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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受教育权保护思考近年来,由于社会观念的变化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件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问题。一、公民受教育权的概念界定公民受教育权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种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属性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获得学习时机、接受文化知识和文明教化的权利。荷兰宪法学家马尔赛文MaraSeven,H.V.和唐Tang,G.V.D在1975年至1976年对142部民族国家的成文宪法所作的一项比拟研究中得出:51.4%的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利和施行义务教育;22.5%的宪法规定了参加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23.9%的宪法规定了教育自由和学术
2、自由的权利。从这一实证研究能够看出,受教育权一般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入学就读权、教育平等权、终身受教育权、接受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权等,构成了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由于教育资源的数量有限性和受教育权实现对公共权利的天然依靠性,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使主要存在下面问题:一对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立法缺乏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数量少,层次也不高,而其
3、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利的部分则更为薄弱。不少教育法规没有明确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刑罚,对有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及相关人员制约不够,显得软弱无力。二教育管理者没有把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很好地定位教育行业是服务性行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教育管理者很少把学生作为学校的服务对象和一个权利主体来看待,更多的是把学生看作一个义务主体。由于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教育管理中普遍存在“重权利、轻权利的问题。三对教育管理者的权利缺乏制约我国很多学校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政府下放给学校并由学校在法律法规受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的权利。正由于具有办学自主权,所以教育管理者在对其内部成
4、员如学生的管理上,其权利过大,同时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以致于增大了损害公民受教育权的可能性。四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途径不畅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申述权,教育法也将其详细化,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权的申述制度,但当公民以为教育管理者侵犯了其受教育权时,由于申述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当公民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后,究竟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到目前为止,尚无法律规定,这些都造成公民申述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五回应型司法缺失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对老师、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依法提出诉讼。但是,至今仍然有以学校作为
5、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为由而不能成立行政诉讼的案例。回应型司法的缺失在不能给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也使教育管理者因缺少法院对其行为违法性宣告的压力而很难走上和谐。三、对公民受教育权进行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公民在行使的经过中存在上述各式各样的问题,因而对其仅仅是进行宪法方面的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应该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其必要性主要体如今:一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如前所述,公民受教育权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种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属性的公民基本权利。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把受教育权纳入宪法规范,从此以后,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
6、加以确认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的立宪通例。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因而,世界各国纷纷在本国的立法中把人权的基本内容予以详细化、明确化,并予以切实的法律保障。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保护,有必要依靠相关的教育保障制度,国家干预教育侵权行为也是以相应的救济措施的应用为基础的。二是宪法保护的详细化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一般一方面从宏观上加以必要的投入和扶持,兴办各种各样的教育机构,加强对教育机构和教育管理者的监管;另一方面从微观上授予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通过公民本身行使权利来促进国家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国宪法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在第四
7、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既是我国受教育权保障的宪法基础,也是对行政法的详细保护提出的总体要求。三民事救济缺乏以完好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目前,我国存在受教育权的私法救济途径,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学校之间关于受教育权的民事争议,但程序性的行政法保护制度却长期存在法律上的空白,由于法学民事诉讼不能审查学校的行政管理行为,难以解决录取、退学或开除处分等行政法律问题,受教育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正好对此有着民事诉讼所无法取代的优势,能够直接审查学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通过决定或判决撤销、变更学校部分行政管理行为,恢复公民受教育权益。四能体现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讲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行为公开、公正。假如排除对学校行政侵权行为的第三方司法审查,剥夺学生的合法救济权利就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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