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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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摘要:所有人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之中来进行,这是人们一切行为的指导方针和行事指南。考虑贯彻执政理念和施行法治原则,意味着遵照法律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避免的要求。在制定相关法律理念的时候,首先应当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真正认可,才能够建立一个法制健全的和谐社会。关键词:法治理念;权利与义务;法律思维法治的概念核心构成是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民自治。作为构建社会约束社会的基本公理,法治反映了人类文明当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当代法律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赋予了作为公共权利和普遍规则及个人权利的新定义,在权利的分配原则上参考了上述三个基本关系呈
2、现出一种社会的当前状态。本文扼要对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进行分析。一、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法律思维表现为对权利和义务的不断提出质疑。界定能否享有这样的利益并到达了估计的期望值,在行驶经过中能否符合这样的行为。以这种方式能否知足对方的要求和期望?对方能否有义务这样做?着这样互相约束又相辅相成之中,只要义务与权利是无条件且必需要绝对服从和分配的核心问题。因而,法律思维的本质在于权利、义务的分析,重点在于非法性和合法性界定和分析,这意味着其他因素是相对的和具备条件性的,在部分情况下,合法性的识别性只能通过义务和权利的分析来实现。(一)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只要同时知足下面几个条件才能使特殊性优于普遍性:在将来
3、特殊性被提升为普遍性类似的问题处理方式也类似;在处理详细的法律问题时,应当详细问题详细分析,优先考虑特殊性会导致异常问题的发生造成负面后果,因而法律的基本理想是不可接受的冲突;法律规则中规定的关系形式具有普遍性,法律要解决的详细法律问题是特殊的。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使用普遍规则来管理社会,法律思维必须强调普遍性的优先性。在这里应当着重强调,普遍的考虑是首要的,特殊的考虑是最后的。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除给定规则的普遍性,并且不允许以否认作为示例1。(二)本质合理性稍逊于形式合理性制度合理性和规则合理性或即是形式合理性,是一种合理、普遍的表现形式。而本质合理性则只能表现为个案处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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