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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毕业论文参考我国保险业发展至今,经营主体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剧烈,十分是入世之后,更是要与外国诸多强大的保险公司竞争。而如今保险业的竞争已由原来的规模竞争转化为以服务竞争为导向的质量竞争。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保险毕业论文范文一:大规模侵权中责任保险的应用 摘要随着社会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规模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大规模侵权所带来的赔偿与救济问题也日益增加。责任保险具有高效性、平等性以及稳定性的优点,我国应确定以责任保险为主导救济形式的大规模侵权救济体系,并通过有针对性确实立强迫性责任保险、明确保险的责任限额与再保险的风险分散三种方式,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
2、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救济形式;责任保险在当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到达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115随着工业化的深化与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当代文明的同时,也深切的感遭到了当今社会的高风险性,高风险社会的极端体现就是大规模侵权。所谓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一样性质的事由,给大量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2频繁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人类主要威胁,如2020年的三鹿奶粉事件,2021年的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这些大规模侵权事件不但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与宏大的危害,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中国现有法
3、律对大规模侵权事件没有明确的规定,怎样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及时有效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大规模侵权的主要赔偿形式赔偿受害人是对其救济的最佳途径。在详细应用中,救济的实现方式有多种,政府救济形式、基金形式、责任保险形式被各国广泛应用,以到达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一)政府救济形式大规模侵权事件一般具有突发性和受害人诸多的特点,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同时,往往产生宏大的公共危机,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政府把握着大量的资源,享有制度安排和制度施行的合法权利,具有强大的发动能力和组织能力。3在大规模侵权发生初期,需要在短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而政府有着唯一无二的公共资源,
4、尤其是在重大的安全事故中,政府在事故的救援、灾难的控制和防止其发生连锁效应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政府能够在第一时间对事态进行控制和处理,避免受害者的权益再次遭到损害,防止事件的恶劣影响继续扩大。由于受害人数诸多,波及范围广,在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后期,具有主导地位的行政部门与各方进行沟通处理受害人的救济赔偿问题,如赔偿方案与标准的制定等。目前,政府救济是最常使用的救济形式。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政府积极统计患病儿童,组织医疗机构对婴幼儿进行免费排查,对治疗费用进行先行垫付。政府组织22家责任企业成立了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医疗赔偿基金,针对受害家庭,主要由政府进行一次性补偿。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救济的
5、运用堪称完美,但政府救济形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不可作为应对大规模侵权救济的主导形式。政府救济形式所支出的资金为国家财政资金,而财政资金的主要;就是税收,也就是讲,政府救济形式的资金由全民承当,这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且与(侵权责任法)中的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相悖。政府的参与时间是在大规模侵权事件后,政府救济是消极的救济形式,不能对大规模侵权者进行提早的预防与监督。 (二)基金形式基金形式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收取十分的费用或者税收作为资金;的赔偿基金,并用该基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具有及时、迅速等特点。在遭受大规模侵权损害时,受害人能够直接从基金中获得补偿,
6、防止其陷入漫长而复杂的索赔诉讼之中。另外,在食品安全与环境污染方面的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往往会存在后遗症等长期损害,为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其进行持续关注,基金形式的救助能够对受害人进行长时间的必要救助。美国的基金救助形式应用相对广泛且较为成熟。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响、赔偿和责任法),设立了用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超级基金。超级基金的资金来自对特殊行业企业征收的专门税款与少部分的联邦政府拨款。在受害人索赔经过中,责任企业不愿或无力承当赔偿时,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时,能够向超级基金提出请求,支付医疗费用。但运行一段时间后,这种救济形式凸显出一些问题。在中国,这种救济形式没有
7、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三鹿奶粉事件的医疗赔偿基金(由政府主导),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救济行为,其他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还是未知。此外,救济基金资金的筹集渠道少,可能发生后续补充资金不到位的情况,那么就无法对受害人进行长时间救助,无法完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三)责任保险形式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之责的保险。412在事故发生前,责任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多数情况下,不会很好地履行防备风险的义务,而在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为了本身利益需求,势必会对责任企业进行监督,到达减少大规模侵权事故潜在成本支出的效果。在事故发生后
8、,责任保险简化了事故的处理环节,使受害人能够及时快速的得到补偿,并且降低了诉讼的可能性,节省了处理事故的成本。与传统的侵权赔偿相比,责任保险形式能够愈加快速地知足被害人的救济需求。被害人能够省去举证等繁琐的诉讼程序,只需根据保险公司与责任主体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就可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与政府赔偿相比,政府赔偿的金额遭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赔偿金会相对较低,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责任保险制度的赔偿则具有同一性,事故的赔偿金额只取决于合同所规定的金额,不受地区经济的影响与限制。基金形式中,基金的;有政府拨款、潜在责任企业的捐赠和民间个人捐款,这样的资金;具有不稳定性,也不能用法律
9、对资金进行规范,事故发生后,赔偿基金会对责任企业进行索赔与诉讼,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导致企业破产,不利于市场与行业的发展。在责任保险形式中,保险公司会科学计算保费,对保险风险进行分散,相比基金赔偿形式具有可靠性与稳定性。大规模侵权责任主体,能够免于大部分的赔偿金,保险公司可以以通过收取保费获益。责任保险将企业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散,减少了责任主体的赔偿压力。责任保险在几种大规模侵权赔偿形式中具有高效性、平等性与稳定性的优点,笔者建议将责任保险形式作为中国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救济形式。二、中国责任保险救济形式制度的完善 (一)有针对性地确立强迫性责任保险笔者以为,不能一味的强调采取单一的保
10、险形式,应综合考虑各行业的性质、生产、销售等因素,确定各行业各自具有的风险性,有针对性地确立强迫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包括任意性责任保险与强迫性责任保险。任意性责任保险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做出各自意思表示,投保人能否投保,保险人能否承保由其本人作出决定。而强迫性责任保险,则是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且保险人必须承保的责任保险。568强迫性责任保险更多是政策性保险,国家以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根据进行强迫推广,中国的机动车强迫责任险就属于强迫性责任保险的范畴。采取哪种投保方式直接决定责任保险形式在大规模侵权中的运作。容易发生产品责任与环境责任方面事故的行业如食品、矿山、
11、化工等,应强迫其投保责任保险。假如采取任意性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企业以盈利为其首要目的,投保责任保险势必提高其生产经营成本,同时由于大规模侵权事件具有的突发性与偶尔性,更多的企业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去投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同样是以盈利为其首要目的,因大规模侵权具有高风险性与不可预测性,同时可能造成极高的损失,所以其并不完全具有可保性,一旦发生大规模侵权事故,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巨额的赔偿款会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自信心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假如将大规模侵权的保险投保形式确定为任意性责任保险,就会造成无人投保,无人承保的尴尬境地。所以为了实现责任风险的转移,应强迫潜在的大规模侵权企业投保责任保险。而对于
12、危险程度低的领域,能够推行任意性责任保险,即便发生了侵权事故可以以通过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来进行救济,假如在所有行业领域都推行强迫性责任保险,则加重了这些低危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其发展。 (二)明确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当前,中国的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假如不设立明确的责任限额,势必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打击保险公司对大规模侵权承保的积极性,因而,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有利于责任保险赔偿形式的发展。责任限额是指大规模侵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承当的最高赔偿数额,由于责任风险的本身属性,双方无法对潜在的风险作出充分准确的衡量。6368,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概率较低,可是一旦出现,就会产生宏大的赔
13、付额。假如将风险全部转嫁给承保人,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金可能会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即便保险公司具有赔付能力,企业将本身责任无原则的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由于大规模侵权事件具有偶尔性,所以在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时,无法确定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为了防止责任企业任意扩大保险责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会确定最高的赔偿金额,即责任限额。确立责任限额对责任企业进行了规范与限制,责任企业不能将本人的赔偿责任全部的转嫁给保险公司,假如产生大规模侵权事件,企业也需要分担部分责任赔偿,这会促使企业积极地采取防备措施,进而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14、。对于保险公司来讲,责任限额确定了保险人的赔付额度,保险公司不会因赔付太多而丧失赔付能力。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受害人还能够通过诉讼,使责任企业承当侵权责任赔偿。 (三)借助再保险进行风险防备再保险是指直接保险人将本身承当的责任和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再保险人承当的风险转移方式。71中国(保险法)28条规定了再保险制度。中国不仅对再保险进行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也将其视为责任分散的重要方式。承保公司为了避免高风险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能够依托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将承保业务连同承保风险部分的转嫁于多家再保险公司。大规模侵权事件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大部分保险公司本身没有足够的承保能力,根据
15、(保险法)第103条第一款所规定,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承当的损失不得超过其资本金与公积金的百分之十,以三鹿奶粉为例,造成的损失大约7亿元,那么保险公司假如想要单独进行承保,就需要有超过70亿元的资本金与公积金,而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公司寥寥无几。这时保险公司能够运用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来保证本身的承保能力。国际上再保险的经营典范是1979年法国50多家保险与再保险公司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各公司签订共同保险协议,约定各自的责任份额,以此分摊保险的风险。中国也应借鉴法国再保险的经历,对于潜在赔偿金额宏大的行业领域,例如,食品安全、石油、环境污染、核电等行业,保险公司应进行再保险,以到达风险防
16、备的目的。三、结语大规模侵权事件,给民众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带来了危害,假如不能及时有效的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势必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影响。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制度,逐步被学界所认可,但由于目前中国大规模侵权方面的立法缺失,保险领域的发展水平滞后,以及人们对其风险的认识缺乏,造成了消极投保与责任保险产品匮乏的供需双冷局面,没有发挥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在各种主要的救济赔偿形式中,责任保险有着宏大的优势,希望尽快建立以责任保险为主导的大规模侵权救济体系,为我国的大规模侵权事件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文,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4. 2朱
17、岩.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J.法律适用,2006(10):9-13. 3谢志强.论社会转型期的公共危机管理J.科学社会主,2020(3):101-105. 4邵海.当代侵权法的嬗变以责任保险的影响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5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美所罗门?许布纳,小肯尼斯?布莱克,伯纳德?韦布.财产和责任保险M.陈欣,高蒙,马欣,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吴慧涵.再保险原理与务实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保险毕业论文范文二: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分析摘要: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基本社会制度,在当前中国老龄化现象突出的背景下显
18、得尤为重要。文章基于此,选取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这一角度作为切入点,在分析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做出了讨论。关键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衔接;基本社会制度;老龄化现象;养老问题1概述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保障我国民生的重要内容,在解决养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均有着重要意义。但受我国历史、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的社会保障领域的影响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实现有效衔接,导致我国城乡统筹发展遭到一定影响。因而,了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
19、的主要问题,在分析其主要原因的基础上采取适宜的对策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必经之路。2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早在汉朝,我国国家官员正常退休之后被称为致仕,辞官后仍能领取一定津贴,这一制度又在唐宋时期得到了完善,构成了当代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之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9491977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初期阶段、19781999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的探索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探索阶段。固然自面向未参加职保的农村居民和城乡居民的新农保和城居保施行以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参保人数都
20、有了很大的提升(见表1),但受我国特殊国情和政策的制约,城乡养老制度在衔接经过中,也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造成了社会问题的出现,详细将在下文中进行阐述。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存在的主要问题3.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成熟性固然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与探索,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成熟性仍然是当前导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困难的最主要问题,详细表如今下面三个方面:3.1.1碎片化特征较为明显,包括养老保险金的最终发放单位存在差异性,导致分工缺乏明确,机构运转效率低;统筹区互相之间存在独立性,养老保险管理经过中无法实现统一管理。例如新农保基金的管理经过多是基于县市级地区所实现的,但县市级地区数量繁多,使得基金
21、管理的风险程度大大上升。3.1.2缺失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的失地农民数量已经越来越多,(202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中国失地农民的数量已经到达4500万以上,但中国如今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是不包括失地农民的,这就使得农村的稳定性遭到了一定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更是无从谈起。3.1.3各类保险制度在强迫性的执行力上不能达成统一,例如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只要能够确定劳动关系,就能够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福利,但一些农村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农民群体和进城务工人员,却由于企业不与本身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强迫延长城市流动工人的用工试用期等现象而导致被自愿的
22、挡在了养老保险大门之外。怎样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强迫性,加强劳动者的参保维权意识,同样是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3.2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初期,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的身份属性较重,因而职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待遇标准、统筹办法、支付渠道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成熟,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忽视保障属性的缺陷开场愈发明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养老保险资源分配开场缺乏公平性。以养老金替代率这一标准为例,工龄在为102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其养老金替代率即可到达40%,且会随着工龄的上升显著增长,最高可到达88%。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
2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连续15年缴纳后其养老金替代率最高也只能到达60%。再加上养老金计算时的调整幅度是根据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率所进行的,不同人群的养老金之间的差距将会进一步加大。2020年,国家出台新农保,但根据当时2元最低的缴费水准计算,农村居民补贴基础养老金每个月也仅有55元,2021年,国家初次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到70元,但与近几年我国CPI和GDP的上涨相比,这一提升所能到达的作用显然是杯水车薪。4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对策建议4.1提高农村人口参保率,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大数定律,参保人数的增长会显著降低保险制度对应的风险,因而,提高农村人口参保率,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是建立统
24、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必经之路,详细可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4.1.1加强维护农民工参保权益,农民工作为我国城市化经过中的特殊群体,应当具备与之奉献相匹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考虑针对农民工的缴费方式与缴费年限进行弹性优化,包括延期补缴、继续补缴等,避免农民工因工作流动导致缴费中断而导致本身承当不必要的损失,还可使得愿意参保的农民工能够以延续缴费年限的方式得到养老保障。同时,按年缴纳、按季度缴纳,按月缴纳等多种缴纳方式共存的参保方式,无疑也会对农民工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进而有效提升农村人口的参保率。4.1.2吸收失地农民参保,固然某些地方政府针对失地农民数量日益增大的现象采用一次性补偿款的方式来对
25、农民进行土地补偿,但就长远角度而言,这是对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无好处的。结合实际情况,可考虑将失地农民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中,并且在此基础上,土地承包方应当就其责任为失地农民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4.2凸显政府作用职能,提高统筹层次和财政投入社保保障能力的大小与社会保险资金统筹层次的高低呈正相关,针对现阶段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特征明显的情况,可考虑提高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当社保资金由县级统筹转化为省级统筹直至达成资金的全国统筹,当前社保资金的支付压力和风险程度将会得到明显减轻,社会统筹资金互相帮助的能力及范围则会得到较大提升
26、。此外,政府作为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持有者,应当进一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经过中凸显本身的作用职能。可考虑结合现有情况合理制定国家与地方间社会保险基金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对涵盖了我国大部分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加大财政投入,这样一方面能够弥补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解决过去因农村帮扶城市给农村养老保险造成的众多弊端;另一方面可以以借助强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达成,进而到达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目的。4.3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升居民参保积极性对于城市的企业职工而言,了解基础养老保险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地方政府应当催促企业按时为其缴纳养老保
27、险。而针对农民工等工作流动性较大的群体,地方政府则应当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可考虑将职保转迁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新政策进行重点讲解,使得农民工了解到职保转迁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个人账户资金也能够同步转移,且职保缴满15年退休后将享有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避免因农民工群体对保险制度缺乏了解进而产生退保潮。而在农村地区,同样应当对新制度筹资形式中的政府补贴用通俗的语言进行重点宣传,重点培养农村地区居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观念,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保的制度进行解释,培养农村地区居民的维权意识。5结语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国劳动力的流动也愈演愈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养老保险制度模块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的现状已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门。但我们也欣喜地看到,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出台,这些问题也正在不断被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也终将在将来实现完美的衔接。参考文献 1刘琨.公平视角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城乡衔接研究J.博论社区,2021,7(20). 2陈世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研究J.河南管理学院院报,2020,1(11). 3乔金龙.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研究J.企业管理文教资料,2020,7(29).保险毕业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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