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研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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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法研究论文民商法研究论文民商法关系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当代的课题,任何一个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和实践的人都不能回避。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民商法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民商法研究论文篇一(民商法的历史演变)摘要: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中逐步演变而成的秩序规则,它的构成是以约定俗成的惯例为基础的。民商法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在经济历史逐步产生的。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就整个民商法而言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步演变而来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强迫将民商法规完善建立的一个角色,其意志对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变意味着它是人们之间一次次交往风俗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施行首先必须尊重习
2、惯、风俗,以群体性利益为主要向导。关键词:民商法演变发展一、民商法产生的原因和背景民商法的出现主要作用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阐述不断发展成为社会关系基本内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经济理性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其一生都在不断地追求着本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个互相平等的关系。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将这种互相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趋向平等,在进入社会后的人们中不断角逐竞争,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经过,但这个经过是漫长而逐步演变的,首祖先们会产生相应习惯,再产生约定俗成的惯例,并最终在政府干涉下构成具有正规明确带有强迫力的法律。通过长时间的发展,民商法不断完善,从低级制度形式的
3、基础上不断发展成为高级的制度形式。所以,它们之间并非是截然分开而界线分明的,法律从习惯与风俗的构成渐渐演变成同属一个连续体,其间的相互转化是细微的,渐渐的,不轻易被觉察的。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类约定俗成的习惯和风俗的基础上渐渐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讲: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天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德国学者萨维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缘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
4、特别准确的语言来讲,习惯法渐次构成;就是讲,法律首先产生于风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悄无声息的气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决定的。二、民商法产生与习惯的关系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确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约定俗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主要是作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审讯。商品贸易是普通民众之间财产等价交换的经过,在社会中属于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发展出来的习惯和风俗。当我们上街买东西时或同别人发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时,我们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习惯规则办事就能够了,不会感到本人的行为
5、已经在遭到什么法律的约束。所以,民商法尽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强迫性作用只在涉及违约或侵权时才表现出来。在发生了违约或侵权所的情况时,通常是按习惯或约定去处理,假如双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惯例来履行约定时,法律则是最好的帮手。而当约定俗成的风俗发生变更时,相应民商法规则也会随后修订。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某些风俗在替代着民商法,应该讲这是一种侵蚀,对约定双方利益是有毁坏性的。在世界上少数国家或地区:人们能够讲某一法律规则未被施行或被废弃完全是习惯法所起的作用,由于无需通过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结束某一法律规定,用另一条来代替。一些法学专家将其现
6、象解释为:由习惯法引致的法律之废除。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陆法系的不同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地方,首先谈谈英美法系,它必须在丰富的法律实例基础上才能被建立,他们的民商法是比拟有代表意义的,由于他们的法是由历史演化出来的结晶而构成的。美国法学研究专家家庞德讲:普通法的气力来自它对详细争议的解决,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施行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历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应法典和立法为基础。大陆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产生,而是根据本国社会生活习惯、风俗和惯例作为产生根基,十分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
7、人们在交易经过中渐渐构成的各种惯例规则。德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渊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则是存在于各个地区的不成文法律习惯。德国民法典是在古罗马大量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民事习惯,十分是有关商品交易方面的习惯规则,大大适应和知足了刚刚统一的德国经济发展之需。而法国和德国民商法之间的不同是在于法国法通过比拟准确的语言对这些规则作了逻辑上的演绎。当我们讲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渐渐演变的产物时,主要是从其内容方面来讲的。民商法起源自社会的习惯、风俗和惯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将全世界的商品经济发展带动起来的时候,在商品交易规则中,其主要内容是由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决定的。这些商品交换规则是商品(市场)
8、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不是立法机构刻意制造出来的。假如一个国家还有没成文的民法典,该国国民的商品交易还是在习惯、风俗和惯例中不断地发展和运行。同样,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该国民的交易经过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约外,还是离不开传统习惯、风俗和惯例之间的关系。四、结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已经出台。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时,能否完全根据民众利益为主导的方向进行设计相应制度是值得讨论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样不可轻易替换。参考文献: 15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
9、域及权利.三联书店,1998:14,33. 2德冯.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现代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 34法亨利莱维布律尔著.许钧译.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0,41. 6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114-115. 7李国强,聂长建.法律中的逻辑和经历作用讨论.法学杂志,2020,(1):130. 8英卡尔皮尔逊著.李醒民译.科学的规范.华夏出版社,1999:91.民商法研究论文篇二(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摘要】高科技发展为人类生活展示了广阔而美妙的前景,同时也对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并
10、使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所无法解决的众多新兴领域不断涌现,因而,民商法必须从价值体系、基本原则、基本范畴、基本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创新,其中最主要表如今安全和效益内涵发生变化;平等自主原则的创新;民事权利体系范围的扩大以及高科技发展对代理制度的重大影响等。【关键词】高科技;民商法;创新在21世纪,我们都感遭到了高科技广泛而深入的影响。高科技向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浸透,正改变着世界经济形态和发展经过,使人类从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为主的时代走向知识、技术和信息等新兴生产要素为主的时代,即由物质经济形态转入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的发展为人类将来展示了广阔而美妙的前景,使全社会的生活质量发生质的飞
11、跃。同时也对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推出了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所无法解决的众多新兴领域。假如民商法不适应高科技社会的要求,随时以开放的心态和实事求是的精神面对纷繁复杂的新问题,民商法将面临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因而实行民商法的变革和创新,回应高科技发展的现实挑战,已是新世纪大势所趋。一、高科技时代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创新1.高科技发展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 (1)高科技的发展使安全和效益成为传统民商法所应追求的主要和基础性价值。安全作为一种价值,在传统民商法中一般只居于附属和派生地位,例如,在传统交易方式中,交易安全一般包括信息安全、交付方式安全和信誉安全三个方面。在现实环境中,交易信息
12、对交易安全的影响通常是有限的,第三人对交易信息的获得往往并不构成对交易安全的威胁;同时,现实交易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的交易方式一般是不存在安全问题的;对于非同时履行的交易方式而言,传统的付款方式一般也是比拟安全、可靠的,即便出现了欺诈和安全问题,其影响也是有限的;同时,当事人还能够适用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予以避免。对于信誉安全问题,传统交易一般是在交易双方通过实际接触、考察等方式对对方的信誉问题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的,即便交易双方实际并不了解对方,但现实环境至少也为双方了解相互的信誉问题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证。因而,以信息安全、交付安全和信誉安全为内容的交易安全问题并没有成
13、为民商法的主要问题和重点规范对象,交易安全问题也没有引起民商法学界的足够重视。高科技发展,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主要表如今它使安全成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所应追求的主要和基础性价值之一。以互联网为例,由于互联网具有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征,因而,在网络环境中,信息安全和信誉安全成为影响交易安全的主要因素。一方面,由于网络交易实际上都是以信息传递和信息沟通的方式实现的,因而,信息安全也就成为网络交易安全的直接的重要因素。网络信息安全主要取决于网络系统本身的安全(如系统信息泄露)和系统对外的耐攻击性,它要求信息在网络中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经过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而互联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络对一
14、切主体都是开放的,为那些试图在网络上进行毁坏性活动的人提供了空间;互联网虚拟性使得不仅对网络的攻击行为很难发现和防备,同时也为发现和寻找攻击者带来难度;互联网技术性使得网络系统的安全保障性脆弱,也为具备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法之徒攻击网络信息系统提供了便利。因而,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技术性使网络信息安全面临挑战,进而成为影响网络交易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网络交易所涉及的有关主体可能相距很远,甚至跨越国界,相互往往并不熟悉和了解对方的信誉,进而使信誉成为影响交易安全的重要因素。可见,互联网的以上特征加剧了网络安全性问题,提升了安全作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价值的地位,进而使安全价值在民
15、商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愈加突出,并进而成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础性和居于重要地位的价值要素。与安全一样,效益在传统民商法价值体系中也居于附属和派生地位。在漫长的法律进化历程中,正义(或公正)一直是立法和司法的理性取向,传统的法学研究甚至拒绝把效益纳入法律的价值范畴之中。效益被引入法学领域源于上世纪经济法学的兴起,由此,效益开场作为一种价值目的进入法律意识、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效益目的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价值目的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在高科技时代,高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自由性格使得基于互联网的一切活动天生都具有高效益的倾向。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等特征及其海量的信息为民商事活动高效益的实现提供了更
16、好的环境条件。因而,追求和保障网络民商事活动的高效益应当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 (2)高科技的发展为民商事主体实现自由提供了一个愈加方便、愈加广阔的空间和舞台。在网络时代,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打破了国界和地域限制,主体能够根据本人的意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地方的任何人进行一切他们需要的信息沟通和民商事活动,进而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无比广阔的空间;互联网的开放性也使得互联网上能够聚集海量的信息,主体能够从中充分获取本人所需的信息,进而为其实现自由提供了愈加坚实的基础。因而,互联网就是自由的化身和象征。它不仅为民商法自由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史无前例的广阔空间,同时也为民商事主体充分实现自由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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