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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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大学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不仅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学生素质和能力方面的综合体现。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2017年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1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摘要:随着机动车的高速增长,由此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酒后危险驾驶是最大的元凶,但法律制度却存在着一些缺陷。我国各项政府针对这种情况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固然也获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根本上却未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与国外的一些做法,我发现中国采取的措施存在着一些问题,也就是法律规
2、定存在着一些缺陷,假如对这些问题能加以借鉴和整改,我想目前存在的问题会迅速的得到解决的。由酒后驾驶引发的一系列交通肇事案件也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对此,本人也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以供参考。关键词:酒后驾驶引发的严重后果;与国外的法律之比拟;对法律存在缺陷的建议中国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交通案件的快速增长,其中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案件的绝大部分,针对此种状况,中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可收效却甚微,究其原因我以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近几年随着中国机动车的增长,驾驶员酒后危险驾驶所造成的人员、财产伤亡和损失触目惊心,车贺猛于虎矣。据统计,我国拥有世界1.9%的
3、汽车量,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这一数字的背后,酒后驾车为其中一大元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我国造成的损失是宏大的,2020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8371人死亡,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亿元。针对目前这种严峻的形势,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备和杜绝此类案件的高增长态势。公安部于2020年5月1日做出酒后驾驶专项整治延长至年底的部署后,各地根据逐步推动酒驾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将酒驾整治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和城乡接合部延伸。截止到10月底,全国共查处酒后违法驾驶行为14.8万起,其申醉酒驾驶2.3万起
4、,占查处总数的15.5%,最新统计数字显示,8月15日至10月31日,全国共查处酒后违法驾驶行为14.8万起,其中醉酒驾驶2.3万起,占查处总数的15.5%;共计罚款处罚14.8万人次,暂扣驾驶证13.1万本,行政拘留2万人次。全国还有些部分省市采取了媒体暴光的办法来惩治酒驾者,江苏省南京市就暴光了醉驾者,从2020年11月6日开场,南京市正式通过媒体暴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共有106人,都是在7月份被警方查获并施行拘留的。交管部门介绍,暴光还将不定期发布。近期河南省郑州市也公开拘留了一批酒驾违法人员,并采取了游街的方式,此外还有广州、山东、福建、安徽等省市也分别采取了类似的手法惩治这些
5、酒驾违法人员,以此希望引起大多数人的重视。针对这一举措,全国大多数市民都对交管部门的行为持有肯定态度,但也有相当一些市民和法学工作者对此持慎重和反对态度。持慎重态度的市民以为此法虽好,但不值得推广。法学界的人士则一针见血的指出这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是一种比酒驾更恶劣的违法行为,属于侵权;针对这部分人士提出的侵权一讲,交管部门表示,暴光的都是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什么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手段,可该类案件不但末灭绝,反而呈上升趋势呢?我以为最根本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对酒后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二、与国外法律规定之比拟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机
6、动车辆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下面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面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下面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我们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酒后驾驶犯罪又是怎样定罪量刑的,详细规定如下:该刑法只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用很小的一个篇幅对此做出了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下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致人死亡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得到的惩罚却是如此轻,违法成本之低,真是让人匪夷所思。与很多汽车业发达的国家相比;不是等到醉酒者开车造成别人死亡才处以重刑,而是平常就严格管理,将事故隐患降到最低,我们来看看国外是怎样从严治理酒后驾驶的。美国:醉驾或以蓄意谋杀定罪。美国是世界上拥有汽车最多的国家,共1.7辆,如此高的汽车密度,也造成了高车祸发生率。在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随即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其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当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时,则以酒醉驾车
8、论处。如属初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250400美元之外,还可判处坐牢6个月,假使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美国有些还将酒醉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者,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在洛衫矶,酒后驾车若被发现,除受处罚外,还要花300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这种装置对酒味非常敏感,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在哥伦比亚,交通部门会强迫违章驾驶员看一套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影片;在加利福尼亚,对酒后开车的普通处罚是罚款,罚扫大街等,若罚后照喝不误,便会去参观城内停尸房,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经过。日本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趋严规
9、定的国家,纵使无伤亡事故发生,最高亦处拘役3年。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下面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查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醉酒开车两次以上要处六个月的徒刑,违章者被关在特殊的监狱里,令其盘腿静坐反思,检讨本人的错误。在2001年,把违法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5年,到了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20年。2001年以前,日本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拟接近,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2000年,发生了小池大桥案件,无照酒后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由此发起了对法律
10、进行修订的运动,3.7万人联暑签名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2001年12月,关于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在2007年还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同样严厉惩治条文,严刑的威慑力是显见的,近年来在日本已极少发生酒后开车伤人的恶性事件。对于超速的处罚,日本2020年施行的新(道路安全法)非常严厉。一般的超速会根据超速的多少增加罚金。假如超速不多,需缴纳800美元罚款。假如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面临服苫役半年的命运。通过上述比照,我们应该能够看出差距在哪里吧!我国的法律对酒后驾驶的各种法律规定无论是行政上,还是刑事上都体现不了重罪重罚的原则,明显落后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首先是违法成
11、本太低;相对于国外的相关行政法规和刑法,我国的法律明显处罚太轻。无法体现法律的严肃和严厉。对人身的处罚无非是行政拘留,最多15日,对财产的处罚也不过二千元的处罚。就算撞死人也不过判七年有期徒刑,再加赔钱就了事。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规定的太过于简单,让执法者难以操作,针对性不强,处罚手法单一,也体现不了震慑的作用。更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刑事处罚的力度太轻,换句话讲是不够狠,没有把法律的威严显现出来。体现不了严刑峻罚的效果。反观国外动辄就逮捕,判刑入狱,我国的刑罚规定确实过于简单和笼统了。罪名太少,判刑太低,起点太高,非要事后才处罚,相对国外事前就防备的做法,我国的法律规定实在是小儿科了,有些无奈
12、了。三、完善对酒后驾驶的对策第一、建议尽快修订有关的行政法规、交通法规、刑法。将行政拘留直接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罚款可以改为1万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行政处罚改为刑事处罚,提高处罚力度,降低门槛,加大违法的成本,使醉驾者只要饮酒想开车的想法彻底胆寒,就好似头顶上悬了一把利刃一样,时刻敦促他警醒。改批评教育为行政处罚,能够让当事人去扫大街一个月,去当交通警察管交通一年,其间不能有任何过失,除非有病或家中有婚丧嫁娶才能请假一天。对屡教不改的酒后驾车人永远吊销其驾驶执照,永远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也不能再考取驾驶证,交管部门不予核发驾驶证。并且记入个人信誉档案,假如一经发现驾驶
13、机动车,就以成心杀人罪判处刑罚。空洞的教育已经对这些屡教不改的人起不到任何作用了,只要通过一些非常的手段才能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酒驾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让这种观念深化到每个驾驶员的脑海中才行。否则,对他们的放纵只会带来更大一次的危害。第二、在财产处罚方面,尽量做到只要酒后驾驶就重罚,罚得酒驾的人只要一握方向盘就害怕,酗酒的人是酒醉心明,并非是真的什么都不知道了,要不然刑法有明规定,醉酒的人酒后犯罪要负完全刑事责任。有些交管部门的民警介绍,固然驾驶员知道目前全国范围内都在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但仍有一小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对本人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进而铤而走险酒后驾车。我以为这种讲法有
14、些不负责任。对此,我也不敢苟同。法律规定的软弱和漏洞,以及不完善才是真证的原因,试问假如你一饮酒驾车,我就罚你个五万、十万,甚至倾家荡产,请问还有谁再敢触这个高压线呢?所讲罚款太低了,二、三千对大多数人来讲就跟没罚一样,罚这些钱对很多人来讲就跟什么处罚也没有一样,并没有动到他们的痛处,假如最低的罚款就是三万、五万、十万、二十万,我想面对如此高昂的罚款,对中国还处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来看,应该是能够见效了,所以讲一千道一万,我以为提高罚款额度是第二良策。第三,刑罚的规定太简单,判处的刑罚太轻。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需从几个方面改正。首先由原来的事后处罚改为事前处罚,也就是趁他还没造成后果时就处罚,
15、而且处罚的要狠,对初次酒驾有记录的一经查实,直接逮捕法办,最少是二年有期徒刑,屡教不改酒后伤人的,以成心伤害论罪,判处成心伤害罪的刑罚,酒后撞死人的,直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酒后伤人、死人逃逸的,直接判处死刑。从法律上就明确。只要这样,操作起来才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相信通过采取以上种种措施,酒后驾车的行为会渐渐被扼制住,并且会有一天消灭,由于只要有严刑律法,就会有法制的社会和守法的公民。我们充满自信心,等待着这一天的到来。参考文献:1(中国交通).李平.北京:中国交通出版社.2020年出版2(人民警察周刊).谭兵.北京:金盾出版社.2020年出版3(人民司法
16、).刘志平.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20年出版4(十分关注).晋丰.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20年出版5(法制周刊).蒋子涵.北京: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注释:(中国交通).李平.北京:中国交通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5页(人民警察周刊).谭兵.北京:金盾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0页(人民司法).刘志平.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32页(人民司法).刘志平.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40页(法制周刊)蒋子涵.北京: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7页2017年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2农地流转信息规制的理论基础与途径选择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经济
17、资源,其资源配置应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个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成农村土地市场,但由于农村土地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自发、盲目、无序是其主要特点,农地交易信息呈不平衡分布状态.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制约了土地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土地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效率最优.因而,在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时,深化讨论农村土地流转中信息规制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综观我国已有的涉及农地流转的文献,学者大多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外部条件等层面对农地流转进行了研究,很少有学者对农地流转非对称信息问题予以关注,尤其从理论层面对农地流转信息失灵的法律规
18、制问题进行讨论的至今阙如.本文从非对称信息角度出发,以制度经济学、法社会学理论为分析工具,以非对称信息法律规制理论为基础,分析信息不对称在农地流转中的表现及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农地流转中纠正信息失灵的法律规制途径,以推动我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二、农地流转信息规制必要性考察(一)农地流转前的信息隐藏及危害-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一般发生在缔结土地流转合同之前.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由于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双方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交易当事人基于时机主义倾向,往往会产生隐藏土地交易信息和提供虚假市场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而这种逆向选择会影响农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土地交易效率的降低,造成土
19、地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1.土地流入方的逆向选择就农地流入方而言,农地流入方的信息隐藏一般表如今对本人市场信誉、经营能力和土地用处等交易信息的隐藏,进而导致农地流出方无法获取充足的市场信息以进行市场决策.为解决契约达成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地流出方就必须对流入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假如信息甄别的费用极为高昂,将使得流出方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遭到抑制,进而引发土地交易效率的损失.根据农村社会学的研究,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尚处于非正式契约流转阶段,民间化、口头化、短期化、随意化现象严重,远没有真正构成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规范化和正规化.根据农业部的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农地流转的总面积为227
20、933334亩,其中流转入农户的面积为154160356亩,占到总流转面积的68%.而据张正瑞1的调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从地理空间上看,农户转出农地以本组为主,比率高达77.08%,转到外乡的比率最小,仅为2.08%;从社会关系上看,农地流转大多转给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邻居等从事农业生产.叶剑平2的调查也表明,当前我国土地流转大多为非正式的流转.土地流转多数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其比例为87.6%;在土地转让中,出租方收取租金一般较低,其中50%的流转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这里值得考虑的问题是:农户为何没有选择出价更高的农地公司而选择出价较低的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其中可能的原因除了土地本身需求缺乏
21、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信息偏在.从节约信息搜索沟通成本和合同执行成本角度考虑,流出方更愿意选择与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交易.由于村民生活在共同的社会网络之中,这种社会网络是通过长期交往而构建起来的,而这种长期交往产生了社会网络中人之间的信任.农村社会学研究表明,在共同的农村社区网络内进行交易一般都会获得对方的大量信息与信任,共同的社会网络往往会鼓励市场介入人释放私人信息、抑制道德风险,节约信息费用与治理费用3.而流出方与农地公司生活在不同的社会网络,区别于处在共同社会网络中的人往往考虑长远的利益,其更多考虑当前利益,进而引致时机主义动机,出现土地流转的逆向选择问题,导致农地流转的低效率,影响了农地
22、市场的正常发展.2.土地流出方的逆向选择土地流出方的信息隐藏主要表如今对土地质量信息的隐藏上.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前,农地的流出方对本人土地拥有较多的质量信息,是信息优势方,在土地流转模型中为代理人;而农地的流入方对农地质量信息并不能全部把握,是信息劣势方,为委托人.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假如缺乏政府适当干涉,农地规模流转容易引发土地流转的逆向选择问题.由于在规模流转情况下,由于农地的地理位置差异和农户对农地的投入不同,导致农地具有不同的质量.而土地流入方由于信息劣势并不能把握详细的农地质量信息.在土地流转会谈时,土地流入方只能根据市场上农地的平均质量进行出价.这样,由于优质农地的交易价格低于农户
23、的期望价格,优质土地逐步退出农地市场,造成一部分优质农地难以完成交易.同时,由于优质土地逐步退出,市场上农地的平均质量会进一步下降,流入方愿意支付的价格也会随着农地质量的下降而逐步降低.由此造成恶性循环,最终农地交易市场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现象,造成农地流转市场效率损失4.(二)农地流转后的信息隐藏问题及其后果-道德风险土地流转经过的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从事土地流转活动的代理人努力水平一般不能被委托人直接观测,土地流转活动代理人在最大限度增进本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了有损于委托方利益的行为.土地流转中的道德风险主要基于下面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双方效用目的差异.根据近当代主流经济学关
24、于经济人的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自私自利的经济理性人,都以实现本身效益最大化为目的,都有通过签订经济契约使本身报酬最大化的动机5.在土地流转的经过中,流转主体具有不同的效用目的.土地流出方主要关注土地租金和劳动力转移收入,同时要求确保土地的质量不受损害;土地流入方作为流转土地的生产经营者,主要追求土地的经营收益的最大化,只要适宜的经营收益才会流转土地.因而,由于农村土地流转流入方与土地流出方的效用目的不一致,直接引发了道德风险问题.第二,交易信息偏在.在土地流转后,土地流入方经营土地的努力程度、经营能力和土地利用方式等私有信息等难以被有效观测,导致土地的流出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土地流入方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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