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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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经典实例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经典实例打官司选择法院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问题选择法院经过中经常碰到的,假如对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有不清楚,下面学习啦我给大家共享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欢迎浏览: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原告赵小妹是被告赵大刚、赵大民、赵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亲王某现今已82岁。2006年,因奉养纠纷,王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调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赵大刚奉养,今后的医疗费、丧葬费则由四兄妹平均分摊。两月后,四人又因奉养问题发生纠纷。在派出所调处中,四人签订奉养协议,约定:兄妹四人尊重母亲的意愿,她能够选择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寓居,四人
2、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母亲不管寓居在谁家,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关于母亲的一切费用都由母亲所寓居家负责,与其他三人没有任何关系。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寓居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否则由此原因所引发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后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协议者承当。协议签订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达了其愿意寓居赵大刚家的意愿。之后,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确认。2020年1月29日,赵小妹以该协议是本人为让母亲早日过牢固日子,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法院判决,上述奉养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寓居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
3、葬,有悖于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点评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奉养父母的义务。这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假如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子女在父母逝世时,都有祭祀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曾经有人对祭祀权提出过质疑,以为没有这个权利。我以为,祭祀权是身份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逝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权的内容,这个权利内容也是不得剥夺的。在本案中,四兄妹由于奉养问题发生争论,曾经达成协议,但后来又签订了一方奉养其他各方无权戴孝送终的协议。这实际上是剥夺没有奉养母亲的一方祭祀权的约定。
4、这种约定不仅违背社会公德,违犯善良风俗,而且违犯身份权的权利义务内容,是违背法律的约定。法院判决确认这样的约定内容无效,是完全正确的,正确体现了民法关于亲属关系平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2周龙2007年广西大学毕业。2006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07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赞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由于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时机,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机会。2020年4月,周龙屡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
5、业权,应承当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以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外表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外表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背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点评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详细表现。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损害平等就业权,就是损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乙肝外表
6、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时机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而而被父母等亲属强迫干涉,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时机,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机会。我作为一个大学老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损害平等就业权。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正,同时,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因而,本案判决值得称道。西安电视剧情节虚假损害死者声誉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3
7、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由西影厂和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合拍,2007年12月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在该剧中描写的真实人物国民-将领冯钦哉,有炸毁煤矿、行贿钱大钧、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等情节。冯钦哉原为国民-陆军上将,早年参加同盟会,追随孙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参加护国讨袁、北伐战争和八年抗战,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在北安然平静平起义。冯钦哉的孙子冯寄宁看到该剧后,以为(西安事变)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对冯钦哉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要求被告停止损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调查证据,以为(西安事变)中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是历史史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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