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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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_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
2、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第六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毁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
3、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七条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八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第九条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获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十条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根据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介入验收并签署意见。第十一条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毁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
4、事污染环境、毁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第十四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害旅游资源、毁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毁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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