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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论文刑法总论论文刑法改革是刑法在其发展经过中一种自己完善的运动。刑法改革不等于刑法典的修改,它还涉及刑法理论的嬗变,刑事政策的调整,刑法功能的拓展以及刑法在实际运作中的改良等等。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总论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刑法总论论文篇1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一、网络隐私权的概述在我国的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描绘主要包括个人的名字,个人的家庭住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个人的照片等等其他能够识别特定人员的证据。在我国的学术界,对公民信息确实切定义还没有构成。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公民的隐私内容。对于隐私,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共同认识,隐私就是不让别人知道的本人的机密
2、,但是每个人对隐私的理解往往又会不一样,这就使得每个人对隐私的了解不一样。网络隐私安全是指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发展,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空间性等特征。故而,笔者以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中享有的,与其他的自然人没有联络的独立信息,享有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但是,网络隐私权和个人的信息不打等号。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知情权在个人的网络安全之中,个人有权知道本人的信息能否被别人占有,个人有权知道本人的私人信息都放在了哪里。网站在用户注册的时候,就应当告诉用户这些信息将作为何用,假如用户不同意,也应当允许用户继续阅读网站,不能对用户的阅读进行限制。(二)支配权支配权是网络安
3、全的主要权利,是指个人的静态资料(如个人的身份证信息,个人的住房信息)和个人的动态信息(如个人实时的位置)等信息。以上的信息,个人具有支配权,如个人的静态信息个人能够自由的修改,网站不能限制个人修改的权利等等。(三)获得救济的权利当网络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时候,应当给予权利人救济的权利。权利人能够向公权利机关寻求救济,要求损害方给予一定的赔偿。二、网络隐私权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一)网络隐私权的犯罪主要表现形式1.非法采集个人信息:随着淘宝等多种电子网络的兴起,传统的贸易形式遭到冲击,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收到了史无前例的挑战。在很多新的环节上,个人的网络隐私信息都会遭到遭到泄露。我们在日常的购物中
4、,都会根据网站的要求填写个人的私人信息,这可以以讲是我们个人的隐私。固然大多数网站承诺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管,但是很少有网站真正去做到本人的承诺,甚至有些网站根本就不承诺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这样一来,网站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别人随意窃取。另一方面,如今大多数的购物网站,在未经过用户的许可,就记录用户的购物内容,从用户的购物内容中去发展用户的购物习惯,这其实间接的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利于网络隐私的保护。综上所述,网络供给商往往就是侵犯网络隐私的最重要一方。还有其他的一些窃取网络隐私的机构,如广告商,广告商设计出能够记录本人广告的软件,使得广告商能够很好的了解用户的上网习惯,进而能够更
5、好的为本人的广告牟利。在如今这个社会,网络商之间互相买卖用户的信息资源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在商业的驱动下,甚至出现了专门采集用户信息的公司,对用户的消费习惯进行分析,然后制作成数据库进行销售,这很显然对网络用户的隐私构成了侵犯。2.在网上宣传、分布、传播别人隐私:网络是一个非真实的空间,很多都是虚拟的,很多信息都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在进行网络沟通的时候,大家都是以匿名的形式进行沟通,这就使得沟通能够毫无忌惮,正如大家所讲的: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每个人在进行沟通的时候,要不是用本人获得网名进行沟通,要不是根据网站分配的符号进行沟通。在这种环境之下,往往就会出现让人不愉快的现象出现,例如在网
6、上散播谣言,在网上进行人身攻击,在网上随意的发表见解,随意的揭露别人的隐私,随意的散播对别人不好的观点。在网上最熟悉的侵犯隐私权的事件就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主要是指有关人员将一个人的信息放到网上,然后网上知道信息的人员将相关的信息放到网上,使得个人的隐私信息成为了公众知晓的事情,严重侵犯了别人的信息,干扰了别人的正常生活。例如在XX门的案件之中,处于舆论中心的人物的个人信息会全部公布到网上,天天都有海量的信息骚扰,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这就必须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得相关人员遭到法律的惩办。3.对私人电子邮件的损害:和传统的邮件相比拟,电子邮件本身具有传播速度快,操作简单等优点,但是,电子邮件也
7、有很大的缺点,那就是安全系数太低。一封电子邮件,假如需要从发送方到接收方,需要经太多个不同又互相独立的服务器,假如其中任何一个服务器出现了问题,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电子邮件之中,可能包含有别人隐私的信息,假如随意的浏览就会使得别人的隐私遭遭到外泄,进而产生难以想象的危险。电子邮件还有一个侵犯隐私的表现就是垃圾邮件的大量存在。垃圾邮件已经占据了整个邮件的30%的份额,每个人平均一天收到1.85份垃圾邮件,在这些海量的垃圾中,还存在不少带有病毒的垃圾邮件,一旦用户单击这些带有病毒的垃圾邮件,就会使得本人整个电脑的信息出现外泄,严重影响用户的隐私安全。4.黑客攻击、侵入别人电脑:黑客的攻击是指
8、计算机技术人员,利用本人的计算机技术,非法侵入别人的电脑,窃取别人的信息资料。黑客主要是计算机操作人员,其犯罪主要表现为:对用户的网页进行修改,发布恶意的信息;毁坏计算机系统,使得计算机系统瘫痪;机密窃取别人的计算机内部资料等等行为。我国出现的著名网络黑客实践如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通过传播病毒,熊猫烧香的制作者能够知道用户的一举一动,知道用户的银行信息,能够窃取用户的资金,损害用户的隐私权利。这些行为都需要法律给予及时的制裁,遏制犯罪的行为。(二)网络隐私权的犯罪特点1.网络作为侵犯隐身权的途径:对网络隐身权的侵犯主要是在网上完成的,在这个层面上,网络其实就是一个犯罪的平台。在进行网络侵权的经
9、过中,行为人往往需要通过网络技术的手段对别人电脑网络进行入侵;行为人还能够使用网络散步谣言,使得别人的隐身在网上公开,严重影响别人生活。无论是使用哪种手段,行为人都必须借助网络这个媒介,才能完成相关的操作。2.犯罪的主体范围广泛:在传统的犯罪之中,受害人与损害人往往互相熟知,甚至都能知道对方的基本情况,而在网络犯罪的主体中,犯罪的主体往往愈加多元,例如存在单位网络隐身侵犯问题,还有可能是自然人侵犯网络隐私问题。这里提到的网络自然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网络的使用者,网络的中介服务提供者等等。他们都具有很强的网络技术,但是在网上却没有使用本人的真实情况,使用的只是昵称或者一个符号。(1)自然人。网络
10、隐身犯罪的案件之中,网络自然人主要包括网络的自然用户、网络的使用方,一般的用户在网上随意散播别人的私人信息,还包括黑客攻击个人电脑而获得的相关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上传到网上的行为。(2)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指提供网络服务的各种中介人员,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获取用户信息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优势。如今很多的网络服务商都具有专门采集用户数据的习惯,甚至有些无良的商家,专门采集用户的信息,并用来牟利。(3)网络设备的供给商。网络设备的供给商往往在本人的设备上采取机密手段,用户在前台进行操作,系统在后台记录这些操作,然后将用户的操作习惯上传到本人的设备中,以供本人进行查阅。(4)网络的管理者。网络的管理者是
11、指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网络进行管理的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有:公安部门、电信部门等等。这些机构侵犯公民的网络隐身的行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第一,在没有法律的许可之下,强迫获取相关的信息;第二,在没有得到许可的前提下,违背相关的程序,过度采集用户的信息;第三,没有做好保护工作,没有对已经采集到的信息给予有效的保护;第四,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3.技术的隐蔽性:在传统的隐私保护中,对隐私的保护往往是有行的保护,例如偷看别人的信件,往往需要对别人的信件采取拆开的方式,这样就会出现物理上的变动,很容易被人发觉。而在网络隐私的保护之中,损害往往具有技术性,在进行采集隐私的时候,被采集人往往本人无法发
12、觉本人的信息已经被别人采集,而且也找不到一个能够采集别人信息的证据。三、对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之完善我国的刑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上还具有一些缺点,主要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刑法没有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保护的客体之内,假如碰到了网络隐私权的案件,主要是采取的网络安全的规定进行规制,而这一罪名只重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却很少。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涉及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都分散在不同的刑法规定中,需要加强立法的工作。第二,我国的刑法体系非常混乱。我国的刑法对犯罪的划分主要根据犯罪的客体进行划分,类似的客体都会到类似的罪名中。根据这样的划分思想,网络隐私安全主要是划分在公
13、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利那一章节,而在我国的刑法中,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犯罪主要是在阻碍社会管理一类的罪名之中,这就证实了我国的刑法体系混乱。针对以上的情况,我们能够采取下面的方法进行弥补:第一,成认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犯罪客体。由于我国的刑法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往往关注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却没有做到位,而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需要我们的立法工作者加大立法的力度,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第二,对刑法的体系进行调整。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还是比拟混乱,需要对刑法的体系进行调整,例如,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放入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之中,使得刑法的体系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第三,扩大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在进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之中,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个人的数据、网上的私人空间、网上进行的私人活动。如今,我国的刑法在网络私人空间上的立法还是空白,需要进行立法工作。下页带来更多的刑法总论论文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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