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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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根据1/2003号条例第7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主动发起反垄断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也有权按照投诉启动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由于竞争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的特性,因而,不管是主动发起调查还是受理投诉而发起调查,欧盟委员会都非常重视从市场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得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经营者和消费者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信息。今天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共享的是: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相关论文。详细内容如下,欢迎参考浏览: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反垄断案件特有的复杂性,决定
2、了对一项涉嫌非法垄断的行为启动正式行政调查程序的决定前,初步的审查和评估是必要的,这一阶段的工作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的整个行政执法活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够明确案件管辖权,避免在正式立案后发生管辖权冲突。其次,通过立案前的调查和评估,能够有效地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剔除,进而有助于节约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办案效率。第三,通过明确这一阶段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市场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能够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必要的调查,获取必需的信息。最后,它能够使行政执法机构对能否正式立案作出审慎的判定,避免立案过于草率,进而一方面避免企业因频繁陷入反垄断调查而影响其市场形象,另一方面更有助于维护行政执
3、法机构的权威性。但是,不管是我国(反垄断法)本身及其各项配套规章,还是我国相关行政法律,在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对行政机构在初步审查与评估阶段的各项调查权利和调查程序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发改委新近公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只是在第二十一条简单地规定:除根据本规定能够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至于在这一阶段怎样受理针对反垄断行为的投诉,怎样采集和甄选信息,行政机关拥有什么样的调查权利,怎样评估等均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而反垄断行政执法经历丰富的欧盟,对这一阶段却有着非常完备而细致的法律规定。
4、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和总结,以期有助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和制度,使行政执法活动愈加透明和规范。一、欧盟委员会获取违法行为信息的途径根据1/2003号条例第7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主动发起反垄断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也有权按照投诉启动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由于竞争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的特性,因而,不管是主动发起调查还是受理投诉而发起调查,欧盟委员会都非常重视从市场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得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经营者和消费者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信息。 (一)主动采集信息。欧盟委员会能够依职权主动发起调查。这种情形下,欧盟委员会的信息;主要是下面几个方面: (1)日常监管经过中接触的信息
5、。当一些事实引起欧盟委员会关注,或通过问询、与企业界的非正式会议,或在欧盟成员内部或与第三国竞争论法机构进行信息交换经过中采集相关信息。 (2)卡特尔案件中因一个卡特尔成员自首而获得信息。 (3)当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发展状况,价格失灵程度或其他外围因素表明在共同体市场中可能存在竞争被限制或扭曲的情形时,欧盟委员会有权对特定行业或跨行业的特定类型协议进行全面调查(此处仅指不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4)采集民间信息。欧盟委员会为采集信息,十分指定了一个官方网址,以便市场中各类主体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可能存在的竞争违法行为信息。另外,当经营者或消费者的投诉被认定为无效时,相关信息可以能成为欧盟委员会主动
6、进行调查的信息;之一。 (二)接收投诉。欧盟委员会对反垄断案件的调查能够因自然人或企业,甚至成员国的投诉而发起,但并非所有投诉都是合格的。根据773/2004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一项有效投诉应当知足两项基本条件:投诉主体适格和知足特定投诉要求。1.投诉主体适格。所谓主体适格,是指投诉人应当证实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Legitimateinterest),有权按照1/2003号条例第7(2)条的规定进行投诉。假如投诉人是欧盟的某一成员国,则被以为当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在实践中,除了个别情况外,当投诉人为企业时,法律上的利益的条件并不经常被质疑,由于所投诉行为对大多数的企业投诉人而言都具有直接不利影响
7、。假如投诉人是企业联合体,当知足下列几个条件时能够被视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一是该企业联合体被受权代表其成员的利益行为;二是成员企业在所投诉行为所涉相关市场中活动;三是所投诉行为对其成员产生负面影响,即便这种影响不是直接的。此外,欧盟委员会以为消费者也有权进行投诉,因购买作为违法行为目的的产品或服务而使本身经济利益遭到直接不利影响的个人消费者,也是具有法律上的利益的适格投诉主体。但是,欧盟委员会以为,那些只提出一般利益考量但不能证实他们或他们的成员遭到竞争违法行为直接不利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并不被以为具有1/2003号条例第7(2)条范围内的法律上的利益.同样,本地或地区性的公共机构能够在其能力范
8、围内作为受被投诉行为影响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或使用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当欧盟委员会以为他们是为公共利益投诉竞争违法行为时,他们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2.知足特定投诉要求。一项有效投诉,投诉人应当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要求,填写特定的投诉表(FormC),进行情况讲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作为证实文件。但在个别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有权免除投诉人的部分义务。详细来讲,投诉人投诉时应讲明的情况分为下面几个方面: (a)关于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即投诉人全面的身份信息。假如投诉人是企业,应讲明其所属的企业集团、商业活动范围和经营性质。 (b)关于被投诉人的信息,并明确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间的关系。 (c)被投诉的详细违法行为
9、和证据材料。陈述以为存在的某一详细的竞争违法行为,指明受此违法行为影响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并提供所有可能的证实材料和证人名单。 (d)投诉人需要证实本人存在法律上的利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需要十分讲明所投诉行为怎样影响投诉人,以及以为欧盟委员会的干涉将有助于消除其所遭到的不利影响的理由。 (e)投诉人应向欧盟委员会报告其就同一或近似事项向其他竞争论法机构投诉或在国内法院起诉的全部信息。二、欧盟委员会对投诉的处理程序 (一)对投诉的处理程序。即便投诉有效,欧盟委员会也没有对每一有效投诉均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的义务。但是,欧盟委员会有义务对每一有效投诉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在欧盟委员会对投诉的评估
10、程序中,是区分不同阶段的。第一阶段,随着投诉的递交,欧盟委员会应当评估投诉,并能够采集进一步的信息,以决定对此投诉将采取何种措施。在这一阶段,欧盟委员会有权与投诉人通过非正式的意见沟通来明确投诉所涉之事实和法律问题,也有权给予投诉人扩大投诉内容的时机。第二阶段,欧盟委员会假如以为投诉有可能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它有权进一步开展调查。相反,假如欧盟委员会以为投诉不具有充分根据,论文格式它将通知投诉人并讲明原因,给予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时机。假如投诉人未能在欧盟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则投诉被视为撤回。假如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补充材料,则进入第三阶段:欧盟委员会应审查这些补充材料
11、,如缺乏以使欧盟委员会改变此前对该项投诉的初步评估,欧盟委员会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正式拒绝投诉;相反,欧盟委员会则可决定正式启动调查。 (二)评估的内容。如前所述,欧盟委员会没有义务对每一项有效投诉均启动正式的行政调查程序,有权对提交的投诉进行优先性不同的区分。欧盟委员会仅在那些欧盟委员会具有排他性管辖权的投诉案件中,在优先性判定时考虑共同体利益因素。1.对共同体利益的评估(Communityinterest)。针对任何一项有效投诉,欧盟委员会都有义务认真审查投诉所体现的共同体利益,参照共同体利益以决定接收的诸多有效投诉的优先程度。对个案所体现的共同体利益大小的评估属于欧盟委员会自由裁量的范围。由
12、于个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可能差异很大,欧盟委员会采用的评估标准并无限制。欧盟判例法表明,在评估个案所体现的共同体利益时下面一些因素是重要的:欧盟委员会可因投诉人有权向国内法院主张权利而拒绝投诉;个案体现的竞争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持久性;所投诉行为对共同体市场的毁坏程度;证实存在竞争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以及需要调查的范围和难度;调查已经进行的程度等等。2.对投诉事项能否违背(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评估。即便投诉有效,但假如不能证实确实存在违背(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行为,欧盟委员会也有权拒绝该投诉。需要讲明的是,欧盟委员会在此经过中没有义务考虑投诉人没有反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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