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范文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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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范文4篇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范文4篇当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步构成的。德国是当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下面是我给大家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范文4篇,欢迎大家浏览.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1一、德国社保制度的沿革当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步构成的。德国是当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19世纪中后期,随着当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构造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皇帝威廉一世遵从俾斯麦的建议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皇帝诏书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
2、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迫性的社保体制,通过公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创立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这是当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二、德国养老保险的体系1.德国养老保险体系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2.涵盖范围法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自愿: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艺术工作者等。特定群体:公务员和法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3、,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适用(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形式,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愿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行为,由私人公司经营,政府只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因雇主破产而无力支付养老金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假如企业破产,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是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作为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4、,它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主要为那些想在退休后得到更多养老金收入的人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3.资金来源及筹集法定养老保险为强迫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两个渠道:主要渠道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次要渠道国家财政补贴,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4.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和到达缴纳保险费的期限,才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为年满63岁,投保35年或年满65岁、投保15年。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
5、时间长短相挂钩。三、现状及改革1.现状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急剧变化使德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困难和挑战,法定养老保险金支付总额的持续上升和缴付总额的不断下降,导致现行养老保险形式已不堪重负。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严重。另一方面,高福利导致的高失业率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使得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不断减少。2.改革 (1)提高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退休年龄由实际平均60岁提高到63岁,以保证2030年退休金交纳不超过工资的22%。这一措施在欧洲具有普遍性。 (2)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费率,降低过高的养老金水平。 (3)减少养老金提取比例,提高养老金缴纳比
6、例。 (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5)政府将在养老保险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财政负担要相对稳定。3.养老形式专业护理老人院:在德国,进入“专业护理老人院是老人们最普遍的一种选择。这些养老院拥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设备和人员管理方式。老年之家:互助养老。一些害怕孤单又不愿意去养老院的老人们自发组建本人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员共同分担家务,相互帮助,一起参加社会活动,让老人们远离了孤单,也体会到了家的温馨。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今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资本积累的形式,还处于试行阶段,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提
7、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我们能够汲取经历和教训,进而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1.坚持维护公安然平静效率的内在统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致力于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我国政府应在致力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公平,更有秩序的市场环境。只要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才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人民的生活才会有保障。2.扩大资金的多方位筹措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威胁,假如仅以现收现付方式分配养老保险基金,必将产生德国如今入不敷出的状况。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因而我国应继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
8、结合的原则,采取部分积累的管理形式,考虑到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国家和企业的财政承当能力,积累率也不宜过高。此外,应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气力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补充。3.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体制我国采取的资金积累形式意味着数额宏大的资金储备,因而被挪用或占用的现象就会出现,建立和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是特别必要的。同时要求我国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充分体现专款专用的强有力的约束。4.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在德国,任何一个投保人员都具有社会福利号码,并且接受福利的状况不受地区、企业性质的限制。我国也应重视尽快建立一个没有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的统一养老
9、保险制度,解决中小企业、社会化科研机构、个体户、农民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号码,广泛利用当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准确把握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及动态变化,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的当代化。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2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场计划移民德国,那么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如何的呢?跟着出国留学网,一起看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解,欢迎浏览。一、享受优越的社会保障在失业保险方面,凡在失业以前三年之内交过至少360天义务保险的工作者即可领取失业保障金。假如你需要抚养子女,你能够领取后工资的68%。假如你不养孩子,也能领取后工资的63%。在养老保险方面,凡
10、年满6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60周岁的妇女,只需有15年缴纳过一半的保险费(相当于七年的保险费),就有权利享受正常养老金,等于后净工资的2/3,任何人都一样,总统、总理和小学校园幼儿园阿姨是一样的,每个人都是后工资的2/3。二、社会救济金在德国,所有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能得到社会经济金。根据社会救济法,联邦德国每一个处于此类窘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社会救济金主要由地方提供。三、免费教育移民德国者的子女能够享受免费教育,德国的免费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甚至到大学(免费政策限于公立学
11、校,上私立大学还是需要交费的)。德国的大学有大量助学金,家庭贫困的学生还可申请助学金。此外,德国没有高考,孩子获得德国高中毕业证后,能够选择攻读综合性大学或者就读于职业学院。德国大学不发教科书,看书的话能够去图书馆,课堂上记笔记,可以以去教授的个人主页下载讲义。德国大学的食堂菜品丰富,分量充足,安全卫生并且便宜。四、住房津贴根据联邦住房津贴法的规定,住房津贴是对有合法要求者的租金或者由于个人购房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通过提供住房津贴,使租金和购房负担不要超过家庭或者单身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津贴只向收入比拟少的家庭提供。五、医疗保险在德国,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基本上是100%,几乎每个居民都
12、是法定或者私人医疗保险机构的成员。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凡不符合参加私人保险者必须强迫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组织不得对投保人进行风险选择,而保险费则由雇主和雇员方各承当50%。对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3一、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二次大战后,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私人经济部门是国民经济运行的主体,自由市场竞争机制调控国民经济运行。但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又不同于一般的自由市场经济,用他们的话讲,这是一种“吸收了计划经济的合理成分又加以改造的市场经济,它包含社会和市场两个方面的因素。所谓市场因素,是
13、指垄断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一切根据价值规律运转;所谓社会因素,是指政府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干涉、协调和控制,以缓和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因而,这种经济形式在强调自由市场竞争的同时,又十分重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必要干涉。在德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体如今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和保障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德国实行的是公共财政制度,向社会提供和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在联邦德国,教育为公立部门,详细属各州管辖,全国实行免费教育;铁路、邮政通讯为国有企业,公路分为联邦、州、区三级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部门、群众传播部门(广播、电视等)绝大部分为联邦或州
14、所有。政府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低成本、微利的统一收费制来保证居民的需要得到知足,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由政府统一制定。 (二)保证并促进自由市场竞争的制度得以确定和完善。与传统的自由竞争经济体制不同,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愈加强调国家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和提供制度保证。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充分性,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联邦卡特尔局,主要负责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与施行,制止企业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倾向。为此,卡特尔局制定了“反对竞争限制法(又称“反卡特尔法)等一系列严格的市场竞争规则。要求企业产供销全经过必须充分竞争,不允许企业之间在产量、价格及市场区域划分等方面达
15、成默契,只允许企业在科研方面合作。同时,卡特尔局有权强迫解散违背“反对竞争限制法的卡特尔组织,能够决定同意或否认企业间的兼并。 (三)对金融业、保险业实行十分监督。由于这两个部门不但对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环境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且比拟容易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德国的证券交易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都置于政府的严格监督之下。政府通过制定施行交易法、银行法、保险法来规范和划定这些行业的活动范围,并设立联邦金融监察局、联邦保险监察局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进行监控。 (四)通过国有经济介入经济经过的调节。由于私人经济部门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并不是在任何领域和条件下都是万能的,在一些领域还需要政府出面直接介入经
16、济经过,对宏观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在联邦德国,政府介入经济经过的调节有一部分是通过国有经济来进行的。德国的国有企业固然数量有限,但其地位举足轻重,由于它大多集中在一些基础经济部门或国民经济中的关键部门,如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供给、金融保险等部门。联邦政府通过国有经济调节经济经过主要到达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的,如保证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知足、增加社会福利、保持经济稳定和充分就业等;二是为了消除“自然垄断、平衡市场气力和促进自由竞争。在德国,但凡市场失灵,构成自然垄断以及缺乏竞争活动的地方,政府一般都注入一定规模的国有经济,以取代或抗衡私人垄断。 (五)注重运用财政和货
17、币政策手段调控经济。在德国,假如通货膨胀率超过5%,政府就可能面临倒台的危险,所以,历届政府都把控制通货膨胀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为了稳定通货,联邦政府采取了包括控制货币量、控制财政赤字、控制工资的增长等在内的很多措施。在货币政策方面,联邦德国有独特的中央银行制度,把握货币政策的联邦银行对政府保持相对独立性,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由总统任命,行长一般任期八年,不受政府更迭的干扰,以保证执行货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联邦银行法)规定,政府不能对中央银行下达任何指令,干涉其决策,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币值稳定。从德国的实践经历看,这一体制对稳定物价水平,防止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
18、有效的作用。在财政政策方面,历届政府都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德国财政支出的重点是放在维持和完善两个网络上,即交通动力网和教育科研网。固然政府也有选择地对某些经济部门和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加以扶持或促进,但从总体上讲,联邦德国并不信奉凯恩斯主义的赤字财政政策,40多年来,德国基本上坚持了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联邦德国排挤用“创造货币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联邦银行对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规定了最高限额:联邦政府为60亿马克,联邦铁路为6亿马克,联邦邮政为4亿马克,各州政府按人口平均每人40马克,一旦发生财政赤字,只能通过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这就堵塞了财政赤字可能引起通货膨胀的渠道。在收入
19、政策方面,德国采取了控制工资增长的办法,要求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二者要严格挂钩,这对控制通货膨胀也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通过这些措施,德国有效地防止了通货膨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干扰。战后40多年来,德国的通货膨胀水平在西方国家中一直是比拟低的。 (六)充分发挥收入再分配和社会保障职能。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市场结果进行的收入分配,也是不尽合理和公正的。为了在收入分配方面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以保证社会安宁,德国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税收调节政策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分是它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其构成历史早、覆盖面广、内容丰富、运作规范而著称。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了按市场结果分配的
20、不公,使人们在生命、生活风险面前得到了安全保障。德国政府的上述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了有效的调控,保障了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这也是联邦德国战后获得“经济奇迹和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原因之一。二、德国的财税体制和财政平衡措施德国是联邦制政体,政治上分权自立,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市、县、乡)三级政府。德国的国家宪法即(基本法)既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同时也相应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税收分配制度,构成了联邦、州、地方三级核算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德国的财政体制既体现了分权自治管理的联邦政体的特点,又保持了全联邦范围内财政管理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统一。能够讲把管理权适当分散和控制权
21、适当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主要特点。在财政收入方面,德国实行分享和专享相结合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全国41种税中,分享税有7种,主要包括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固然分享税种不多,但其收入总额大,约占税收总额的75%。在分享税中,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是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分享。个人所得税联邦和州各占43%,地方占14%;营业税联邦和州各占20%,地方占60%。1997年,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在国内财政收入经过分享税和专享税分配后,分别得到的比重是48.7%、34.4%、13.6%,此外欧共体得3.3%。德国的税务机构不单独设置,是财政部的一个
22、下属机构。一方面,税收立法权相对集中于联邦,州只能对联邦立法之外的某些地方性税种行使立法权,州下面地方政府基本无立法权。另一方面,税收管理权相对集中于州,联邦政府只对很少一部分专享税进行管理,大部分专享税由州管理。州政府管理的税收除一部分联邦专享税以外,还包括州政府的专享税和全部分享税。在财政支出方面,联邦、州、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有着与其财政收入构造相适应的财政支出构造。联邦政府除了主要承当社会福利和国防方面的开支外,还部分承当了交通、通讯、文教、能源、农业、环保、城建等方面的支出。各州的财政支出重点是文教事业以及本州的社会治安、保健等方面。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当地居民生活方面的基础
23、设施。1997年,在联邦德国财政支出中,能源交通等投资性支出仅占9.6%,农业支出占4.5%,而社会公共性支出则比重很大,教育和科研支出为20.6%,社会福利性支出占15.6%,医疗保健支出为10.2%。政府主要实行公共财政制度,企业性投资基本没有。德国财政体制的另一个特色是坚持实行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平衡。固然各级政府都有各自的税收范围,并有调整联邦与州之间财力关系的分享税种,但由于各州之间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与贫富差距,为了缓解税权集中与事权分散的矛盾,保证各地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大体接近,同时也使财力较薄弱的地区政府能够完成其承当的各项基本任务,德国从50年代开场实行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平
24、衡制度,财政平衡的法律基础是(基本法)的第107条。德国的纵向财政平衡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联邦对州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增值税的分享。对财力十分薄弱、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州,联邦通过调整增值税的分配予以赞助,详细调整比例由联邦和州定期约定。19951997年三个财政年度,联邦与州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为50.549.5,即增值税收入的50.5%上划联邦财政后,其余49.5%部分又分成两个部分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将49.5%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平均分配,余下的25%部分仅对贫困州进行一种平衡性非对称分配,分配的目的是使这些贫困州的财政能力(税收能力/标准税收需求)到达全国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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