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认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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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认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摘要:深度链接作为网络著作权的新问题引发学界很多关注。文章梳理了深度链接的概念及特征,区分了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相比的特殊性。深度链接并没有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属于间接侵权中的帮助侵权,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认可。关键词:深度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司法实践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版权侵权现象,深度链接即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问题。本文旨在具体地介绍深度链接的概念特征及侵权认定,并梳理在我国发生的有关深度链接的大量案例来厘清其中的重要问题,希望能给国内的司法判决以一定启发。1深度链接的概念及特征链接又称超
2、文本链接Hypertextlinking,是指使用超文本制作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络,进而使访问者能够通过一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栏目访问同一站点的其他栏目。深度链接作为一般链接的特殊形式,指的是绕开被链网站的首页而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方式。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网页会避开被链接网站的首页而直接跳转到详细的内容页,即分页。通常,只要被链接的对象合法并且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一般的链接并不会导致侵权,而本文暂不讨论被链接的对象本身侵权的情形,由于假如被链接的对象本身就是侵权的,侵权就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被链接对象不侵权的大前提下,为什么
3、要将链接的特殊形式深度链接来单独讨论呢?主要是基于下面原因:其一,深度链接容易导致广大用户对被链接网站的误认和混淆,通常用户往往还会以为本人还停留在原网页上,而不会意识到本人已经进入了新的网站的分页,这样被链接网站的影响力和收益就会大大降低;其二,由于深度链接是直接链接到被链网站的分页,这也会降低被链接网站的访问率,由于其省去了进入被链接网站主页的这一步;其三,被链接网站的主页通常会投掷有大量的广告,而深度链接免去了访问主页这一步,这也会严重影响被链网站的广告效果。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由深度链接引起的诉讼越来越多,从1996年发生在苏格兰的ShetlandTimesV.Wills的深度链接第一案
4、到我国今日头条的侵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对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基于此,深度链接这一链接形式是值得拿出来单独讨论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深度链接既有著作权法上的侵权问题又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问题,本文仅讨论著作权法中的关于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2深度链接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深度链接涉及到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等。对于深度链接能否侵犯了被链接网站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改编权,学界没有太大争议,基本以为深度链接没有侵犯这几类权利,但对于深度链接能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学界有较大争议,下面对其进行详细分析:目前我国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涉及信息网络传播
5、权的诉讼经常会有较大争议,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认识尚有模糊之处。要正确认定深度链接能否侵权,首先要有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有清楚的界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1款第12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规定也是借鉴了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的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遗憾的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网络传播行为做出详细规定,本人以为网络传播行为的核心在于提供作品,使作品处于可被公众获得的状态,提供作品又详细指将文件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联网服务器或计算机中。“
6、其他任何没有将文件上传至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联网服务器或计算机中的行为都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而深度链接只是链接到了被链接网站的分页,没有本质地将文件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开放的联网服务器,真正的上传文件者不是施行深度链接的人,而是被链接网站作品的原始上传人。只要这个原始上传人才使作品处于公众可获得的状态,深度链接充其量只能讲加剧了公众获得的范围。基于此,深度链接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提供链接不属于网络传播行为在国际上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八条有项议定声明:“仅仅是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务设备或设备的,不致构成本条约或(伯尔
7、尼条约)意义下的传播。深度链接尽管扩大了作品的传播范围,但其不属于上传作品的行为,因而就不能认定为网络传播行为,也就没有直接侵犯被链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深度链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从2000年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一些有关深度链接的侵权纠纷,本人收集了一些2004年之后有较大影响力的关于深度链接的案件都为中国境内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关于深度链接侵犯版权的问题,从这些案例来看,原告与被告的争议和法院判决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下面三个问题:3.1服务器标准与用户感悟标准前面已经阐述了深度链接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网络传播行为,没有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上,在判定深度链接能否为网络传播行
8、为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悟标准之争,但法院在判例中多项选择择服务器标准。服务器标准通常应是以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能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而用户感悟标准则是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以为系其提供作品。法院在实际审讯中不会完全摒弃用户感悟标准,也会借鉴用户感悟标准,借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判定提供者是谁。根据服务器标准,深度链接是没有将文件复制或上传到服务器中的,只是提供了到被链网站分页的链接,“设链与“上传文件是有本质区别的行为,因而深度链接通常不会认定为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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