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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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迅猛,但是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篇一:(试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网络支付手段,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第三方支付中潜藏一些亟待解决问题。文章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论文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沉淀资金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社
2、会对于支付业务的需求也快速增长起来,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产业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深化,由构成期转入成长期,在金融信息化的推动下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方便公众在线交易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相关概念第三方支付(TTP)一词初次由前阿里巴巴CEO马云于2005年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它是指那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法人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形式。第三方支付的交易形式最早诞生于美国,其先导者是美国的PayPal
3、公司。中国的第三方支付最早产生于1998年,由北京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内贸局等中央部委共同发起,由首都电子商城为网上交易和支付中介的规范性平台,由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成立首信易支付为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1999年,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站北京云网公司成立;2003年,淘宝网推出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快速发展;2004年支付宝单独成立公司,专营支付宝业务;2005年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专门发表了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演讲,之后随着电子商务业务量的突飞猛进,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爆炸式发展的阶段。 (二)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及将来预测1.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市场规模根
4、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202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到达3.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2020年增长76%。而在2020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全年交易额为2.16万亿元,同比2020年度增长99%。2.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竞争现状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报告显示,从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来看,2021年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分别以46.6%、20.9%和11.9%的市场份额占据市场前三位,其后四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分别为:快钱占6.2%,汇付天下占6%,易宝支付占3.5%,环迅支付占3.2%,其余公司合计占比1.7%。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行业诞生十余年来,交易规模日益庞大,市场集中度仍然很高,
5、支付宝等排名前七的企业占据了98.3%的市场份额。艾瑞咨询最近发布的(2021-2021年中国互联网支付用户调研报告)的调研数据显示,2021年,61.3%的中国网民使用第三方支付完成在线支付,仅次于网上银行直接支付;而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23.6%的用户表示最常使用的是快速支付;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仅次于网银,成为网民第二大电子支付方式。通过以上数据可知,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规模差异较大,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领军地位,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规模较小。随着行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竞争力较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步退出支付市场将是大势所趋。对此,相关人士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预测如下: (1)发
6、展规模仍将持续扩大。参照艾瑞咨询提供的数据,估计至2021年,第三方支付行业将有望到达41000亿元,这样的发展速度是其他行业难以到达的。 (2)第三方支付竞争日趋剧烈。目前国内主流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纷纷通过与海外电商企业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涉足跨境支付业务,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此外,艾瑞咨询显示,2021年央行共发放两批(支付业务许可证),获牌企业数量已达197家,越来越多有实力的电商企业、传统行业集团、互联网巨头、电信运营商等纷纷建立自有支付公司,此举有助于行业快速发展壮大。 (3)法律监管制度日益规范化。不断出台的新政策,大大减少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法
7、律监管制度的完善必然会促进行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4)移动支付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从行业趋势层面来看,移动远程支付正逐步摆脱技术层面的束缚,进入高速成长期,但由于终端改造成本、用户使用习惯以及产业链合作形式达成等多重阻碍,近端支付前景可观但大规模商用尚需时日。从市场布局层面来看,银行、银联、运营商、第三方支付企业等诸多产业链介入方合作意愿明显加强,全面挺进移动支付市场。二、国内外的现有制度美国是开展电子商务立法最早的国家,1997年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是全球第一个官方正式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该法案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
8、效力,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得到了保障。之后,美国众议院法律制定委员会于1999年10月通过了(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草案)),成为各州在州际(国际)电子商务场合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基础。美国没有专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立法,而是把这个权利下放到各州,规定各州的监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州的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进行规定。大多数州是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办理货币转账营业许可证,并要求其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并规定了最低资本要求。欧盟为了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于1997年公布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议程)。后又于1998年11月发布了(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之指令),旨在去除欧盟范围内对电子商务造成阻碍的法律。
9、欧盟的电信部长理事会于1999年公布了(电子签名指令),促使建立一个完好的电子签名法律认证体系和有利于电子签名推广的环境。2000年,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了关于支付服务的提供者、电子合同、中间人的责任、行为规则等等问题。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货币的监管来进行,第三方支付企业要提供服务,必须获得银行业营业执照或电子货币企业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监管机构由欧洲中央银行负责。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起步较晚,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公布施行,为网上交易发展提供了政策根据和法律保
10、障。2005年10月26日,央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文件是电子支付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但该文件主要规范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支付服务关系,没有详细涉及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规范。2020年6月10日,央行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日,央行又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金融机构正式纳入央行的监管范围,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方面更为完善。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现存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建议从现有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已有一定数量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立法等级相对较低
11、,操作性不强,对于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经过中产生的如主体地位、沉淀资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仍没有具体规定,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各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并不明确,从2005年起,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法规文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经历了商业银行讲、非银行金融机构讲、支付清算组织讲和非金融机构讲。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本人定位为中介组织,如支付宝公司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明确提到:支付宝服务是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向支付宝用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或)附随的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支付业务与金融
12、业务的相关性,仅仅将其定位为中介服务机构并不恰当。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业务与银行的结算业务类似,因而有学者提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没有像(商业银行法)规定中的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法律对银行严格的监管标准能否类推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清算业务能否只要金融机构才能够从事?笔者以为,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明确其与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同时又对其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限制其市场准入门槛及退出机制,以将其与从事一般经营业务的法人机构区别开来
13、,是较为妥当的界定方式。 (二)巨额沉淀资金的法律归属有待明确在第三方支付中,资金的移转存在一定的周期,这些资金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构成了巨额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产生包括:在网络交易经过中产生的滞留在支付平台上的在途资金、交易前后用户储存在支付平台上资金。目前关于沉淀资金的主要问题集中在:1.沉淀资金及其收益归属不明 (1)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传统民法理论以为,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依此理论,沉淀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里,则支付平台即享有这笔资金的所有权,显然这对交易双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笔者以为,将沉淀资金定性为保管物较为妥当,所有权在买方确认付款前属
14、于付款人,确认付款后属于收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暂为保管该资金,并未获得该资金的所有权,自然也无权支配、处分沉淀资金。 (2)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收益的归属。对于沉淀资金所产生收益的归属,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大多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一般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中都明确规定,其仅代为保管用户资金,但并不向用户支付由该笔资金产生的收益,这显然有违(合同法)关于保管物孳息归属的规定。笔者以为,由于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则其孽息的所有权也应属于客户,在没有客户受权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权对孽息进行挪用、投资。但由于分配到每个账户的孳息数额较小,分配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小,笔者以为,利用这笔孳息建立风险基金
15、,令该基金在支付机构产生资金问题或需要对特定买家承当责任时用于沉淀资金的赔付是较为可行的办法。2.沉淀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一般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客户资金,但在电子商务持续、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完全禁止对这些沉淀资金的利用并非最佳选择,但怎样规制这些资金的使用又需要很多配套制度。有学者建议,对于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假如其保管的沉淀资金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业务发展势头良好,能够允许其将一部分沉淀资金投资于风险性较小的指定领域,力务实现资金与效益的平衡。笔者以为,此办法有一定风险,且相关评价标准为何尚不可知,但在适度的范围内,这种办法是值得商榷的。 (三)消费者权益保
16、护制度缺失在电子商务B2C形式中,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介入者是消费者、网商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都是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机构,网商则是具有一定交易经历的网络商户,比照之下,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法律对第三方支付规定不明确,消费者权益面临着较大风险。首先,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用户个人信息,还会涉及到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把握大量用户信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旦遭受网络攻击,或有恶意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信息外泄,对消费者都将是宏大损失。其次,消费者交易纠纷处理困难。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一旦发生交易纠纷,举证困难、退货成本变大,且买方需要退款时必须经过申
17、述程序才能完成,这种耗时耗力的处理方式对于解决交易纠纷是不利的。再次,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缺乏对消费者的保障机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经营经过中可能由于市场竞争、政策变动等原因此面临破产,在此情况下,消费者账户中的资金怎样得到保全?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怎样得到保证?这是目前立法面临的难题。笔者以为,要维护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信息、技术和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措施应包括: (1)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制度。(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
18、分支机构备案。笔者以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及时、准确披露其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等信息,切实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2)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笔者以为,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及数据安全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面应加重对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机构的处罚力度。 (3)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第三方支付行业竞争剧烈,市场风险宏大,不可避免会发生兼并、重组、并购等情况,笔者以为,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应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包括: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支付业
19、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提供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法等。 (四)存在网络金融犯罪风险第三方支付是运用互联网进行货币支付、转移的交易方式,资金交易更隐蔽、迅速,资金的;和去向更模糊。在此情况下,各种新型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金融风险隐患极大。1.利用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第三方支付具有匿名性、隐蔽性,资金转移迅速,相关主管部门难以监管,不法分子能够很容易地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将犯罪所得的黑钱洗白变为合法财产。2.利用第三方支付信誉卡套现。第三方支付的网络属性,使得资金的真实;和去向难以辨别,有可能成为信誉卡套现工具。例如,通过第三方平台的虚拟账户,
20、绑定两个同名信誉卡号,经过简单的充值提现步骤就能够实现两个账号的资金转移。3.利用第三方支付逃税。由于核查和征收管理的难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以支付宝为例,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假如根据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3%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税额将超过7500万元。因而,对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偷税问题不容忽视。笔者以为,针对反洗钱犯罪,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和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义务;针对信誉卡套现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能够设置较高的收费限额,提高信誉卡套现的成本、加强监管和科学监测,以减少此类现象;
21、针对网络交易税收问题,应尽快确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确保网络税务有法可依。 (五)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缺失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导致了监管机构的缺位。由于第三方支付涉及计算机、网络与金融多个领域,这就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但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特殊性,其业务内容涉及计算机、网络与金融等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进行监管是不够的,因而建立起一个愈加全面合理的监管体系是必要的。笔者以为,为了更好地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银监会、工商税务部门协助且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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