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纳税经过中的法律风险-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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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企业纳税经过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公司而言,纳税是一种直接支出,因而有些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偷税、骗税,亦或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这些都是不合法的行为。在纳税经过中的法律风险,可能是目前企业最难控制或者讲自控能力较差的一种风险。案例一:企业纳税申报环节的法律风险某影星投资成立一家公司,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经税务机关查明,该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除此之外,该影星在一部电影中实际获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税112万元,合计730万元。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
2、32、52条之规定,对该影星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之规定,对其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施行细则)第93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由于该影星属于初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
3、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逃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罪名上,“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罪状上,对行为方式进行概括规定;入罪数额以“数额较大“数额宏大的抽象规定取代详细数额的规定;删除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追责方式上,增加纳税人初犯免责条款。法定刑上,将倍比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在本案中,该影星及公司的逃税偷税行为,是初次违犯税收行政法律的违法行为,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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