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一人公司设立的限制性-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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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中一人公司设立的限制性我国在2013年修订的最新公司法中,取消了对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这一举措,更好的体现了公司法“宽进严管的精神,推动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征根据中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指的是,仅有一个股东且其持有本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既能够是自然人,可以以法人。一人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联络又有区别。一人公司的特征主要有下面几点:首先,股东具有唯一性。一人公司,无论是由自然人发起还是由法人发起,其公司股份都全部属于一人。公司不管是在成立阶段,还是在运营阶段,都没有其他股东介入。其次,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我国法律规定,一人公司对外
2、负债时,其股东仅以他的出资为限,仅承当有限责任。再次,公司出资具有单一性。一般而言,公司资本由两名或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构成。但一人公司中仅有一名股东,故公司资本来源也具有单一性。最后,公司内部构造较为简单。一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往往由本公司股东直接担任,很少区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二、我国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一人公司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且只要一名股东,这就使公司内部缺乏对股东的制约气力。因而,一人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有所不同,法律对其的规制也有差异。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是原则上禁止其设立,但把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例外。作为对例外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只能由国家受权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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