小妹是被告赵大刚、赵大民、赵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亲王某现今已82岁。2006年,因奉养纠纷,王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调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赵大刚奉养,今后的医疗费、丧葬费则由四兄妹平均分摊。两月后,四人又因奉养问题发
2、生纠纷。在派出所调处中,四人签订奉养协议,约定:兄妹四人尊重母亲的意愿,她能够选择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寓居,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母亲不管寓居在谁家,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关于母亲的一切费用都由母亲所寓居家负责,与其他三人没有任何关系。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寓居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否则由此原因所引发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后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协议者承当。协议签订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达了其愿意寓居赵大刚家的意愿。之后,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确认。2020年1月29日,赵小妹以该协议是本人为让母亲早日过牢固日子,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
3、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法院判决,上述奉养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寓居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于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点评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奉养父母的义务。这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假如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子女在父母逝世时,都有祭祀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曾经有人对祭祀权提出过质疑,以为没有这个权利。我以为,祭祀权是身份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逝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权的内容,这个权利内容也是不得剥夺的。在本案中,四兄妹由于奉养问题发生争
4、论,曾经达成协议,但后来又签订了一方奉养其他各方无权戴孝送终的协议。这实际上是剥夺没有奉养母亲的一方祭祀权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背社会公德,违犯善良风俗,而且违犯身份权的权利义务内容,是违背法律的约定。法院判决确认这样的约定内容无效,是完全正确的,正确体现了民法关于亲属关系平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2周龙2007年广西大学毕业。2006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07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赞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由于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时机,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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