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与对策(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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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与对策摘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对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陆续出台(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文件,构成中国土地制度基本法律体系。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土地政策无法保障农民权益,甚至限制其行为,土地制度鼓励功能呈现反作用,直接影响集体土地所有权作用发挥。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设问题刻不容缓,我国土地法律制定应从明确主体、资产管理、合理赋权、构建总有权利人表达机制几方面展开变革。关键词:土地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策1理论分析框架1.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1.1.1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同认知。自
2、从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认知大致有下面几种分歧:集体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若缺乏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归国家和农民两方共同所有。1.1.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理性界定与法律判定。就我国当前的行政法规而言,能够得出农民集体就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观点。结合原(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农业法)、新(宪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能够得出如下观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上有三个独立的民事权利层次,分别是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这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3、三个层次。相应能够归纳出三种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别是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笔者以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类型应该有三种,分别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组农民集体。行政法规中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乡村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行使人能够是农民代表大会或者是能够代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因而,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就是乡村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体。1.2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性质1.2.1制度、产权。总的来讲,“制度的外延很广,它被非常广泛的使用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等人的著作中,例如“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等。在这个意义上能够把
4、制度理解为各民事主体、经济主体间通过各种互动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人之间所存在的多项互动能够归结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国家关系上的互动,互动进而能够衍生例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历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则有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制度起到的是对人类互动行为的鼓励和约束框架作用,这个框架是人类本人设定的;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运行规则。制度构造了资源配置的外在框架,对于利益双方的当事人同时具有同等的约束和鼓励作用。在这种规则下,各种要素向利用率收益率更高的一方当事人流动,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要想实现制度的效用
5、其前提就是必须制定一组关于产权的法律规定,它能够对社会成员怎样运用十分资产权利进行约束和规范。1.2.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由于土地与农民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也是农户立足于社会的根本保障。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承包经营权等,即指农民对集体土地能够行使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内涵能够分为下面四个部分:产权构造,产权构造与产权关系密切相关,它代表着利益分配机制的表达。产权关系,产权关系源自于产权构造,代表着利益关系。国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控制与管理。国家为土地产权制度能够顺利实行所提供的各项支持与辅助。从其宪法
6、地位及运用处径来看,它是我国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由农村集体组织或者个人单独享有的一种所有权。2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现状及原因分析2.1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农村所有权主体缺位讲作为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性理论,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该学讲以为,主体虚化与缺位是当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尚未解决且并行存在的两大问题。该学讲分析了宪法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规定界线的明确程度,宪法中固然明确规定集体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但是涉及到界线问题时倾向性广泛,且缺乏明晰的内涵描绘,更无法将“集体界定为一个具有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因而笔者以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就是指我国现行立法把集体土地所
7、有权的主体定义为基本人格条件尚存在缺失的农民集体。郭艳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法律范围做了分析,她指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定位存在虚置问题。主体确实定能够进一步明晰化我国的集体土地产权关系,要想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规范,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分离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邓周易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特征概括为三个方面:所有权主体缺位、收益权虚置、处分权虚设。他还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土地制度的创新制度和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理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集体土地收益权和处分权虚设,我国土地制度的更新和所有权全能分离理论是土地所有权虚置的根本原因,要解决所有权虚置的问题,首先要完善农村各类集
8、体经济组织的要素信息,其次要确实赋予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分权。黄登迎以新疆为例讨论了农村土地确权方面的窘境,窘境包括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方面确实权问题。他提出委托第三方的办法来解决部分纠纷,同时从政策宣传落实、资金及时到位、针对制定在疆策略、平衡各主体权益四方面来走出窘境。2.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原因探析2.2.1我国法律对于“什么是农民集体这一问题无法明确讲明。通过查询我国现行立法可发现,“农民集体虽一直被广泛使用,当下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对其理论内涵作出明确界定与解释。例如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种财产权,而财产权的权利主体能够是自然人、法人或者
9、非法人组织。但是这三类主体在形态上都无法与“农民集体这个主体相适应。因而能够讲,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并不在民法规定所包括的范围内。2.2.2我国当前农民集体的权责行使机制缺乏表达、执行、监督机制。由于我国法律目前不仅缺乏对农民集体概念内涵的阐述,对于农民集体行使权利的渠道也未作出指引,机制和途径的缺失直接导致农民集体的意志表达困难,因此其主体地位实际上被严重模糊和虚化。农民所有权主体地位被架空,导致集体失语,这与我国法律设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初衷相违犯。制度本来是为了更全面的保护农民的基本土地权益,由于其在主体设置上的明显缺陷,农民无法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缺乏表达合法意志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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