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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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_(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XXXX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施行办法)及辽宁省有关学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本施行细则适用于我院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根据其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确定的学科门类执行。第二章授予条件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操行端正,诚实守信;2.在允许的修
2、业年限内,到达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把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艺术传媒领域研究、设计和管理的初步能力;4.到达本专业授位绩点。文学、管理学、艺术类专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标识平均学分绩点与奖罚绩点之和2.0。工学类专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标识平均学分(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绩点与奖罚绩点之和1.6;第四条获得下面学习业绩的学生,可得到奖励绩点:1.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四级通过者,奖励绩点记0.1;六级通过者,
3、奖励绩点记0.2。2.参加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下设的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高级证书获得者,奖励绩点记0.1;3.非主持与播音专业参加全国普通话考试,获得一级乙等者,奖励绩点计记0.05;获得一级甲等者,奖励绩点计记0.1;4.非计算机专业参加全国辽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通过者,奖励绩点记0.1;三级含以上通过者,奖励绩点记0.2。5.参加国家级比赛展览科研处目录内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奖励绩点分别记0.3,0.2,0.1;6.经学院推荐,参加国家级各类创业创新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奖励绩点分别记0.3,0.2,0.1;参加省级各类创业创新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奖励绩点分别记0.2,0
4、.1,0.05。7.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奖励绩点记0.4。8.毕业设计(论文)、德育考核评价、美育考核评价、体育素质测试被评为校级“优秀者,奖励绩点记0.1。第五条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纪、作弊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扣罚平均学分绩点0.1;受记过处分的学生,扣罚平均学分(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绩点0.2。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者。2.受留校观察处分者。3.修业期满未能获得毕业资格,作永久结业或肄业处理者。4.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者。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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