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案例教学法的本科法学论文-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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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案例教学法的本科法学论文一、案例教学的缺乏案例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很多冠以“案例的教学过于追求形式。法学教育实践反复强调技能培养诉求,却忽视技能培养的内在架构,即忽视法律技能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的内在联络:法律思维是内在的、隐蔽的;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转化为法律技能的方法依靠。法律思维指导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践行、强化法律思维。因而,法律技能是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共同作用结果的外在表现。当前案例教学须重视法律技能的内部构造,皈依法律思维,尤其应重视法律方法在案例教学中的地位。法律技能是在法律思维引导下,运用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总称。“法律思维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思维形式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要为案件
2、判决找出符合法律的行动方案。基于法律技能构成的内部构造,突出案例教学中法律方法的教学比重能同时照顾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教学的需求。目前,多数本科法学院重视法律方法的理论教学,开设(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等课程。但是,法律方法的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呈分隔状态,即法科学生法律方法的自觉运用意识薄弱。例如:张男和李女在一审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张男威胁李女若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将殴打李女正在读高三的弟弟。李女恳求无果,担忧弟弟的人生安全和学业,遂与张男发生性关系。问张男的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学生案例分析经过可简述为:A.确定案件事实基本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B.寻找刑法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3、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面有期徒刑;C.分析张男、李女夫妻关系不阻碍强奸罪构成,分析张男行为违犯李女真实意愿,对李女构成精神强迫,构成胁迫事实;D.判定张男构成强奸罪,得出个案详细处理意见。从法律方法的视角,学生案例分析经过每一步都具备法律方法的意义,分别是A.构建小前提;B.发现大前提;C.大、小前提互相靠拢;D.构成法律判定。细究发现,绝大多数学生在此法律判定构成经过中缺乏法律方法意识,或者有方法意识,但却呈现潜在、零碎、模糊的特征。学生法律判定构成更多是得益于其本身具有的法感和对别人(主要是老师)行为的模拟。因而,学生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方法自觉意识:缺乏从方法维度认识、分析案例,
4、并主动建构行为策略,构成法律判定的能力。法感和行为模拟能引导学生解决部分常见的简单案例,但面对疑难、陌生案例时,学生极易陷入慌乱,甚至自觉或不自觉调动道德、政治意识,构成并阐述案例,偏离法律评价轨道。本科案例教学中缺乏系统法律方法训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的未真正贯彻于教学实践。当前,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理念已获共鸣,法学院普遍开展以实践技能培植为目的的教学改革,增加了模拟审讯、庭审观摩、法庭辩论、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社会调查等环节。部分院校的学生从教学改革中获益,法律技能获得实际提高。但更多学院仍然“形式大于内容:要么获得一些技能提高成效,但成效与投入明显不成比例;要么
5、是热闹改革形式下的实效缺位,甚至逆向增加学业负担(占用大量时间、精神)。与10年前相比,法学教育体系,包括教材编写形式未发生本质转变。法学教育以知识量教授为中心的格局未彻底打破。因此,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技能训练的优势未能充分挖掘,冠以案例教学之名开展传统知识讲授教学的现象普遍存在。(2)案例教学认知存在偏差,老师过于注重案例在法律知识阐述中的工具性价值。案例教学有两个价值层次:一是帮助学生理解、强化法律知识,即案例教学的工具性价值;二是培养学生独立构成法律判定、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即案例教学的独立价值。实践中,老师对案例教学的A价值过于重视,其运用经过表现为:确立教学目的,选定案例,组织讨论,公
6、布答案,实现教学目的(法律知识得到理解或强化)。这种“以知识教授为中心的案例教学存在弊端:案例选取简单化、教学注入式、问答外表化、反思空洞化。反之,很多老师忽视案例教学中学生独立法律判定构成能力的系统训练。(3)追求效率下的案例教学内容的随意压缩。案例教学中学生介入时机被压缩,难以实现充分介入的需求。大班教学、教学内容繁重、教学时间有限等是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同时,案例教学经过随意,普遍存在压缩法律技能训练环节的现象:即教学仅涵盖法律判定构成(大前提、小前提、法律推理等)中的部分内容。老师在学生案例讨论后(多数情况下未充分讨论),象征性听取学生意见,此后匆忙公布参考性结论。长此以往,学生难以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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