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10-11学期法学通论参考答案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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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财经大学10-11学期法学通论参考答案_江西财经大学10-11学期法学通论参考答案江西财经大学10-11学期法学通论参考答案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一、案例简介:同在风景区的李某爬在山顶发现一女子有轻生的倾向,当女子正在跳崖时,情急下就下了该女子,最终女子获救。导致李某2000元相机摔坏,手臂擦伤,用去医药费20元;女子衣服被撕破,且头部受伤,李某为其支付医药费500元,因而身无分文,向医院招待所服务人员借款100元,支付食宿费。二、法律争议与适用:争议焦点:1、李某与该女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2、李某照相机摔坏以及手臂受伤所花医药费女子能否需要偿付?3、李某为女子支付的医药费能否请求女
2、子偿付?4、李某向服务员借的钱应当有谁给付?5、李某能否请求该女子给予一定报酬?6、李某应否偿付女子衣服损失?法律适用: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本人也包括别人,或者仅为别人),主动管理别人事务或为别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别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归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归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李某与该女子的法律关系符合无因管理关系。李某没有理由去救助该女子而实行了救
3、助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因而适用该法律关系的法律条款。因而就本案来讲李某为女子支付的治疗费用能够请求女子归还,向服务员借的钱应由女子支付,甚至还能够请求女子支付一定的报酬。李某不必赔偿女子衣服的损失。江西财经大学10-11学期法学通论参考答案江西财经大学10-11学期法学通论参考答案案例二:一、案例简介:某日,李某与朋友一起饮酒,其间李某与张某发生争论并且有相互推拉的行为。被众人劝开后,不久张某拿起砸碎的空酒瓶将李某面部扎伤。之后,李某将张某摔倒在地,导致张某被自恃的酒瓶扎伤,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二、法律争议与适用:争议焦点:李某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法律适用:正当防卫有五个条件,分
4、别是:必须有不法行为的发生;不法行为必须正在进行;防是为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别人的人身和其他财产权利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损害人本人;必须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中有一个是必须是在当时防卫,不能事后防卫,事后防卫是防卫不适时。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被告人李某出于防卫目的制止别人不法损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本案的发展经过能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争论阶段。此时,双方互相争论,行为性质属于互殴。第二阶段即争论结束后的阶段。经人劝解,李某和张某分开,互殴结束。但张某却抄起空酒瓶,向李某面部扎去,李某受伤。这属于互殴停止后,一方又进行忽然袭击的情形。此时,因互殴已经停止
5、,李某属于被迫进行防卫,而张某属于不法损害人。面对不法损害,李某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从实际情况来看,李某在意识到不法损害正在发生后,为制止不法损害,采取了抱住张某后腰将其摔倒的防卫方法。李某出于防卫目的而施行的制止张某不法损害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防卫手段、强度亦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张某被本人手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是李某本人意料不到的。综上,李某在互殴停止后制止张某忽然袭击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对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李某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当民事责任。江西财经大学10-11学期法学通论参考答案江西财经大学10-11学期法学通论参考答案案例三:一、案例简介:张某某工厂工人,因赌博欠债,
6、难以归还,便在某日晚九点许,撬开财务室的房门,将无法打开的保险柜偷出,并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实验室里,想等待时机撬开并窃取现金。第二天被厂里的李会计发现并报案公安局人员经查找发现了柜内现金原封未动的保险柜。二、法律争议与适用:法律争议:张某的行为是盗窃未遂还是既遂?法律适用: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别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屡次盗窃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有很多,但一般以为盗窃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的标准。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盗窃未遂,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讲是行为人成心施行的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
7、的全部要件,因盗窃罪属于结果犯,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结果出现为既遂。张某固然将保险柜搬离,但是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客观原因,保险柜太难开的原因此未能窃取财物,在窃取财物之前被发现,因而属于盗窃罪的未遂,比照盗窃罪的法定刑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部分课程小论文案例四江西财经大学10-11学期法学通论参考答案江西财经大学10-11学期法学通论参考答案2002年4月15日,陕西佳县刘国具乡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该乡的新一任乡长刘张雄。没有想到的是,2002年8月9日,刘收到了县委组织部的一纸“免职通知,随后,县委组织部任命的新乡长很快上任,两位乡长都根据各自的计划忙着本人的工作,谁都不愿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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