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政法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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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浅谈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财政法基本原则确实定,至少应当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首先,应当符合财政法基本原则所具备的内涵和特征,这是财政法基本原则在逻辑上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次,应当从财政法调整对象的本身特点出发寻找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根据,摆脱对法律原则探索的主观局限性;最后,还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体系中宪法、经济法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同时保证财政法基本原则内部体系的协调。以上三个方面,能够概括为确定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根据、客观根据和法律根据。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
2、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这四个基本原则固然独立表述,但互相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络。总体而言,财政民主主义是当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财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的。而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以
3、财政法治的视角衡量,财政法定是财政法治的形式要素,财政健全是财政法治的功能目的,财政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因而完全能够讲,它们严密统一于财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1.财政民主主义民主的基本含义与其讲是多数人的统治,不如讲是个人介入公共事务的决定权。财政民主所要求的无非也就是赋予普通的公民和企业介入财政事务的权利。从法理上看,财政民主主义;于当代国家普遍认可的国民主权原理。既然国家权利;于人民的受权,那么,人民就应该有一定的渠道和途径从法律上介入受权的经过。详细到财政权利而言,它并不是一种独立于人民权利的自在物,相反,它;于人民主权,受制于人民主权。正由
4、于如此,财政应否支出、怎样开支,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种类,等等,都应该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决定。剥夺人民的财政决定权,进而将本人的意志强加在人民头上的行为是从根本上违背宪法人民主权原理的。从制度上看,代议制是当代社会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理想形式,在我国则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而,改革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受制于选民意志,保证人民代表对重大财政事项的最终决策权,也就成为财政民主主义的首要内容。正由于如此,国外的一些立法和文献非常重视财政议会主义原则,其所强调的重点在保障人民的财政介入权上与财政民主主义的要求是一样的。除此之外,财政民主主义还要求人民享有对财政事务的有效监督权
5、。这首先要求政府的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经过以及施行效果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其次还要求依法保证新闻媒体对财政事务的采访自由,使财政行为的全经过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最后,应当借鉴先进国家的经历,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形式中设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关,使人大审计、政府审计、社会审计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当然,监督的目的在于提高财政执行的效率,最终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人民对重大财政事务的决定权。因而,财政民主的首要内容仍然落脚在人民的财政决策权上。2.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详细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这里所谓的法,从形式意义上看应该仅仅指由人民
6、代表所组成的最高权利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所谓财政法定,并不是讲对一切财政行为都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而只是讲财政行为必须知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受权。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才享有财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如今:(1)财政权利(利)法定。财政权所包含的内容是特别宽广的,它既包括立法机关的财政立法权,也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就财政事项所享有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它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权利,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财政权利,甚至包括没有行政从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互相享有的财政权利。它既包括政府作为整体对财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命令权、禁止权
7、,也包括财政相对人对政府依法享有的监督权、请求权等。财政权利(利)法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催促政府在法定的受权范围内行事,防止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是为了明确财政关系中利益分配的法律界线,保护财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财政义务法定。和财政权利(利)一样,财政义务种类也是特别复杂的。由于在财政法领域权利(利)与义务不一定完全构成逐一对应的关系,因而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相对主体的财政义务仍然是非常必要的。财政主体只需承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超出法定义务范围的事项能够拒绝。(3)财政程序法定。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程序主要有财政立法程序、财政行政程序、财政监督程序和财政救济程序。财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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