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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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看完学习啦我整理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共享给大家,欢迎浏览,仅供参考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详细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一)适用的公司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而,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能够适用法人人格否
2、认。1 (二)适用的案件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别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查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而,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认,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遵守。由于运用
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十分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的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实并保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好像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
4、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能够有效地防备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本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愈加丰富、完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分析关于在我国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争论来历已久,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际,在借鉴国外公司立法与司法经历的基础上众望所归地建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20条规
5、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备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严格把握界线,不能因而动摇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分析,对新公司法第20条
6、进行了解读。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法官以为:除非有充分的反对理由,原则上公司的人格是被成认的,但其法人之观念若被用来毁坏公共便利,或使不法正当化,或维护诈欺,或保护犯罪,法律将视公司为数人之组合。该判决奠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理论基础。此后该原则很快被德、法、英等国所效法,并在实践中有所发展或创新。作为司法判例中维系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大陆法系对该法律原则多称之为否认公司法人格,我国学者朱慈蕴以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
7、利益,就详细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的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自公司法人格否认产生以来,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直以司法判例占主导地位,就其构成要件至今尚无统一定论,结合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情况笔者尝试着讨论该法理的构成要件,大致可归为三方面: (一)前提要件: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获得独立人格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由于只要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公司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
8、,进而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二)行为要件:即股东施行了滥用公司法人格之行为1、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的行为受强迫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本应承当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但当事人利用新设立公司或既存公司的独立人格,人为改变了强迫性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进而到达躲避法律义务之目的的行为。 (1)一些经营高风险的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将一家公司分割为数家公司,以逃避可能发生的侵权债务。 (2)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不制造特定商品等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起真实行为。 (3)为避免旧公司交易上的债务而设立新公司。如脱壳经营现象。这种逃避债务狡兔三窟
9、式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违犯了诚实信誉的民事活动准则。故为了防止假吊销、真逃债现象的发生,应允许法官行使公司法人格否认权。 (4)债务人为避免强迫执行,以本人的财产作为实物出资而成立新公司。如股东为逃避本人的财产被法院强迫执行而另设公司,并将原公司优良资产转移至新设公司中,作为实物出资,企图以新设公司人格独立之面纱逃避法院的执行,故应否认新设公司独立人格,认定已转移财产仍为原公司所有。 (5)空壳公司。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投入的资金抽逃或转移,企业因资产减少或严重缺乏,成为空壳法人。当债权人要求公司归还债务时,公司早已失去偿付能力,而股东则以公司为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当
10、清偿责任。 (6)虚假出资。某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庇护、甚至鼓励企业违规开设公司,投资者借机在设立公司时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投入足额注册资本,不仅影响企业本身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影响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2、公司人格形骸化所谓公司人格形骸化本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淆,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己,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致于构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其客观表现如下:财产混淆,是指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淆,客观表现为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全一致,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等。业务混淆,即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为准
11、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业务混淆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活动,公司业务以股东名义进行,交易对方分不清究竟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股东发生交易。组织机构混淆,如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履行必要程序或纪录等。实践中,公司人格形骸化主要有下面几种: (1)一人公司与股东间的人格混淆。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了规定,是一大进步。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容易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淆现象。 (2)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淆。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使得子公司很难保证其本身意志的独立性,进而成为母公司的附庸。据此,
12、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3)企业互相投资引起的人格混淆。由于在互相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本人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到达了控股程度,则外表上看似乎是二个互相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进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淆。 (4)兄弟公司间的人格混淆。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外表上是相互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构成一体,董事、监理互相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把握。除上述几种行为应当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外,实践中尚有由于公司资产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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