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3)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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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3)_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施行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
2、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第五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
3、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3)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介入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办法所称施工承包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第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第九条按建
4、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第十条已获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下面办法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第十一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
5、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3)止。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获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至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建设单位获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发生项目施工期变更或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有关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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