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受教育权保护思考-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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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受教育权保护思考近年来,由于社会观念的变化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件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问题。一、公民受教育权的概念界定公民受教育权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种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属性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获得学习时机、接受文化知识和文明教化的权利。荷兰宪法学家马尔赛文MaraSeven,H.V.和唐Tang,G.V.D在1975年至1976年对142部民族国家的成文宪法所作的一项比拟研究中得出:51.4%的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利和施行义务教育;22.5%的宪法规定了参加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23.9%的宪法规定了教育自由和学术
2、自由的权利。从这一实证研究能够看出,受教育权一般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入学就读权、教育平等权、终身受教育权、接受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权等,构成了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由于教育资源的数量有限性和受教育权实现对公共权利的天然依靠性,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使主要存在下面问题:一对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立法缺乏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数量少,层次也不高,而其
3、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利的部分则更为薄弱。不少教育法规没有明确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刑罚,对有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及相关人员制约不够,显得软弱无力。二教育管理者没有把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很好地定位教育行业是服务性行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教育管理者很少把学生作为学校的服务对象和一个权利主体来看待,更多的是把学生看作一个义务主体。由于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教育管理中普遍存在“重权利、轻权利的问题。三对教育管理者的权利缺乏制约我国很多学校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政府下放给学校并由学校在法律法规受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的权利。正由于具有办学自主权,所以教育管理者在对其内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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