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实证研究方法与民法教义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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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实证研究方法与民法教义学何谓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我国学者观点虽未见一致,但通常以为法律实证研究的详细方法包括:观察研究方法,即要求研究者介入甚至进入、融入到研究对象的详细环境中,通过访问法、观察法等采集相关资料,并据此进行归纳、分析。调查研究方法,即以书面问询或口头问询的方法来获得关于调查对象行为和思想的资料。调查研究往往采取问卷调查书面或构造式访谈口头或是测试的形式进行,施行步骤一般为:识别调查总体选取样本设计研究工具问卷调查表、访谈或者测试研究施行分析资料。实验研究方法,指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改进方案,或者从国外、域外移植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放在现实生活中加以观察、比拟,然后分析
2、和总结其真实效果的经过,即通过建立控制情景、设置变量方式进行研究。在详细开展实验时,核心在于对变量的观察与设计,因而实验组根据预设方案来处理案件和比照组依原来方式处理案件的设置是必不可少的。文献研究方法,包括针对现存的各种类型的文献进行内容分析,针对别人采集的统计资料进行二次分析,对历史文献资料进行历史分析,其本质是将文献、文本作为经历研究的对象获取信息,进而进行法社会学或法史学的研究。在民法研究中,将针对某一问题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的类案研究即属于此类。可见,我国学者所讲的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其一,都是强调对法律现象作经历的研究,在方法上更多地借鉴使用了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
3、上的个案观察、实地与问卷调查、实验等技术方法。正由于其对象和方法上的特性,其所作的研究往往针对个别现象或问题,而非针对整个法体系。其二,都强调此种研究方法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不同,是改造法学传统研究形式的一种方式;而作为被改造对象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除了法哲学、法理学等抽象思辨性方法外,主要是指规范学或法律解释学和规范法学,也即通常所讲之法教义学。于此,产生一意义重大之问题:上述实证研究方法与法教义学在民法研究中各自的定位与关系怎样?从研究对象上看,法教义学是一种针对现行法的理论。此处所谓现行法,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主要是制定法,但实际上可以能包括甚至更为侧重法官法。法教义学之任务主要在于揭示现
4、行法规范整体之内容与关联,包括:阐释对于现行法至关重要的基本价值、基本原理、基本规则与问题解决方案,既包括制定法所规定的、能够通过解释而获得的原则或规则等,也包括公认的、司法与法学必须为制定法规则所添补的原则或规则等。对此,法教义学主要是以个案检验的方式,根据不同的个案以及个案所提供的经历来调整概念、建构规则。由于法秩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逐步增长,逐步复杂混乱、不无抵牾矛盾之处,因而必须以理性的讲服力并诉诸于公认的基本价值价值信念来解释、协调现行法,力图使法秩序成为一个无矛盾的统一体。以此而言,法教义学是法秩序的内在体系在学术上的体现。法秩序之体系对于概念之解释和详细规则之建构又具有指引性的意义
5、。因而法教义学之核心任务,是由法学与司法对现行法作体系化的阐述、加工与续造,在详细的、现实存在的法规范之关联中去发现其体系,以把握相应领域法律规则之整体,最终以此种方式洞察法秩序之构造,对法作概念体系上的贯穿。因而,法教义学的思维方法被等同于体系方法,体系方法在法教义学中占有核心地位。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成文法系精巧复杂的法典构造必然要求各法条、对各问题的解决方案之间不会发生逻辑和价值上的矛盾,否则会有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与困难。就其与法解释之关系而言,法教义学是法解释的任务,也是法解释的产物。就其与法政策之关系而言,法政策是一种需要通过国家制定、贯彻规范来实现的政治决断,任何法律规范都属于以规范形
6、式固化下来的法政策。一方面,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此种固化后的法政策,因而至少间接地构成了法政策的产物;另一方面,法教义学又必然遭到法政策所包含的价值的影响,也要对法政策上目的的实现负责,因而构成了社会秩序与国家秩序的内在法律骨架,将此种秩序或法政策保存于其中。此外,对于法律实务,教义学具有如下功能:整理与体系化之功能。稳定功能:一旦被认可为有效,则可保证就同样案件作同样之裁判。减负功能:教义学提供公认的解决形式,若无教义学之存在,则每次都必须考虑一切可能的解决形式。禁止否认功能:不能无理由地、未经理性论证地否认。若要在实务中作出不同于教义学之裁判,则必须给出更优之论证。法律适用上之拘谨与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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